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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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从2014年起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并启动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201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部署,全国启动了省级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工作。
2012年,以2009年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建成。
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建立和完善林地“一张图”,既是林地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
从2012年开始,国家林业局开展了县级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我省龙泉、安吉两县(市)被列入其中,于2012年、2013年开展了试点工作。
开展林地变更调查,是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林地“一张图”的基础上,开展林地范围、林地保护利用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具有基础性、现势性、时效性特点,对于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深化各级政府宏观决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多种原因,2012年建成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为基础数据形成在前、建图在后,“一张图”建成后与实际存在着误差,需要通过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以修正完善。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浙林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科〔2007〕2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浙江林学院、中国林科院亚林所:为了充分调动全省广大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努力实现我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原《“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林学会“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兴林和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各级林业部门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速林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林学会“科技兴林奖”。
科技兴林奖分设科技兴林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和科技兴林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
第二条组织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设3-5个,奖励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奖申报程序为:由县(市、区)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组织初审后限推荐2名报省林业厅;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
申报单位需报送上一年度科技兴林工作书面总结及填报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1-5)。
省林业厅组织有关领导、专家若干名成立组织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三条项目奖每年评审一次。
授予范围: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科技推广、软科学类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报奖范围:凡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审)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奖。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浙林资[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林资〔201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柯桥、宁海、景宁及临安5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于8月20日前报厅审批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2、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浙江省林业厅2014年7月17日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一)基层林农对于深化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取得了林权证,拥有了林木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层林农、经营大户和竹木企业主都希望改革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
(二)市场经济规律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已有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对森林经营者予以经济补偿,主要追求生态效益,应予以严格保护;而商品林则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森林经营者充分发挥自主经营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商品林的市场属性得到充分发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浙林造[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林造〔2004〕4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效益林业建设,全面提升毛竹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我省从今年起启动实施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
现将《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厅造林处反馈。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浙江省毛竹低改项目技术规范(试行)为推进我省竹子基地的集约化经营,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全面提升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低产低效毛竹林通过调整经营方向、经营措施、经营结构和设施配套等综合措施进行改造,使现有竹林达到丰产高效安全的目标。
其它丰产竹林、笋用林、笋竹两用林基地建设也可参照使用。
二、毛竹低产低效林的界定现有毛竹林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低产低效竹林:1、每亩立竹数在90株以下;2、每年亩产竹材300公斤和笋100公斤以下;3、每年亩产经济效益在400元以下;4、符合上述条件并适宜改造的竹林。
三、毛竹低改项目的选择条件进行改造的竹林应符合以下条件:1、交通方便,土壤厚度在40cm以上,平均坡度在25度以下;2、改造区竹林相对集中,单个低改项目区宜在1000亩以上;3、项目所在地乡镇竹林重点分布,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亩;4、符合竹林改造的其它条件,如当地对毛竹低改有经营基础和积极性等。
四、项目实施年限低产低效竹林改造应连续实施二年以上,最低期限为二年。
五、改造目标竹子低产低效林根据当地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一般以笋竹两用林和笋用林为改造方向。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浙林造[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林造〔2014〕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推进“森林浙江”建设和林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山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为前提,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核心,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和林木特性,坚持科学规划,突出地方特色,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型林下种养模式,加快发展特色精品林业、林下林缘种植养殖经营与景观旅游开发,深入推进现代林业园区建设,促进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建立一二三产融合、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经营模式,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培育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开发。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节约集约利用林地资源,保护林下水土资源,科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培育特色。
充分考虑气候条件、资源基础、立地条件和环境承载力,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科学发展各具特色的林下产业。
三是坚持集约经营,产业联动。
注重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配套发展,加快形成种养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四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
加强政策支持,总结推广成熟模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据市场需求发展林下经济。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7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3000万亩以上,林下经济综合产值达1000亿元以上。
山区农民来自林下经济收入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建成1000个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组织,林下资源、技术、资本、市场实现有机结合,林下产业综合竞争力和林地综合利用率、产出率大幅度提高,成为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资〔1999〕132号)各市、地、县林业(农林、林水、林特)局: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及省林业厅林计〔1999〕94号、省财政厅浙财综〔1999〕46号、省物价局浙价费〔1999〕1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为规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行政执法管理,现将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均按照捕捉、猎捕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10倍执行。
二、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属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不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所在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执行,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需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定。
四、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调减,但最大调减幅度不应超过50%。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由县(市)、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举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举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举办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的通知各市、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各国有林场、国家级森林公园:为全面按期完成我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任务,顺利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验收,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行业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举办全省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三)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林地管理。
二、培训对象各市林业局主管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部门负责人,有关县(市、区)林业局主管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分管领导,全省各国有林场场长、国家级森林公园负责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时间: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报到,28日至29日培训。
地点:浙江天都城酒店(杭州市余杭区广厦天都城欢西路1号,总台电话*************)。
四、其他事项(一)培训人员培训期间食宿费用由省厅承担,往返交通费自理。
(二)请各市、有关县(市、区)林业局于5月25日前将《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报名回执》(附件2)通过农民信箱报送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
参训名单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局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联系方式浙江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林松联系电话(传真):*************,手机:136****1802。
附件:1、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参会人员名单2、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培训班报名回执浙江省林业厅2015年5月21日。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科学指导古树名木认养工作,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有序开展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4日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意识,满足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认养方可单独认养,也可联合认养。
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完成一人一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
古树名木认养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第六条可供认养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养方可在公布范围内进行认养。
第七条认养方捐认养资金,由古树名木养护人(以下统称“被认养方”)对被认养对象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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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优质高效栽培技术推广与示范
台州市黄岩区林业特产局、浙江省柑橘研究所
龚洁强、石学根、王立宏、徐建国、王洪祥、王允镔、梁克宏、林 媚、茅葆菊、解崇斌、张仙春、陈国文、於一敏、张荣富、黄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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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1
香榧栽培规范化及产品标准化技术研究
浙江冠军食品有限公司
骆冠军、戴文圣、童品璋、任钦良、石鹏雄、沈征武、黎章矩、程晓建、张国飞、詹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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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9
浙江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研究
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华东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刘安兴、傅宾领、丁良冬、谢哲根、张国江、杜群、聂祥永、林太本、查印水、张正寿、李孝青、王文武、吴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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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1
有机竹笋及可持续经营技术研究
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浙江大学、湖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德清县林业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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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1
宜兴百合引种栽培与保鲜技术研究
慈溪市林特技术推广中心、慈溪市掌起镇农业办公室、慈溪市家家乐菜篮子有限公司
胡东旭、柴春燕、王岳善、陶军敏、徐绍清、蒋建绒、虞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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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0
梨树芽变系选育
湖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钱银才、潘文贤、朱炜、蒋小凡、施惠江、沈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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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9
生态公益类毛竹林可持续经营技术示范
21
06033
废弃采石场快速绿化树种选择和配套技术研究
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鄞州区林业技术管理服务站、余姚市林特技术推广总站、宁海县林特技术推广总站
汤社平、陆志敏、袁东明、沈立铭、刘元明、陈吉敖、熊小平
22
06057
高品质竹醋液机械化连续式生产技术研究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富来森中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杰、沈幼莲、楼兵干、高其康、劳冲、陈为民、陈友吾、沈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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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7
主要阔叶树种容器育苗及造林技术推广与示范
淳安县林业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
余琳、周志春、王年金、金国庆、余启国、胡红宝、姜维瑞、王月生、余觉来、汪丽芳、江小元、吴维、何正春、王 晖、王竹信
三等奖30项
26
06061
二等奖19项
7
0605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景宁县林业局、遂昌县林业局、龙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斯金平、郭宝林、阮秀春、黄文华、许元科、冯建国、傅秋华、刘万水、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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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4
杨梅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生态经营技术研究与推广
浙江林学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慈溪市农业局、余姚市农业局、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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