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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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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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林业生态系统,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使森林资源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并适用于各种单位、个人开展林木采伐和林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采伐、经营的监管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对采伐木材的来源、采伐数量、采伐年限和采伐区域、采伐方式等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伐制度,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保障林木采伐权利的行使,并加强林木采伐资源的质量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下名词定义如下:一、林木采伐:指采伐林木,包括采伐天然林、人工林和其他林木。

二、采伐批准证: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木采伐许可机构颁发的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活动的准许证书。

第二章采伐资质第六条采伐权人应当依法申请采伐批准证,经审核并获得批准后,在证明所许可的范围和区域内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第七条采伐权人未取得采伐批准证,擅自采伐林木情况下,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采伐的林产品,对采伐权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采伐资质。

第八条采伐权人在采伐活动中应当依法采伐,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和期限、采伐数量、采伐方式以及采伐对象等要求,保障林木采伐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采伐权人依法取得批准证后的采伐活动进行监管,并可以对违法采伐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在采伐天然林、优质林、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必须经过相关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发放采伐批准证。

第十一条采伐林木活动中,不得采伐未成熟的树、留种树、维护和保护林木生长等相关的要求,保障林木采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将采伐权人开展采伐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经批准的采伐行为予以制止、处罚,并进行追究行政责任等。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浙林资〔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

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

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

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限额依照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积极引导省级以上公益林科学经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

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不高于5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3。

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

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

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浙林资[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13〕7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按时完成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工作县级林地规划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停止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各地要制定县级林地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

未完成县级林地规划文本编制的要催促编制单位尽快完成,已完成文本编制的要抓紧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正式书面反馈)。

修改后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林业局报我厅审查(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依据我厅审查意见完善后连同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分幅林地利用现状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规定。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的指导和审查工作。

报告应明确项目具体用途及使用林地面积,所附使用林地现状图名称、比例尺、小班号、使用林地面积等基本要素要准确齐全。

对于采石、采矿、取土类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是否涉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林地;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类型;对于可能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报告应明确临时占用林地基本情况;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报告对以前的使用林地情况应加以说明并在所附林地现状图中标明以前的使用林地范围。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浙林资[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林资〔201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柯桥、宁海、景宁及临安5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于8月20日前报厅审批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2、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浙江省林业厅2014年7月17日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一)基层林农对于深化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取得了林权证,拥有了林木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层林农、经营大户和竹木企业主都希望改革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

(二)市场经济规律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已有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对森林经营者予以经济补偿,主要追求生态效益,应予以严格保护;而商品林则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森林经营者充分发挥自主经营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商品林的市场属性得到充分发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浙林办〔2019〕70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浙林办〔2019〕70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浙林办〔2019〕70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和机构改革后的变化,我局修订了《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9月5日浙江省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以本局名义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承担行政许可的受理、转办和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由局内设业务主管处室和所属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机构)承担。

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在林木采伐作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采伐等,如何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二章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林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采伐许可管理(一)采伐申请1. 采伐单位或个人在采伐前,应向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交采伐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采伐方案。

2. 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采伐资质或者委托有具备采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采伐手续。

3. 采伐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并承担其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法律责任。

(二)审批程序1.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批准期限的,可以延长不超过10日。

2.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告知采伐单位或个人应按采伐许可证核定的时间和面积采伐,不得超限、超面;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3. 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单位、采伐地点、采伐面积、采伐树种、采伐时间、采伐方式等内容。

(三)审批标准1. 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当地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安全、经济合理的采伐方案,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和时间进行采伐。

2. 不得采伐林业禁止砍伐树种、禁止采伐的年限未到树木等保护对象,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伐有林地和其他禁止采伐的林地。

3. 采伐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采伐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四)采伐监督管理1. 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伐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采伐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采伐。

2. 对采伐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违法建筑、出售采伐的木材等违法行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超面积、超限期和超标准采伐林木的行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伐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采伐,追究法律责任,并责令恢复原始森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指导森林经营工作。

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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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林资[2014]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资〔2014〕1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4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实施《办法》是我省林业贯彻中央改革精神,简政放权、减少审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要求。

《办法》改变了传统的林木采伐管理方式,简化了审批手续,减轻了林农负担,赋予经营者最大限
度的经营自主权,降低林业干部的违规风险,必将有力地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有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资源管理由“以林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达到“林农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目标。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林业部门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提升林业执法队伍素质。

二、组织培训宣传,全面理解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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