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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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冀财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09〕76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由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属单位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占用或征用县(市、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设区市直属单位林地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冀财农[2012]257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257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驻石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2010]5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将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原补助政策到期验收合格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结果,逐年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工程质量和成效明显提高,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突出坝上地区、太行山区、燕山地区、黑龙港流域等重点治理地区;坚持国家扶持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二、落实补助政策(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明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设立的巩固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区与退耕农户相关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巩固成果专项资金按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包干到县,逐年下达。

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中央和省原有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按《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93号)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冀林字[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冀林字〔2014〕129号)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春季造林绿化调度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解决造林主体少、造林投入少、造林成效低的难题,我们对各市、县的造林绿化创新性机制和做法进行了搜集整理和总结提炼,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学习、借鉴和运用。

河北省林业厅2014年4月28日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一、群众造林、政府补助、谁造谁有。

对群众造林,经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拿出适量资金,每亩每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等。

霸州市、安次区在环京津边界、生态林基地、生态廊道、苗木基地建设中,每亩每年补助500元以上,连续补助5年以上。

二、规模造林、成方连片、政府奖励。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量资金对集中连片、成规模的造林地块,按面积给予一定奖励。

如大厂县鲍邱河万亩森林公园采取以镇、园区为单位,成片规模造林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片规模造林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永清县对永定河万亩生态林基地、万亩优质果品基地、通道绿化工程,造林30亩以上地块、绿色通道50米范围内,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村庄绿化无偿供苗、户栽户管再资金补助。

政府统一采购苗木,无偿提供村庄绿化用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农户一定数额的绿化补助,用于后期林木管护。

广阳区按每株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连补3年。

大厂县对栽植胸径5公分以上的速生杨、柳等每株一次性补助20元,观赏树、果树每株一次性补助50元。

四、政府流转租用农民土地,专业公司造林,收益归公。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冀政[2002]55号【发布日期】2002-12-06【生效日期】2002-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2]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退耕还林范围(一)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省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

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退耕还林。

(二)突出重点区域。

要优先安排库区周围、风沙前沿、通道两侧、河流两岸、城镇周围、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确保实现退耕还林的总体目标。

二、科学编制规划(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市、县要依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规划》和《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程规划》,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努力争取最大经济效益,切实解决好农民退耕后吃饭、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

(四)科学选择治理模式。

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坚持乔、灌、草合理搭配,林、牧、水有机结合。

坝上地区实行灌、草、乔结合,大力发展耐旱灌木、牧草,恢复原生植被、山区实行乔、灌、草结合,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平原地区要充分利用地理和自然优势,发展高效林业。

所有模式都严禁林粮间作。

(五)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9年度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9年度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9年度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冀农办发〔2019〕235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9年度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35号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现将《河北省2019年度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政策、任务、责任落实,加快构建季节性休耕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化的组织方式、技术模式和政策框架,减少地下水开采,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7月2日河北省2019年度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冀办〔2019〕1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突出生态优先、综合治理,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聚焦重点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巩固提升产能,保障粮食安全。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升耕地质量,对季节性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不能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能够复耕,粮食能产得出、供得上。

加强政策引导,调动农民积极性。

逐步建立季节性休耕政策框架,支持农民开展季节性休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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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财农[2012]25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冀财农【2012】257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驻石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2012年12月11日
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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