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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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卫生领域的管理和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和国家的卫生安全。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卫生法律法规:国家制定和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卫生工作和卫生行为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预防艾滋病法》、《食品安全法》等,旨在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卫生监督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对卫生设施、医疗设备、卫生人员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疫情防控:国家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信息,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同时,国家还加强对入境人员和物品的检疫和监管,防止出现跨国传播的疫情。

4.卫生宣传教育:国家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科学知识水平。

这些活动包括在学校、社区、媒体等各个场所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公民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卫生行为。

5.卫生应急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置。

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

通过以上措施,爱国卫生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也能够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国家的卫生安全。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辽卫函字[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99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现将《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适应我省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等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促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规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由政府领导,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干预那些对健康有害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环境的改变,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种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提到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指各级健康教育所(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教育科。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职能、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五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职能运用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保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减少疾病流行和突发事件造成的身心危害,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卫生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这些制度和政策旨在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国家整体卫生水平,促进国家发展。

以下是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卫生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确保人民的健康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2.卫生监督管理:国家建立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卫生标准和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3.卫生宣传教育:国家进行广泛的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常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疾病防控:国家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和控制,确保公众的健康安全。

5.食品安全: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6.环境卫生:国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推动城市和农村环境整治,减少环境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7.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国家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普惠性、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8.国际卫生合作:国家积极参与国际卫生合作,分享经验,加强卫生信息交流,共同应对全球卫生挑战。

通过以上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辽爱卫会字20022号第一章城镇街路、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一、城市三级以上道路含广场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街路建设标准l、主干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l00%,小城市达100%含广场;2、次干道路面硬化率和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90%,小城市达70%-80%3、主、次干道的排水设施应满足强降雨的排水要求;4、三级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至少分别达90%和80%,中等城市至少分别达80%和70%,小城市至少分别达70%和60%5、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应有行道树,道路两侧未硬化的部分应进行软覆盖可为修剪整齐的花、灌木、草;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交通枢钮、繁华商业街和步行街的行道树应适时适地;第二条道路清扫保洁1、清扫保洁质量符合要求;按下面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2、三级路以上路面应有专人清扫保洁;第三条废物箱设施1、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布局合理、足够数量、容积适宜的废物箱,并应美观、卫生、耐用、防雨、阻燃;1商业大街废物箱的设置间隔25-50m;2交通干道路废物箱的设置间隔50-80m;3其它道路废物箱设置间隔80-lOOm;2、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废物箱的整洁和完好;第四条公厕卫生1、公厕的设置,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lOOOm为宜;2、凡是有条件的临街物业单位均应对外开放内部厕所;3、设施完好、整洁;门窗、墙、地面、便器、灯具、洗手池水厕要求有无破损,整洁水厕便器要求无垢,并有防蝇设施;4、旱厕地面、蹲台面及墙面无蛆,粪池有盖、无蛆,及时清掏;水厕基本无臭味;5、有专人进行清扫保洁;第五条施工现场1、临街建筑物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洒水、覆盖并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硬化、绿化场地,禁止出现扬尘现象;2、构筑物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线及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3、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城市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标准第六条垃圾粪便收集l、居民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和容器化收集;每日清除,无积存,并对容器实行定期消毒;2、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清掏,积存量不得超过储粪池容积的三分之一;3、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垃圾;4、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5、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6、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7、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8、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第七条垃圾运输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期喷药灭蚊蝇;3、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4、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并定期消毒;第八条垃圾处理l、垃圾处理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基本做到无恶臭;2、填埋场应有污水包括渗透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垃圾处理场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应定期消杀蚊蝇;4、垃圾处理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外溢污水,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5、垃圾处理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6、填埋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7、垃圾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8、经处理的生活粪水,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规定;9、医疗废弃物应由市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第九条粪便运输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密,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清,不得任意排放;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三、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第十条公共卫生设施1、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游人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2、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3、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4、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按本标准的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设置;5、公共厕所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三类标准;应逐步推行生态公厕;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分类表第十一条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l、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2、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3、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应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倾倒,有条件的风景区应单独处理;第十二条清扫和保洁l、清扫保洁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2、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3、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4、公园、景区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5、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指标:四、本标准述语说明l、关于城市等级说明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2、废物箱是指俗说的果皮箱;第二章单位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领导重视,纳入日程,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到人;第二条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l、范围明确,责任到人;2、三包范围内全天保持清洁卫生,30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三个,不得有积水和违章堆物、摊点、标语等;3、三包范围内的行道树、花草负责管理,定时浇水养护,保持卫生;4、门前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允许停放的,要划线和设停自行车栅栏;第三条院区卫生l、道路平坦、硬化、无破损;2、院区硬化与绿化面积之和占应覆盖面积:大城市的单位至少达90%,中等城市单位至少达80%,小城市的单位至少达70%,县城县级市的单位至少达60%,并做到绿化美化相结合;3、保洁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班组科室,有专人清扫、保洁、监督;4、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物放有序,无违章堆放、建筑;5、有封闭的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第四条室内卫生l、有防蚊蝇设施,门窗、顶棚、四壁、灯具无积灰和灰吊;2、各房间有清扫保洁卫生用器具;3、地面清洁,每间房15平米大的房间每视野15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2个;4、设备、用具、用品摆放整齐、清洁;5、电话机、公用茶杯等有消毒设施药物消毒有容器和有效的消毒药品和保洁柜,茶杯做到一客一消毒;第五条厕所卫生按公厕卫生管理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第六条库房卫生l、物品分类保管食物和杂品分开存放,摆放有序;2、通风良好;3、物品垫离地面20厘米以上,离墙10厘米以上;4、有效防鼠板,室内有毒饵盒和有效杀鼠药;第七条值班室门卫室卫生l、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2、卧具清洁;3、用具整洁;第八条车库卫生l、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2、备品、用具物放有序、整洁;3、无油污垢;第九条食堂卫生按餐饮业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九章第十四条;第十条浴池卫生按公共浴池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四章第三条一一三款第三章城镇居住区和住户卫生管理标准第一条社区的卫生职责1、负责组织专人对所辖区域的街巷、院区楼道进行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硬化;2、对居民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公共卫生法规、知识,对其不卫生行为进行管理;第二条公共民厕卫生按市政公厕卫生有关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进住卫生标准:l、道路应硬化,院区应绿化、美化;2、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应齐全有效;3、禁止新建多层住宅设垃圾通道;4、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社区、城管、市容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得进住居民;违反以上4项者,追究房产建设部门责任;第四条居民为保持居住区环境卫生应做到:1、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更不准从楼上扔垃圾、泼污水;2、不得随地便溺、吐痰、扔废弃物;3、不得在居室周围违章建筑、堆放物品;4、不得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划;5、各居民住户应保持居室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用具、容器摆放整齐,无污垢、油垢;6、城镇居民禁止饲养家禽家畜或其它有碍卫生的动物;城镇郊区住户饲养的应实行圈养;饲养宠物的,应当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由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发给相应证件和挂牌照;批准饲养的宠物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7、搞好防制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工作,按照除四害管理标准,搞好防制工作,各住户四害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公共场所从业单位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第一条旅店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消毒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消毒程序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管,消毒间内不得存放与消毒无关的物品;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要求消毒制度完善,悬挂出来,照章办事;2、操作方法要科学,按程序进行;不得偷工简略,不得应付检查;3、洗刷用上、下水畅通及其卫生良好;4、保洁设施及清毒间卫生符合法规要求;5、茶具的洗净度要求要严格;6、专用拖鞋消毒设施必须完备,消毒要彻底;7、各种消毒药械的保管要有专人进行,防止过期矢效与污染;二楼层备品库布草间:贮存客房备品的库房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通风、防止物品霉变;1、备品库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及有碍卫生物品;2、洗涤物品要干燥存放,物品摆放整齐;3、换季物品存放应罩套、防潮湿;三卫生间:日清扫、洗刷消毒做到程序化,里→外、上→下、湿→干防止交叉污染;l、清扫工具盒、抹布、消毒药要齐备适用;2、浴缸清洗消毒程序:1清洗消毒;2四壁除污垢,放净缸内积水;3缸边缘清洗消毒及去净毛发;3、坐便器1除净内污物积便;2翻板圈无尿、污物痕迹;4、洗面池1洁净度要高;2无头发、浮灰;5、一次性小包装化妆品,必须具备“三证”和两期;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洁的脸盆、脚盆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四客房:客房内每天清扫,更换后各种用品符合卫生条件;l、客房内有防蚊蝇、蟑螂、鼠害设施,保持各项设施运行良好有效,四害密度不超标,做到旅店周围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2、床上用品更换情况:床单、被衬、枕巾套一客一换,长住客人至少每周一换;3、拖鞋每人更换洗净度要高并且一客一消毒,清洁的拖鞋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4、茶具洗净度要高、消毒好,每客一换,清洁的茶具必须是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5、备品更换洗净消毒后存放;五浆洗房:浆洗工艺做到“一过性”,防止交叉污染;l、浆洗人员有个人卫生防护措施;2、洗消前后物品分开存放;3、洗涤设施、消毒药品符合标准,消毒药品有两期;4、内外宾衣物洗涤要分开进行;六公共卫生间:有单独的通风装置,无异味、杂物,整洁卫生;l、每天进行洗刷打扫;2、无垃圾、痰迹、粪便;3、上、下水畅通;4、有完善的防蚊蝇设施;七备品量:供客人使用的物品周转量符合卫生要求,茶具量2倍,床上用品3倍/床,拖鞋倍/床;第二条理发业、美容店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处:消毒员熟悉使用消毒器械性能,正确使用消毒器械;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2、操作方法:严格掌握消毒时间、浓度温度;3、备品量洗涤及卫生状况刃具、梳子、围巾2倍/椅、面巾3倍/椅、刷4倍/椅;4、上下水畅道;5、消毒、保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二操作间室:1、理发室卫生符合标准,操作间具有良好的保暖通风设施;2、操作间排风设施染烫发完善,运行良好;3、刃具消毒采取紫外线、臭氧,个体人员用酒精;4、毛巾洁净度高、消毒理、烫、染发毛巾应分开使用,存放;5、大小围巾更换时间要严格掌握;6、备品周转量应达客流的三倍;7、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整齐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8、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9、美容工作人员在实施美容操作前,必须对双手进行清洗消毒,工作时带口罩;10、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皮肤护理性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11、理发店、美容店应有通风设备,且通风效果良好,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利用自然条件通风;12、每个美容师不得少于2个净面盆,治疗痤疮针一客一消毒;13、供客人使用的净面面扑,必须专人专用,使用的小面巾、纸巾及其他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三洗头间处:l、地面、洗头池清洁、无异味及垃圾污物;2、地面无垃圾、杂物;3、池面清洁、无异味、无污垢;4、流水洗头;5、面巾洗净度高、消毒彻底;第三条浴室业卫生管理标准一消毒间处: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1-7项;2、消毒人员对使用的消毒药械熟悉程度高;3、要熟悉消毒设施工作性能茶具、拖鞋、毛巾;4、用品保洁设施全、卫生洁净;5、各种公用物品清洁度要高;二更衣室:更衣室空气流通,无异味,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所有设置的公用物品应符合卫生要求;l、有健全的卫生制度;2、室内环境卫生及通风情况良好;3、各种用品的更换及时;4、床椅、衣箱经常清拭消毒;5、修脚工作,搓澡巾消毒要规范;三浴室:加强浴室卫生管理,保持良好洗浴卫生条件;l、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2、池水的清洁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池水的补充要及时,并有循环水系统;4、池壁清洁消毒要经常、彻底;5、地漏畅通、无异味;6、有清扫工具、消毒药品;7、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8、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警示标志;四休息大厅1、休息厅保暖通风良好;2、浴巾3条/床,顾客休息床,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书准中有关规定;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22页3、吧台杯具消毒每客一换一消毒;第四条商场丑生管理标准一营业厅:商品柜台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1、有健全的卫生制度;2、通风良好;3、病媒昆虫及老鼠杀灭情况:有防制措施、制度,密度不超标准;4、湿式清扫工具齐全,坚持湿式清扫保洁;5、柜台布局合理;6、垃圾日产日清;7、环境卫生保洁良好;8、厕所卫生及通风良好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二库房:1、商品码放整齐,有防鼠设施;2、库房内卫生整洁;3、通风良好;4、商品贮存布局合理、规范;5、商品垫离符合要求详见第二章第六条第3款;第五条游泳池卫生管理标准一存放室:符合卫生要求,有足够照度,良好的卫生条件;l、存衣柜箱卫生整洁;2、卫生制度执行情况按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12页3、室内设施卫生;4、室内无异味,通风良好;二浸脚涉水消毒池l、水中有效氯的浓度符合要求;2、漂白粉投放2次/日;3、池水的排放及时;4、浸脚池的位置设置合理,与强淋设施分开;三强淋雨帘:强淋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1、强淋面积要足够;2、强淋位置要合理;3、下水排放畅通;四冲淋室处:冲淋室有一定面积,冲淋喷头符合卫生要求;1、喷头数量30-40客人设一个;2、冲淋室排风良好;3、室内卫生清洁无异味;五游泳池场游泳池场所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1、池壁、底表面光滑,平整防透水;2、进出水口位置合理;3、溢水槽卫生良好;4、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卫生;5、消毒药品贮存、保管专人负责;6、厕所设置与游泳池之间污染环节控制良好;第六条歌舞厅、练歌房、网吧卫生管理标准一舞池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l、场内卫生整洁;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3、场内通风效果符合标准;4、场内禁烟标志明显,有专人劝阻吸烟;5、巡场人员要执行卫生职责;二吧台出售的饮料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有效的消毒设施及上下水系统;1、消毒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2、杯具的洗刷处理符合要求;3、杯具的存放要安全卫生;4、杯具的洗净度符合标准;5、吧台卫生整洁;三吸烟室处有有效的通风设施;四室内卫生良好;l、设施齐全,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²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²,音乐茶座、卡拉OK、网吧、酒吧,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²;2、排风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3、保洁人员尽职尽责;第七条影剧院卫生管理标准一观众厅:观众厅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场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1、场内清扫制度健全;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3、场内卫生良好;4、场内通风良好;二放映室,加强放映室通风,防止臭氧污染;1、室内卫生整洁;2、通风良好,遇有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机械通多换气和空气消毒;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3、设施齐全有效,座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立体电影院为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三厕所有单独的通风装置;l、卫生整洁;2、积便及时清除;3、无异味;4、防蚊蝇设施齐全有效;第五章除四害管理标准第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参加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做好管辖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省和国家爱卫会规定的管理标准;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除四害宣传工作,按照上级爱卫会的要求,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第三条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应设有挡鼠板、防鼠网和毒饵盒等防鼠、灭鼠设施,并定期投放鼠药灭鼠;第四条单位室外环境、居民小区应采取消除杂物和硬化、绿化地面等措施,铲除老鼠栖息、活动、繁殖的场所,采取鼠洞投药、堵塞鼠洞、设毒饵站并投药等措施杀灭老鼠;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两岸、铁路两侧等外环境亦应采取上述措施消除老鼠;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控制鼠害,并达到以下灭鼠管理标准:1.大、中型单位粉板阳性率不超过3%,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小型单位和居民室内粉块阳性率为零,并不得有鼠迹;2.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3.单位院内、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沿岸、铁道两侧等外环境,每4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l处;第六条单位和居民应设纱窗、纱门等防蚊设施,对进入室内的成蚊应采取化学药物和人工捕打方法予以杀灭;第七条单位和居民外环境的闲置容器应予以清理,或倒扣以免积水生蚊;消防水桶、水缸、晾水缸、晾水池等存水容器,要有防止蚊虫产卵、孳生设施;对喷水池要采取养鱼或药物喷洒等防蚊、灭蚊措施;第八条采取填平坑洼、疏通渠道等措施,消除可能的孳生地;对水塘、水池、水沟、湖泊等大型水体要定期检测,一旦发现蚊虫孳生,要及时打药或排水处理;第九条对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至少每年3-4月间进行一次药物熏杀处理;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消灭蚊虫,达到下述灭蚊管理标准:1.单位和居民区外环境中不得有孳生蚊虫的积水容器和其它小型蚊虫孳生地,特殊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2.中、大型水体中,面积在300m²以下,不得有蚊虫孳生;300m²以上,用500ml采集勺沿水边采集水样,有蚊幼虫及蛹的阳性勺不超过3%,阳性勺内蚊虫及蛹平均不超过5只;3.单位室内有成蚊房间的阳性率不超过5%,阳性房间成蚊平均不超过2只;居民室内成蚊不超过1只;居民小区楼道内成蚊平均木超过2只;4.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蚊密度不超过1只/10m;第十一条单位和居民应设有纱窗、纱门或门帘等防蝇设施,对进入室内的苍蝇应采取化学药物或人工捕打等方法予以杀灭;第十二条应保持公共场所、单位、居民外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散在的垃圾、腐败动植物和人、畜、宠物粪便等蝇类孳生物;第十三条环卫部门在对垃圾和公厕的管理制度中,要有防止蝇类孳生和消杀成蝇措施内容,。

爱国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爱国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健康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人民健康权益的保障。

该规章制度是公民遵守的基本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爱国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1. 嘉奖奉公、护卫人民健康;惩戒违法、制裁侵害健康行为。

2. 爱国卫生管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透明。

3. 爱国卫生管理充分尊重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4. 爱国卫生管理依托科技进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三、爱国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1. 全民健康教育:加强对全民健康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2. 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3. 疾病预防控制:开展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的监测、防控和治疗。

4. 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5. 危机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危机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四、爱国卫生管理的责任分工1. 国家:负责制定和完善爱国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2.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

3. 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 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管理工作,配合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五、爱国卫生管理的监督与处罚1. 定期对各级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不合格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惩戒。

2.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法律追究责任。

六、爱国卫生管理的宣传与普及1.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积极宣传爱国卫生管理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内容。

2. 开展爱国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公民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七、爱国卫生管理的支持与奖励1. 对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来。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辽爱卫办字[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辽爱卫办字〔2007〕12号)各市卫生局,各市爱卫办,沈铁、辽河油田、东北民航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执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加大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建立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现就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各市爱卫办、卫生部门要对本地区爱国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进行本底调查,摸清和掌握爱国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的底数及基本情况,并建立本市爱国卫生监督员与检查员的队伍档案(调查表见附件)。

调查、摸底工作在 5月31日前结束,由各市爱卫办汇总后,将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调查汇总表(包括基层)报省卫生监督所爱国卫生监督科。

各市要加强爱国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组织监督员培训并建立考核机制,通过针对性培训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初步建立起一支有专业特点的爱国卫生监督队伍。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市监督员和检查员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与参加执法培训情况,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化程度。

监督员培训后需考试合格上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专项卫生执法工作。

各市要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做好各类机关企事业和行业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规定范围内的分担区卫生状况执法检查。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爱国卫生工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爱国卫生工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爱
国卫生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爱卫办字[2006]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16
【实施日期】200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辽爱卫办字[2006]2号)
各市爱卫办:
现将《2006年辽宁省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2006年辽宁省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在新的一年里,省爱卫办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9]14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29【实施日期】2009.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147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现将《2009年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2009年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2006-2010年)》、《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2006-2010年)辽宁省实施方案》、《辽宁省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方案(2009-2010年)》,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围绕全省卫生中心工作和重大重点疾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公共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切入点,推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1、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省市政府公共卫生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有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工作任务。

落实各级健康教育业务经费达到覆盖(服务)人口人均0.10元以上;开展健康素养宣传与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健康街道(社区)”建设活动。

2、编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范化文件。

根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建设需要,收集整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计划、工作规范以及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规范性文件汇编》,指导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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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9)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7.29
【实施日期】1999.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性、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

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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