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上报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辽财农〔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67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现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80号)第二十六条中“(三)贴息申报程序及要求”和“(四)贴息补助兑现”相关内容修订通知如下:一、“(三)贴息申报程序及要求”修订内容1.符合贴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贴息的林业贷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请贴息的贷款资金使用管理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同一笔贷款不能重复申请其它财政贴息。
各市县应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实行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包括贴息对象名称、项目内容、贷款及贴息额度、举报电话等)。
2.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联合行文按时上报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文件,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林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和项目明细表、林业贷款贴息申请承诺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书、银行征信查询报告、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
省林业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步审核意见反馈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林业厅初步审核意见,组织中介机构对本地区申请贴息的全部林业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是否真实存续、贷款投向是否符合贴息条件、项目建设情况等),并将经中介机构审核和各市复核合格的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文件按时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河北省2013年棉花良种补贴项目主导品种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河北省2013年棉花良种补贴项目主导
品种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冀农经发[201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3.03.20
【实施日期】201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河北省2013年棉花良种补贴项目主导品种的通知
(冀农经发〔2013〕3号)
有关设区市农业(农牧)局:
按照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棉花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引导农民自主选用良种,实现良种良法配套,促进全省棉花品种的区域化布局和标准化生产,河北省农业厅在广泛征集各产棉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筛选论证,推介农大棉7号等27个品种为我省2013年棉花良种补贴主导品种,现予公布。
各地要加大对主导品种的宣传推介力度,引导棉农根据当地生产条件和种植模式,自愿选择使用推介品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选种、购种,动员棉农到有经营资质的诚信守法的种子企业购种;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提供主导品种的品种特
征特性、栽培技术、适宜范围等技术资料,认真做好售后服务。
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维护广大棉农切身利益,保证棉农用上合格放心的棉花种子,为确保一播全苗、实现全省棉花丰收打下良好基础。
附件:河北省2013年棉花良种补贴推介主导品种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3月20日河北省2013年棉花良种补贴推介主导品种。
2013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河北省以全面打响“四大攻坚战”为突破口,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经济发展实现稳中向好,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一、综合初步核算,河北省生产总值实现28301.4亿元,比上年增长8.2%。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500.4亿元,增长3.5%;第二产业增加值14 762.1亿元,增长9.0%;第三产业增加值10038.9亿元,增长8.4%。
第一产业增加值占河北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2.4%,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2.1%,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5.5%。
图12009-2013年生产总值及增速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3.0%,其中食品价格上涨5.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3.4%,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2.4%;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5.1%,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1.1%。
图22013年居民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跌幅度表12013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单位:%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8%,比上年回落0.01个百分点。
全部财政收入3641.5亿元,比上年增长4.7%,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293.5亿元,增长10.0%。
税收收入1722.3亿元,增长10.4%。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4353.8亿元,增长6.7%。
民营经济增加值实现18680.2亿元,比上年增长9.5%;占河北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6.0%,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
实缴税金2554.6亿元,增长9.1%,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70.2%,提高2.9个百分点;完成出口257.7亿美元,占河北省出口总值的83.2%;就业人员2135.4万人,增长3.8%。
二、农业粮食播种面积631.6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4万公顷,增长0.2%;总产量3365.0万吨,增长3.6%。
其中,夏粮产量1402.4万吨,增长3.6%;秋粮产量1962.6万吨,增长3.6%。
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第五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第六条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
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七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篇一: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董府发2013号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案为确保我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2〕8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为总体原则,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稳定、团结、和谐的前提下推进此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2011年度安排补偿村17个,面积共计62218万亩,分别为:1、街上村亩,2、青文村,3、罗嘎村亩,4、蒲达村亩,5、黎明村亩,6、以撒落村亩,7、石关村亩,8、三家寨村亩,9、小田坝村亩,10、乃扒村2074亩,11、联乡村亩,12、联益村亩,13、冷冲村亩,14、沙落村亩,15、尖山村亩,16、青龙村亩,17、青山村亩。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1、成立村生态补偿组织机构。
村成立以驻村班干部为组长,村主职干部为副组长,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为成员的(4月28——29领导小组,具体开展工作。
日)2、根据国家划定的区域,结合村实际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方案要做到详细,具有操作性,要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责任,并经村相关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讨论并经本人签字通过后,报乡审核后实施。
(4月30——5月5日)3、宣传培训。
通过村、组代表或全体农户会议,发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讲清生态补偿的目的、意义及步骤程序,做到人人明白、人人知晓,深入人心。
同时开展技术培训,有关国家政策及技术规定,相关表格的填写,公示及资金兑现等内容。
(5月6日——5月10日)4、纠纷调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最大作用,积极调处。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冀财企[2004]116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文时间:2004-10-31编辑时间:2010-3-29实施时间:2005-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担保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北阅读人次:505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各市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现将《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2、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指《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在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担保机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担保机构发生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19日
科技研发项目经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鄂三川审字[2015]A-0135号武汉市香花王园林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4年度科技研发项目经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编制科技研发项目经费资金使用情况表,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武汉市香花王园林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项目资金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武汉市香花王园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洲分局登记注册,是一家以各种苗木繁育与种植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7000013837,法定代表人:刘明华;公司住所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杨岔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花卉、苗木种植、租赁、销售、造林,水产品养殖,农业旅游项目开发、休闲垂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的依据及范围(一)审计依据1、财政部《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项目资金相关建议书文件;3、项目资金财务会计核算资料。
(二)审计范围I、项目资金预算资料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三、项目基本情况武汉市香花王园林有限公司总投资规模3555万元,银行贷款1500万元,已到位1500万元,自筹资金2055万元,其中:用于桂花,红叶石楠、紫薇扦插繁育新品种科研经费192万元,桂花扦插繁育研究经费89.03万元,红叶石楠扦插繁育研究经费42.6万元,紫薇扦插繁育研究经费60.37万元。
主要建设资金:种植园区现有流转土地3000余亩。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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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上报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知
冀林计字〔2012〕74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各直管县林业局、财政局,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促进绿色增长、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以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农〔2010〕28号)及全省林业工作重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3年度我省林业贴息贷款优先支持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林下经济、有利于改善沙区环境的种植业及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积极支持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多种经营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继续支持省级林果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林产品加工类续建、扩建项目,重点扶持采用新技术进行节能环保、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二、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财农〔2010〕28号)认真组织本地区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要结合当地林业发展规划,突出区域优势和支持重点,积极选择带动能力强、信誉好的项目,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三、材料要求。
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文件、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简介(申请当年贷款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
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
四、其它要求。
为保证各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高申报项目质量,2013年度贷款项目计划上报时间截止到8月31日,请各地按时上报。
所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林业厅计财处、省财政厅农业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省林业厅电子邮箱:626301880@,省财政厅电子邮箱:
huangxf@。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统一使用EXCEL编制。
附件: 1.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2.项目简介格式
附表1:
2013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单位:
附件2
AAA项目简介(格式)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单位:
三、项目(企业)概况:企业地址、自然条件、建厂时间、现在职工人数、资
产规模、企业产品、生产规模、经营效益、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及产品所获得荣誉,企业发展方向等。
四、建设性质:续建或新建
五、建设地点:项目实施的县(市区)、乡(镇)、村或林场、林区等位置
六、建设内容与规模:种植类项目内容包括主要树种、品种及面积;加工类
项目内容包括生产线类型、数量,产品分类及年产量等。
同时,要说明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和规模。
七、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构成、资金筹措渠道,
并提供项目投资明细表。
八、建设期限:项目建设的起止年月
九、效益分析: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预计
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以及投资回收期。
在社会效益分析中,要突出项目带动基地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带有示范和推广性质的项目,要突出项目的示范辐射效应。
十、企业联系方式:法人(或总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