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浙林资〔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
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
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
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限额依照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积极引导省级以上公益林科学经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
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不高于5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3。
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
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
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浙林计[2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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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
知
正文:
----------------------------------------------------------------------------------------------------------------------------------------------------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浙林计[2005]3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最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5号),请严格遵照执行。
对有关具体事项,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抓紧办理。
一、立即督促各执收单位(或委托代收单位)对征收上述林业证件工本费所使用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向谁购领,向谁缴销”的原则,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总站缴销上述工本费专用票据。
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对履行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请根据浙财综字〔2005〕5号文件精神,抓紧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林资[2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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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林资〔2013〕87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认真学习文件,正确领会精神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家林业局《通知》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充分认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对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简政放权,方便基层、服务群众落到实处。
二、明确凭证运输范围,规范流通领域秩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我省确定凭证运输的木材范围及不纳入凭证运输的范围如下。
(一)凭证运输的范围1、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木柄木棍、杉木梢、椽条、商品性柴、木片、木炭等;2、树木类:采挖的树木、树桩。
(二)不纳入凭证运输的范围1、木材类:以木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制工艺品、木制半成品、木制成品等;2、竹材类:原竹、竹材、以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竹制工艺品、竹制半成品、竹制成品、竹炭等;3、人造板类:胶合板、竹胶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工板、指接板、单板以及以人造板为基材的各种装饰板、模板;4、合制品类:木材类、竹材类、人造板类与其他材料的合制品;5、《浙江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免予办理运输证的木材:(1)活性炭;(2)持有组织抢险单位证明用于抗灾救灾急需的木材;(3)旧屋(房)料;(4)省林业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的木材。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浙林办〔2019〕70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浙林办〔2019〕70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和机构改革后的变化,我局修订了《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9月5日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以本局名义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承担行政许可的受理、转办和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由局内设业务主管处室和所属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机构)承担。
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整顿木材检查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整顿木材检查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2.12•【字号】浙政办〔1990〕30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整顿木材检查站的通知(浙政办〔1990〕30号1990年12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破坏山林和非法运输木材,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最近,林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发了《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鉴于我省过去的有关规定,一些已经不适应目前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有的与森林法不符合,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木材运输管理的范围。
今后,凡运输木材、木制成品、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木梢、旧屋料、商品性柴(炭)等,全部列入木材运输管理范围,都必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国拨材、国外进口木材和人造板、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除外)。
出省木材的运输管理,仍按浙政办发〔1989〕13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整顿县(市)木材检查站。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三条和林业部《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设立木材检查站都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对我省在《森林法》实施之前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一次整顿。
对确需继续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请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
三、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4〕29号)要求,我省组织对全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目前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已完成。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全省行政许可项目作了进一步清理。
根据以上清理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35项和调整(含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的144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公布之日起,我省全面取消设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权力类别。
尚未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日——结束——。
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5.02.04
•【文号】林发[护][1985]41号
•【施行日期】1985.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发[护][1985]41号1985年2月4日)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放宽山区林区政策,疏通产销渠道,搞活经济,必须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
现就目前一些地方木材运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林区运出的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以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运输证件的发放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木材运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跨省运输的木材,凡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起运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发有效运输证件记载相符的,沿途各木材检查站均应放行。
四、在木材跨省运输中,若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不同而产生矛盾,则应按木材起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五、为维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乱砍滥伐森林,凡从林区运出木材没有运输证件或证货不符的,木材检查站有权不予放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0]19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0]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ba9d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4.png)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0]192号二000年五月十二日)东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林业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东价[2000]23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范围。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4]19号)规定,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范围和对象是:“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它木材(含毛竹)销售者(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
对木制品和竹制品不得征收林业建设保护费。
二、毛竹森林资源补偿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运销省外的毛竹开征森林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价费[1995]54号)规定,对“运销出省外的毛竹(含篙竹、竹片、竹杠),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出运证明时,按毛竹销价的3%一次性向买方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
对毛竹制品不得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
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审查核定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56号)规定,森林植物检疫费收取范围是: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包括林木种籽,苗木及繁殖材料,盆景,药材,干果,木材、毛竹及其制品。
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护通字[1998]43号)规定,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