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东林秘〔2013〕8号关于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各乡镇林业站,森林派出所,局有关股室:近年来,我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林地征占用申报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勘查采矿破坏林地或批少用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经营性建设项目侵占林地问题突出、毁林开垦在局部地区依然存在等。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违规侵占林地行为,经局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及内容清理整顿各乡镇采矿采石、城乡经营性建设项目及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占而未报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东至县林业局成立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朱俊明局长任组长,周伯忠、何斌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林政股,姚艾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林地保护管理清理整顿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林地保护管理清理工作县局统一组织安排,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负责本辖区林地使用自查,局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办公室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
时间从2013年元月25日-2013年5月底,分调查摸底、集中整顿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元月25日-3月底),各乡镇林业站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内近三年来除农民建房以外的林地征占用合法合规情况(是否批准情况、是否少批多占情况、是否违反使用期限情况、是否曾处罚情况)调查登记列表,于2013年3月中旬上报局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办公室。
局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办公室3月下旬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用10天时间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将调查情况分类梳理、统计汇总,并形成专题报告向局领导汇报。
为确保摸底及抽查工作扎实有效,将成立三个外业抽查组:第一组,组长:姚艾赋,成员:许义龙、陈昌社,负责大渡口、胜利、东流、香隅、张溪等乡镇抽查工作;第二组,组长:闻百舟,成员:程长、姚佐才,负责木塔、泥溪、昭潭、青山、龙泉等乡镇抽查工作;第三组,组长:吴长友,成员:危志汉、周同林,负责洋湖、葛公、尧渡、官港、花园等乡镇抽查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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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从2014年起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并启动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201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部署,全国启动了省级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工作。
2012年,以2009年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建成。
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建立和完善林地“一张图”,既是林地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
从2012年开始,国家林业局开展了县级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我省龙泉、安吉两县(市)被列入其中,于2012年、2013年开展了试点工作。
开展林地变更调查,是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林地“一张图”的基础上,开展林地范围、林地保护利用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具有基础性、现势性、时效性特点,对于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深化各级政府宏观决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多种原因,2012年建成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为基础数据形成在前、建图在后,“一张图”建成后与实际存在着误差,需要通过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以修正完善。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浙林资[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13〕7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按时完成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工作县级林地规划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停止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各地要制定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
未完成县级林地规划文本编制的要催促编制单位尽快完成,已完成文本编制的要抓紧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正式书面反馈)。
修改后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林业局报我厅审查(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依据我厅审查意见完善后连同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分幅林地利用现状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规定。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的指导和审查工作。
报告应明确项目具体用途及使用林地面积,所附使用林地现状图名称、比例尺、小班号、使用林地面积等基本要素要准确齐全。
对于采石、采矿、取土类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是否涉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林地;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类型;对于可能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临时占用林地基本情况;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报告对以前的使用林地情况应加以说明并在所附林地现状图中标明以前的使用林地范围。
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森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地球生态安全的必要环境基础。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生态环境面临许多挑战。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滥砍滥伐等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的平衡,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因此,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和原则目的: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进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的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原则:1.法治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2.科学合理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利用、合理开发。
3.综合治理原则。
遵循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提高生态保护能力,构建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
4.行政立案原则。
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立案,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内容和重点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包含了许多方面的工作内容。
1. 立案清查。
由县(区)林业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清查工作主要包括:清查日志、“小五通”日志、用地手续等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对存在问题的情况,要清楚记录到案。
2. 科学监管。
县(区)林业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林地进行科学监管,实行巡查带片联络制度,确保林区完好无损。
3. 规划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要对当地的林地资源,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开展科学管理,促进生态保护和就业增长。
4. 群众参与。
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是全民行动,林业部门要广泛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其中,通过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共同推动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5. 公众宣传。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推广生态文明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实施和评估实施和评估是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部分。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打造行政审批速度最快的省份,并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森林等生态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生态破坏行为。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
根据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核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林地审批范围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除外),临时使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林业厅委托林地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步委托执收。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项目林地审批要求(一)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9efb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9.png)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现发布《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的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行为。
各级计划、土管、财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浙林办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林办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根据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决定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按照国务院总体要求和省政府统一工作部署,积极行动,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无证、无标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同时,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环境和种业发展市场秩序。
二、时间安排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前)。
各地要迅速行动,抓紧制定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
各地在自查基础上按照行动重点和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督办的方法,省厅也将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
各市林业局对专项行动要认真总结,要求有数字、有分析,有下一步的工作对策及措施,并及时上报。
三、工作重点(一)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检查和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以保护林业新品种权、取缔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单位(个人),打击无证、无标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种苗生产、经营集中地和制售假冒伪劣种苗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查处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权和无证生产、无标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等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新品种侵权假冒和无证生产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浙林种[200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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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开展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浙林种〔2004〕86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林木种子广告)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行动”)。
现将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林场发〔2004〕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专项检查行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推进依法行政,严厉打击林木种苗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林木种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密切配合,充分准备,精心布署,全面做好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的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自查和省里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专项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林木种子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打击虚假广告行为情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标签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情况,以及各地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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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林资[2014]8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林资〔2014〕8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林资发〔2014〕156号,附件1)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保障森林浙江建设,经研究,决定从11月18日开始至2015年1月15日在全省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建设重要的空间载体,加强林地保护是森林资
源保护管理的首要和核心任务。
各地林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林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以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森林公安和森林资源的厅领导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森林资源处、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负责人参加的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保障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请各市林业局于11月25日前,将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名单、联系电话汇总后报厅森林资源处。
二、认真排查,强化执法
此次非法侵占林地的清理排查范围为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情况,包括之前已发现但未查处到位、虽已查处但未整改到位的情况。
突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是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垦造耕地、光伏发电、采石采矿等项目开发建设中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违法单位(个人)、违法占用林地面积、林木蓄积、查处情况等(详见附件2、3)。
对清理出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并督促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在项目开发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要及时收回、恢复被损毁和被非法侵占的林地。
三、精心组织,确保实效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各县(市、区)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2014年11月18日至12月15日)。
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方案要求对所辖区域违法占用林地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市林业局。
市
林业局加强指导检查力度,促进县级自查整改工作扎实推进。
2、督查阶段(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10日)。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督查,每个市选择部分县(市、区),重点督查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3、总结阶段(2015年1月11日至1月15日)。
各市对专项行动开展、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5年1月15日前上报厅森林资源处。
省厅根据报告及督查情况,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各地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迅速部署,狠抓落实;并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收到实效。
对专项行动中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对专项行动中自查不认真、查处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另外,根据国家林业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防发生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现象。
一是要加强对候鸟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和其他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野外巡护和保护力度。
二是要对各类集贸市场,特别是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加强巡查。
三是要在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组织巡山清套清夹,严防盗猎及破坏其栖息地的活动。
四是要排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演场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严查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行为。
五是要强化疫情监测,特别是对候鸟在禽流感疫情传播中的源头宿主作用应引起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是要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与工商、公安、海关等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完善部门间保护执法协调机制。
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处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遏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林资发〔2014〕156号)(略)
2、全省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汇总表
3、全省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统计表
浙江省林业厅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2
全省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汇总表
单位:、个、公顷、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