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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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考核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综合素质,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属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具有资质的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考试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人员。

(二)在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岗位,从事机电、机械、电气、煤化工、工业及民用建筑、计算机、通信、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政工等工作人员。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管理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集团公司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上级规定的评审权限设立单位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单位有关专业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员的基本资格条件(一)属国家高考统招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属工程类,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参与本专业技术职称认定或评审。

后继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专业技术人员序列,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高、能力强,被破格选拔到与其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参与本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否则,不予评审。

(二)属国家高考统招的老中专毕业生,已属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的,按照上级规定条件可继续参评或通过考试取得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晋升评审或考试的人员。

(四)不在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岗位且个人所学专业与岗位不同或不相近人员,不参与本专业岗位职称评审或考试。

第五条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的专业范围(一)考试专业范围:经济系列和计算机、通信等专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通信等专业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取得,按规定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及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规定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职(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为适应现代企业对人才发展的需求,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营造学习型企业的文化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一、专业技术资格说明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

二、公司对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的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等四级,如下表所示:有关常见的职称类别和等级请参考附录1,《部分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和类别》。

根据社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对于职称各级别的的认同度,参照集团有关规定,公司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纳入管理和薪资体系。

三、公司对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的认定1、公司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含国家职(执)业资格)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对拥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人员,公司将结合各岗位实际情况,颁发聘书予以聘任。

2、有注册日期及有效日期的证书在规定有效期限内有效,否则应视为无效。

3、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众多,《公司各岗位所需专业技术人才目录》见附录2。

四、专业技术资格补贴标准1、各级别补贴标准2、多项、多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1)同系列(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对在同系列(行业)中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所获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公司各岗位专业技术资格需求的人员,公司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贴,起点为中级。

标准如下:(2)跨系列(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为适应现代企业对复合型人才的发展需求,鼓励在跨系列(行业)中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公司每月按照下列规则对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补贴,起点为中级。

标准如下: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复合型人才补贴标准另行讨论。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行业(系列)划分,请参考附录3,《国家各系列(专业)职称资格分类一览表》。

四、专业技术资格的获取途径专业技术资格有三种获取途径:分别是初定、评审和以考代评(比照认定),公司对上述三种途径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

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及聘任管理规定

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及聘任管理规定

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及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de)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二条岗位设置原则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遵照岗位职责和设置范围要求,坚持岗职相符.第三条岗位设置范围(一)工程系列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二)政工系列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公司党群、职教、政工专业技术岗位.(三)经济系列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力资源专业技术岗位.(四)会计系列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公司财务、资金管理、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五)统计系列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公司计划、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六)审计系列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公司审计专业技术岗位.(七)教育系列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公司幼儿教育专业技术岗位.(八)档案系列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在公司档案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第四条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补充说明:(一)财务部门只设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二)审计部门设审计、会计、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三)生产计划部门设统计、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四)组织人事部门、办公室设置政工、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五)社保部门设经济、会计、医疗专业技术职务;(六)信息中心设工程、计算机专业技术职务.第三章职称评定申报程序第五条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de)在职员工,由个人向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第六条单位初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者(de)材料和评审资格进行初审.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材料及资格(de)审查把关,准确、客观(de)评价申报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de)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考试作弊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de),当事人2年内不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司将对相关人员和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七条报送材料:初审合格人员(de)申报材料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各系列评审人员汇总名单,必须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填写并加盖公章,另制成电子软盘以EXCLE格式统一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四章聘任原则及办法第八条聘任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重群众公认原则;(三)岗职相符原则.第九条聘任程序(一)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聘任条件(de)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向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二)人力资源部门审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批准(de)本单位(de)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岗位定编方案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提出聘任意见.(三)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领导小组研交聘任.(四)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领导小组行文聘任.第十条聘任办法(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批准(de)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岗位定编方案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二)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机关各部室副总师以上管理人员不占专业技术人员职数.(三)凡解聘(de)人员重新聘任,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低聘一级,任满一个基本年限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或者按照其资格聘任.(四)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如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因工作需要转岗(de)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可按其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但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de)评审条件.(六)已实行考试制度(de)各类专业(经济、会计、统计、档案、审计等),必须参加相应人事部门组织(de)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聘任.(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三年.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司科技力量(de)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及科技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de)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将聘任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动态考核与淘汰办法,每年度各类型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制定一定(de)淘汰比例,原则上总体淘汰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de)3%,真正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生制.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解聘或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整个聘期合格者实行续聘,真正做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de),可实行低职高聘:(一)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发明创造一等奖1项以上;(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科技创新人才.低职高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考核合格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实施.低职高聘(de)聘期为1年,重新聘任必须以新(de)业绩进行申报.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de),可实行高职低聘:(一)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评中,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二)年度考核结果处于本专业末位者.高职低聘(de)聘期至少1年以上,期满后根据新(de)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de),解除聘约:(一)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者;(三)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四)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年累计超出15天者;(五)调离到与自己专业技术职务无关(de)工作岗位者.第六章其他说明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de)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要与推行首席工程师制度结合起来,被聘为首席工程师后,不再享受低职高聘.第十八条对未进行年度考核或不落实考核结果(de)单位,公司人力资源部不予审批聘任方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最新整理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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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xxxx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xxxx评议。

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xxxx评议。

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人。

xxxx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

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xxxx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

xxxx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

申报人应回避xxxx 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xxxx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

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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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⒈个人申请。

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⒉民主评议。

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人。

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

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

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

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

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对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认可和证明。

为了规范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使用,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证书申请及审查程序1. 申请人应通过指定渠道获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2. 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学习及从业相关证明材料等。

3. 主管部门应会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初步确认。

4. 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主管部门需向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告知重新申请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5. 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主管部门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相应专业技能测试。

二、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1. 考试内容应覆盖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基础知识、理论和实践能力。

2. 评分标准应根据考试内容确定,侧重考察申请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3. 考试结果应公示,申请人可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和总评结果。

三、证书发放和管理1.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证书费用,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2. 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印制统一格式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由负责人签发。

3. 颁发的证书应有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从事相应职业工作。

4.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书,防止证书丢失或损坏,并及时更新证书信息。

5. 主管部门应建立证书管理数据库,记录证书发放和更新情况,并建立证书信息查询系统。

6. 证书丢失或损坏的持证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或重新开具证明文件。

四、证书使用和监督1. 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和使用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内容与个人情况一致。

2. 相关单位在进行人员招聘和职称评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判和选拔的依据。

3.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人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考核和评估工作。

4.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查处涉嫌证书作假、买卖和冒用的行为。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
定》的通知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积极履行执业职责,保障公共安全、社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下面将就管理规定中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专业技术人员在注册执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应按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资格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不得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作假者将被取消注册资格,并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不断更新知识和学习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

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执业水平和质量。

另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客户和单位的商业机密。

应当保护客户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声誉,做到公正、廉洁、诚信。

最后,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也应当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行业形象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做到遵法守规,勤勉尽责,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与执业准入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与执业准入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与执业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与执业准入管理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资格认证和执业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与执业准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二章资格认证第四条资格认证的含义资格认证是指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事该工作的资格。

第五条认证机构资格认证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认证机构负责。

第六条认证程序资格认证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考试、评价、发证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认证机构制定,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认证标准资格认证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行业组织制定。

认证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认证结果认证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需要补充材料。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认证结果,并出具认证证书。

第三章执业准入第九条执业准入的含义执业准入是指对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允许其独立从事相关工作的制度。

第十条准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执业准入:1.取得相关资格证书;2.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3.参加持续职业培训;4.其他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准入程序执业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发放执业证书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执业范围执业证书上应当明确载明执业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执业范围内从事工作,超出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准入。

第十三条执业监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执业监管制度,确保执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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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

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 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 人。

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

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

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

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

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

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

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

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

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
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

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

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

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

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

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

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

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

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
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

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
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
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
(9)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经济处罚500 元。

四、凡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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