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文件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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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电力业务许可持证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电力业务许可持证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电力业务许可持证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4.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电力业务许可持证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持证企业:
针对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监督检查任务模块不能上传提交自查材料的情况,就《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2022年度电力业务许可持证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整改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含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企业)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严格按照当前许可条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对人员变动发生变动的,承装(修、试企业)要及时通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人员变更申请模块对人员进行变更登记,发电企业通过书面表格以邮寄形式报送;企业其他登记信息不完整或发生变化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要及时通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完善或变更登记申请。

二、报送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
自查整改完成后需形成书面自查和整改报告,报告要附整改后的各类人员明细表(请按照许可申请表格式填报),并提供社保权益单或工资发放银行回单备查,并于5月31日前发送至以下工作邮箱:
发电和供电企业:****************.cn
承装(修、试)企业:***************.cn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2.05.18
•【文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2年第3号
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国家能源局
2022年5月18日附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国能发法改〔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0〕9号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事业单位: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能源局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各司和有关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单位)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国家能源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各司和有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职责。

第三条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培训。

(三)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四)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2.17•【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当前,各地电力建设工程集中开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压力交织叠加,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现就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电力建设“两手抓、两不误”。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工程开复工初期疫情防控的风险,强化组织领导,围绕疫情防控需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建电力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切实把管控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名人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遏制电力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工程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各电力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全力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能发法改〔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2日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标准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能源行业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的行业标准范围,对现行有效的能源行业标准及正在执行的能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并提出复审结论,形成废止一批、转化一批、修订一批、调整一批的标准和计划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能源行业标准与标准体系不协调、标准交叉、矛盾、滞后老化及实施效果差等问题。

二、复审对象集中复审对象包括现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NB、DL、SY、NB/SH等)和已经立项的能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复审内容和方法(一)关于强制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能源领域现行的具有强制性条款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属于强制性范畴的,应给出“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结论;不属于强制性范畴,但仍需对相关技术、产品等进行规范的,应给出“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结论;不属于强制性范畴且技术内容不适用的,应给出“废止”结论。

(二)关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推荐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需进行以下4方面复审,均符合要求的方可给出“继续有效”结论。

1.评估能源领域现行推荐性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是否符合公益类标准定位,即是否属于能源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范围内。

不属于的,应给出“废止”或“废止,由团体标准承接”结论。

2.评估与标委会职责范围、标准体系的协调性。

不属于标委会职责范围、标准体系内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应给出“调整”结论并给出具体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财建〔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

当前,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

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现行补贴方式(一)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规模。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新增项目种类和规模。

财政部将商有关部门公布年度新增补贴总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不超过年度补贴总额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并及早向社会公布,引导行业稳定发展。

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二)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存量项目合理收益。

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

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存量项目,财政、能源主管部门将在补贴优先兑付、新增项目规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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