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闽财社[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6〕4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我们制定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按照鼓励先进、促进规范、稳定就业、全面推进的原则,省财政视财力对按照“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规范发展,在扩大就业、稳定就业、依法维权方面成效突出,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对全省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劳务派遣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补助对象。
符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文件规定条件专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
三、经费补助办法经费补助包括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奖励性经费补助。
(一)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办法1、补助条件:原则上由省级对每个县(市、区)第一家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闽财社[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闽财社〔2007〕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是全年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
为做好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06年度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财社[2006]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制度,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做好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要成立由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组成的基金决算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统一决算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在决算编报工作中,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报表决算工作小组,填报报表中与财政有关的数据,组织民政、卫生等部门填写报表的相关指标,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汇总和分户报表。
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汇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填制的报表,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无论是财政还是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各自工作优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二、规范填报,严格审核各地要认真研读《通知》和我省的补充说明(附件一),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准确填报、录入、审核、汇总和分析,确保报表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编制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核对账目,核对无误后方可编制。
省财政拟在2007年1月份将2006年度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基金与各地往来情况进行核对,数据核实后再填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闽财社[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社〔2006〕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的通知》(财办社[2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及以下补充意见贯彻执行。
一、对《重点社会保障基金季报表》的补充说明(一)表一:重点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情况表本表反映各级人代会批准的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用于各项重点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情况(包括用于本级支出的预算和用于补助下级的预算),包括上年末结余和本年预算两部分内容。
其中:上年末结余反映上年末结转本年使用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指标累计结余情况;本年预算反映当年安排的各项重点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表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表本表中“财政补贴收入”列的数据值应当小于等于表一中财政对各相应险种的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计”列的值。
(三)表三:重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表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
由于我省养老金为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由省级统一填报,各设区市填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应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如存在退还以前年度多收的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则在基金收入合计数中扣除。
2.“失业保险基金”中“收入”项目应包括省级扣除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和返还地市的失业保险金。
3.“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均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情况(以下类同)。
(四)表四: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1.在编制本表前,财政部门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对专户中的各项数据进行严格对账,核对无误后填列。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闽财社[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省直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闽财社〔2006〕40号)省直各单位、中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院、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健康医疗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离休干部的健康情况,现将2006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体检对象。
指纳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医疗费管理的省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5.12”非保健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原由省财政厅负担医疗费的11个驻榕中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
上述人员今年内因病情需要已进行过体检的可不重复检查。
二、体检时间。
从9月1日起至11月31日止,具体时间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对象的需要与相关定点医院联系统一组织安排。
三、费用标准。
离休非保健对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为男500元、女600元;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为男400元、女500元,具体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特殊情况或因病情需要,可商定点医院作适当项目调整,但体检费用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所需体检费用直接记入个人账户,调整体检项目后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结算方式。
福州市区内的离休干部可在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进行体检,持个人医疗IC卡在承检医院直接刷卡,费用由省两费中心待体检结束后与承检医院在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结算;安置在省外的离休干部和医药费未实行委托代管的省内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本人在当地自行选择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将正规发票和体检报告单复印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填写好《省两费管理中心医疗费报销单》集中报送省两费中心,经审核后在规定的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报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的报告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闽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思路的报告(闽财社〔2006〕5号)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为落实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根据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建立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的指示精神,2000年10月起我厅成立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专门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
近年来,该中心在规范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保证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得到了广大离休干部普遍好评。
现将2005年省直离休干部“两费”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2006年拟开展的几项工作报告如下:一、2005年“两费”管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2005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等纳入省两费中心管理的人员共有5487人,省财政安排了15962万元用于保障省直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
在足额安排经费的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一)适当调整离休干部“两费”待遇,让离休干部共享我省经济发展成果。
一是调高参加企业社保的在榕离休干部福州补贴和提租补贴。
为58个在榕单位离休干部提高了福州补贴和提租补贴,保障了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按时足额落实。
二是扩大了药品目录报销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老干局《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扩大药品目录等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5] 44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扩大了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用药报销目录范围,扩大后的新版药品目录共计2122个,与原有目录相比,品种增加近900个,使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闽民保[2009]20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精神,现就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的条件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我省户籍。
⑵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
⑶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二、生活和医疗救助的具体内容(一)生活救助1.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2.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3.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无固定收入是指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计算方法的收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闽财社[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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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闽财社〔2006〕7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财政局:为做好2006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精神,现将编制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收支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口径:(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按“零基预算”的原则进行编制。
在收入预算编制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逐步实现全覆盖、应收尽收的目标。
在支出预算方面,严格支出管理,充分考虑各种增加支出因素,力争支出预算基本准确,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收入预算的编制口径。
(1)正常收入:即已参保职工2006年缴费收入。
2005年实际缴费人数以各设区的市2005年12月底实际缴费人数为准,2005年已参保人数以各设区的市2005年12月底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缴费基数在2005年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参照当地2004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逐步夯实缴费基数;已参保职工中2006年预计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收入按半年计算;(2)扩面收入:在2005年12月底实际参保人数的基础上,以统计局提供的各类在岗职工未参保人数为扩面依据,扩面人数计算半年收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闽委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委发[2006]1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性的认识(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只有立足于城乡全体居民,切实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发展进程、共享发展成果,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只有着眼于所有城镇乡村,着力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社会进步,力,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联系,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任务。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必须走工农协调发展、城乡共同繁荣的道路。
但由于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失衡状况没有根本改观,农村发展与建设明显滞后,农民生活水平还不高。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只有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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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处2006年
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一年。
福建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卫生工作,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加强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加大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努力开创财政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调查研究,督促各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及时安排省级就业
再就业资金,继续对困难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指导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三是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各地规范各项资金的补贴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对就业再就业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力度,完善劳务派遣扶持政策。
二、积极推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稳妥推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开展养老保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
做好待遇调整的资金测算、筹集和方案上报工作,逐步提高我省养老金水平。
三是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研究扩大覆盖范围等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医保实施之前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调研,研究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着力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落实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做好省级补助方案的制定、资金拨付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是加大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财政经费保障的力度。
通过“年百所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建设,从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装备配置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
继续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疾病信息网络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三是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突破口,逐步推进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
积极会同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认真解决好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医院的财务
监督管理力度,支持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抑制医疗费过快增长,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完善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是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当前低保资金管理中存在部分地区配套资金不落实,拨付不及时等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加强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监管,落实省对各地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是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试点范围。
按照省政府对城乡医疗救助扩大试点的要求,对2005年试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是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根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规定,出台相应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省级补助的资金并督促县市资金及时到位。
五、做好部门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切实加强财政监督
一是做好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资金,做好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的减免审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调整离休干部离休费和护理费政策,确保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支持省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解决省以下系统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购置问题;做好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经费保障,扶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是配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加大对部门经
费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力度,确保财政支出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是坚持监督和建章建制相结合。
制定省直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费检查办法、药品抽验经费及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着力构建财政监督长效机制。
四是注重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与省委保健办、省两费中心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对2004年、2005年省直不参加医改人员医疗费支出的检查,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应。
六、开展调研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财政社保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做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思考等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推动各地财政社保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二是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加强政策和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理论研究的动向,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是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养老保险政策等社会保障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