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审批权限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消监字…2007‟111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公安部于2006年3月29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废止了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68号令)。
88号令中,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正确履行职责,我局制定了《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此前印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行政案件暂行规定》[消监字…2005)‟543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及时反馈至防火部法规处。
特此通知。
-1-附件: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二○○七年三月二十日-2-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管辖分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执法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章管辖与回避第四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及权限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各执法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消防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办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两个以上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协商解决,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执法单位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执法单位管辖。
-3-第六条对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的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应当报请市消防局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市消防局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七条军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的案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与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
(二)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制度范本

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把关、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
第四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由具有法制审核资格的人员负责,确保案件审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案件审批程序第五条案件审批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并提出审批意见。
(二)法制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三)法制部门负责人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四)承办部门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批决定,依法办理案件。
第六条案件审批工作应当依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定性处理是否适当。
(四)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
三、案件审批要求第七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确保以下要求:(一)依法依规审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三)注重证据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办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答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案件审批纪律第八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二)不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馈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当场处罚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 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 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2、减轻处罚的适用。 3、从重处罚。 4、决定行政拘留但 不执行。
1、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 件,符合以下条件: (1)民间纠纷引起的; (2)情节较轻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2、可以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 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法律规定 的其他案件。
被告机关办案人员于2008年 12月16日调查终结,并报请批 示,但2008年12月10日对原告 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关于一般程序的 规定。故本案判决撤销了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
一、地域管辖
1.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 2.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 (3)赌博案件。 3.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违法 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
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 并作出处理。 (1)呈批。办案人员在呈报审核、审批行 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呈报收缴、追缴、 没收涉案财物的意见。不进行行政处罚,但 需要收缴、追缴涉案财物的,应当单独呈报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的意见。 (2)制作清单。 (3)送达。 4、涉案财物处理。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一起原告董某姐妹诉被告呼 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城管行政案件审批程序

城管行政案件审批程序
一、城管队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
1、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
2、对公民在公共场所或处于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也可当场收缴;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按分级审批权限审批。
二、中队领导审批权限: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
三、大队(区城管局)领导审批权限:
1、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
3、拆除违法建设、大型户外广告等设施需要作出行政决定的;
4、对违法(章)案件决定减轻处罚的;
第1、2、4项属于区城管局领导审批权限,第3项属于大队局领导审批权限
四、局(行委)领导审批权限: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3、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4、对违法(章)案件决定免予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 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 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 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 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 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 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 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 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 地、使用地、销售地。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对恐怖活动 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
(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 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出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 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 束人。”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
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 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办理行政案件所需材料

重庆铁路公安处办理公安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程序内容及要求一、一般材料1、受案登记表;2、询问违法嫌疑人笔录;3、询问被侵害人笔录及询问证人笔录;4、查获经过或扭送经过;5、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6、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拟作出拘留、罚款2千元以上的,一式二份)。
二、其他材料1、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70岁以上老人的,需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2、是孕妇的需医院诊断证明;3、嫌疑人家中有儿童、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需相关证明材料;4、非现行查获的,需传唤通知其家属传唤原因及处所的记录或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原因及处所;5、涉及人身伤害案件的,需县及以上医院医疗证明材料;6、扣押的财物应当收缴、追缴的,需填写收缴、追缴清单;7、曾经被公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需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并加盖鲜章;8、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案涉案人员,需治安处罚的,应有检察院或处法制科、刑警支队说明不够刑事处罚的材料;9、复印的材料,应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复印时间。
三、处罚审批1、派出所权限处罚的案件。
办案单位是派出所的,由派出所审核案件材料,所领导决定批准;巡警支队、特警队、乘警支队等其他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自行负责审核,由队领导决定批准,但开具处罚决定书必须使用派出所印章的处罚决定书,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2、公安处权限处罚的案件,办案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三科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处罚意见,处领导决定批准。
四、案卷的装订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及装订顺序办理。
2006年3月6日。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8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27
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异地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28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至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
继续盘问(48小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16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不符合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12
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扣押或扣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18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19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9
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
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21
办案部门负责人
调用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等办案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22
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3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
继续盘问(24小时)
5
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
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6
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审批权限—新
序号
审批层级
法律手续
适用依据
注意事项
1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2
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
继续盘问(12小时)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二十四小时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14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抽样取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15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先行登记保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13
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在办理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增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25
原决定机关负责人
收缴、追缴物品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处理。
26
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7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
延长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2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外国籍当事人自行聘请翻译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33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限期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及其他法律、法规、出机构负责人
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0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重新鉴定
30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拒不缴销证件的,可以公告作废。
31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取缔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收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2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追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