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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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资清单发放制度

建筑工程工资清单发放制度

建筑工程工资清单发放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工资发放流程,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制定本工资清单发放制度。

二、工资计算原则1. 工资计算采用月度结算制度,每月底进行一次发放。

2. 工资计算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影响工资发放数额。

3. 工资计算采用实际工作时数计算,不按照固定工时制。

4. 工资计算中应考虑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因素。

三、准则1. 工资发放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2. 工资发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工资发放应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或漏发。

四、工资发放流程1. 绩效考核(1)每月底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绩效考核结果将影响工资发放数额,绩效优秀者可获得额外奖励。

2. 工资计算(1)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数计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2)工资计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3. 工资发放(1)每月底将工资单发放给各员工,员工应核对自己的工资数额是否正确。

(2)工资发放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五、工资清单1. 工资单内容(1)工资单应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信息。

(2)工资单应明确说明每项工资的计算方式及数额。

2. 工资单保存(1)公司应保存员工工资单至少一年以上,确保员工可以查询工资明细。

(2)员工应妥善保存个人工资单,以备查验。

六、奖惩制度1. 奖励(1)对绩效优秀者进行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2)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并在公司内部宣扬。

2. 处罚(1)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包括降薪、停职等。

(2)对严重违纪者进行开除处理。

七、补充规定1. 工资发放制度应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符合员工和公司的利益。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信息安全。

3. 如有争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调解决。

以上为建筑工程工资清单发放制度,公司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确保员工工资得到公正发放。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确保透明度,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的支付日期应固定,且不得迟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 若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支付日期,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条应详细列明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各项内容。

五、加班工资支付1.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确保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 加班费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中一并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特殊时期,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七、工资支付异常处理1. 如遇工资支付延迟或不足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异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查询或申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工资支付制度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附则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

住建部关于劳务的文件一、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效率和效益,我们正在对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劳务用工的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劳务用工的信息化和市场化。

二、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我们正在制定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明确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包括用工的方式、工人的权益、企业的责任等。

三、建筑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为了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计划》。

这个计划将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培训项目,帮助劳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建筑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将规范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确保劳务人员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五、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将制定新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这个规定将明确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要求,推动建筑劳务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六、建筑劳务市场监管办法我们将制定《建筑劳务市场监管办法》,以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

这个办法将明确监管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建筑劳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

七、建筑劳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正在制定《建筑劳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管理标准,推动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建筑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我们将制定《建筑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个办法将明确权益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

九、建筑劳务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的发展,我们将制定一系列的建筑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将包括减免税收、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等措施,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十、建筑劳务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了推动建筑劳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将实施《建筑劳务行业人才培养计划》。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款及人工费的及时支付,督促协调各方企业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分账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

第七条(工资构成及专用账户)本市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过程结算。

建筑业工程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建筑业工程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建筑业工程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一、前言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而建筑业工程人员作为建筑项目的核心力量,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保障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建筑业工程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才能激励工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程质量,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

二、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

薪酬管理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避免因主观因素造成薪酬差异,确保员工的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2. 确定薪酬标准的科学性原则。

薪酬标准的确定要建立在科学、合理、客观的基础上,考虑到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业绩、学历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确保薪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灵活多样性原则。

薪酬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激励激励原则。

薪酬管理要能够充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提高工作绩效。

5. 透明公开原则。

薪酬管理制度要公开透明,员工要清楚自己的工资构成和薪酬标准,以便员工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薪酬待遇。

三、薪酬管理的内容1. 薪酬结构(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基本报酬,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的,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激励。

(3)奖金与福利:奖金是对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的一种奖励,福利可以是公司提供的一些福利待遇,比如社保、医疗保险等。

2. 薪酬调整建筑业工程人员的薪酬调整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时间、学历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

3. 薪酬发放薪酬发放一般采取月发放的方式,一般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员工发放薪酬,确保员工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4. 薪酬核算薪酬核算是指公司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考勤、绩效考核等内容,确保员工的工资核算准确、公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劳务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各种劳动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合法范围内。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三、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并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

2. 工资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4.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内容,具体标准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系统,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公正和及时。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职工代表或劳动监察部门公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建筑单位还应当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五、建筑劳务人员有权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查询和复印。

如若发现工资支付记录有误或者货款拖欠问题,建筑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者解决。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解决问题,建筑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六、建筑劳务人员在发现有款拖欠或者工资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福利、违法用工等。

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开展教育和培训。

同时,建筑劳务人员应该关注用工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建设工程单位工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单位工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单位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单位的工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建设工程单位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工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单位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人员。

三、工资计算原则1. 工资计算采用核算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各项组成。

2. 工资计算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核算,确保公平、公正。

3. 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基本工资1. 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固定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2. 基本工资的调整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的审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基本工资按月结算,应当发放到员工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五、绩效工资1.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对员工的工作贡献给予奖励。

2. 绩效工资的评定应当由单位领导统一组织,评定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绩效工资应当及时发放,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六、奖金1. 奖金是对员工的特殊贡献和成绩给予的奖励,由单位领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发放。

2. 奖金的发放应当及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 奖金的发放依据一般包括工作表现、考核成绩、节假日加班等因素。

七、津贴1. 津贴是为了弥补员工在工作中的特殊困难和费用而给予的一种补贴,包括交通津贴、住房津贴、餐费补贴等。

2. 津贴的发放应当与员工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得滥发或少发。

3. 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福利待遇1. 福利待遇是为了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而给予的一种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福利等。

2. 福利待遇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乱发或少发。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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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

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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