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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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兼谈民诉法修改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兼谈民诉法修改
定 了在 民事 执行 检察权 设定 的必要 性 。
二 、 民事执行 进行检 察监 督 的依据 对
笔者认 为, 我国检 察机关 对 民事执 行进 行检察监 督具有 充分
的依据 。
2 有 利于 克服 “ . 执行 乱” 缓解 “ , 执行难 ” 所谓 “ 行乱 ”是 执 ,
1 我 国宪法 有关 检察机 关性 质 的规 定决定 了检察机 关有权 .
力 、 时执行 。执 行公 正是第 一位 的, 及 执行 效率 需 以执 行公 正 为 化特性 民事执行检 察权 , 利于 保障 当事人或 利害关 系人合法权 有
前提 。 于执行 机 关而言, 对 要保证 执行 公正, 了 自身 的严格 要求 益 , 除 也有 利 于推 进法 治建 设 。 外, 当的监 督就成 为必 要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可 以实 现对 执行 恰 公正 的保障 、 司法 腐败 的预 防 、 司法权威 的维护 , 实质上 决 对 对 从
事执行作 为一种 保证 生效裁 判实现 的司法行 为 , 民事 审判 权 的 的执行 权 , 是 其外 部监 督一直 较弱 , 内部监 督不 到位 时极易导致 当
自然 延伸 , 具体 实施 中应 当在确 保执行 公正 的条件 下迅 速 、 在 有 权力滥 用 , 害他人 利益 , 侵 危害 司法 法治 。 立具 有专业 化 、 确 程序
检 察监 督制度 并不 矛盾 , 而且 二者 的功能 、 用和 价值 不可 相互 监督 的范 围。 作
高级 人民法院统 一管 理执行 工作的体制 , 但这种 单一 的上 对下 的 实施法 律监 督。
2《 . 民诉法》 l 条 规 定确 立的检 察监 督基本 原则 , 当贯 第 4 应
监督 体制仍 然存 在 问题 : 第一 , 监督在 监督 的范 围、 这种 程序 和 力 彻于 民事诉 讼法 的各 个程序 和 环节 。第 17条 规定检 察机 关 以 8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民事执行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论——兼评新民事诉讼法执行救济程序

民事执行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论——兼评新民事诉讼法执行救济程序

自裁定送 达之 日 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 起 同 时将原第二 百零 四条 调整为新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 八
条 : 执行过 程 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提出书面异议 的 , 民 人 法院应 当 自收到书 面异 议之 日起 十五 E内审查 ,理 由成立 t 的, 裁定 中止对该标 的的执行 ; 由不成立 的, 理 裁定驳 回。案 外人 、 当事 人对裁定 不服 , 认为原 判决 、 裁定错 误的 , 依照 审 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 、 裁定无关的 , 可以 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此我们 可 以看 出 ,修订后 的 民事 诉讼法 已经将 执行 活动 中的执行争议 区分 为执行行为 争议与涉及 执行标 的争 议, 新法 已经注意 到执行活动不 同种类争 议行 为的差异 , 并 分别作 出了较为科学 的不 同规 定 。 中 , 其 新法 中的执行行为 争议 , 实就是执行 活动 中的程 序性争议 , 其 而新法 中涉及执 行标 的的行 为争 议 ,即属 于执行活 动中的实体 性权利 义务 争议 。基于此 ,新 民事诉讼 法规定前 者适用程 序性救 济手 段—— 由上级法 院复议 ,后者 适用 实体性救 济—— 由人 民 法 院审判 部 门通过 民事诉讼 ( 审或另行起 诉 ) 再 解决③ 。有
民事 执行行为检察监督 制度论
— —
兼评新 民事诉讼 法执行救济程序
冯仁强 , 谢梅英
( .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浙 江 杭 州 30 1 ; 1 杭 10 4 2南京师 范大学 ,江苏 南京 20 救济— —民诉法修正案解读
予 以充分肯定 。但是 , 这一规定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 , 这一修 订将不 可避免地 导致上级法 院执行机 构角 色定位 的 内在冲突。众所周知 , 民事案件一 审实施级别管辖 , 案件审理 实行二 审终审 , 发生法 律效力 的民事判决 、 定 由案件 一 审 裁 法院执行 , 如此 , 中级 以上人 民法 院执 行机构 , 一方面作为一 审法院执行机构将是一审裁判 的具体执行 者 , 另一方面作为 上级法院 , 其执行 机构 在下级法院执行机构遭 当事 人提出执 行 异议 时 , 又将成为执行行 为异议 的裁判者 。可见 , 中级 以上 人 民法 院执行 机构必 然要充 当作 出具体 执行行 为与对 下级 院具体 执行行为作出裁判的两种在本质上存在 冲突 的角色 , 无 法做 到真正的中立与客观 。其次 , 我国法院 系统按行 政 区 域设 置 , 上下级法 院一般相距较 远 , 当执行过程 中 , 当事人对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有待实践中摸索、探讨和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更不是为了体现一种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威信,其实质上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为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担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在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摆正位置,“超越”当事人,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既不能担当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能做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必须“跳出来”站在更高更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地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有限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不宜干预过多。

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

①这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不当干预,因为民事执行涉及的是私权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我国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判决、 ,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
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发现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当按 照审 判 应 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将监督范围 限制在了已经生效的判决 , 和裁定 , 且方式 只能是抗诉 。以此就可看 出 , 由于法律上 的 缺失 , 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 民事执行监督时受到 的制约 , 从 而影响了我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发展。 2 民事 检察队伍力量薄弱 .
的 民பைடு நூலகம்执行检察监督 制度势 在必行 。但 在 目前 , 国对 于 我
事执行相关法律还不够熟悉 、 透彻 , 力量相对还 比较薄弱 , 这
就导致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无法顺利展开。
3 在实践 中没有形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 现在在我国的部分省市 , 检察 院与法院在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 问题上达成一致 , 并已经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用于 实践 中: 有些省市直接对 民事 执行 实行现场 监督 ; 有些则是 对其具体实施的范 围、 方式 和有 关程序进行 了明确说 明… 。 无论是那一种具体做法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民事 执行 检察监督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 同时也为其 发展起 到了重要 作用。但是 , 由于 目前各省市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施均是

面, 清楚复杂的法律关 系 , 高 自身的业务水平 。因为 只有 提
在监督者各方面的水平都超越 了被监督者, 监督者才可 能更
好地发挥其职责 , 有效地实行检察监督制度。但在 目前人 民
检察 院现有的检察队伍 , 其业务 水平还没有 达到要求 , 民 对
度失去信心 , 最终将有损 国家法律及 司法在 人们 面前树 立 的威信。正因此 , 建立 一套 能够 规范民事执行权运 作 、 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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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冯嘉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
摘要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并在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中不断进行探索。

近几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获得了认可,但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

本文主要从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概念、发展历史、现状和建议进行阐述,以期引起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但由于缺少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难以实现高效统一的开展。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指导具体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但该规定涉及的内容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是应有之义。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有如下四点:一是规范法院行使执行权,我国民事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是巨大又相对集中的权力,如不进行有效的监督,不但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反而更容易引发权力滥用的问题。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能达到了规范执行权行使的目的,同时可以促使法院在受到监督的压力下降低执行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和执行乱作为的风险。

二是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权力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起监督执行责任,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工作重心,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限制法院系统为了破解执行难题而产生的权力膨胀,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三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权益,民事执行活动中,法院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权力,当事人和案外人发起的救济途径有限,作用微弱,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用公权力来纠正执行中违法活动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是一种更有效的方式。

四是保障法治公正,当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时出现违法情形,使得司法公信力减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够对违法情形依法纠正,保障当事人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和法治秩序效果。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及实践
2012年,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被纳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通过单独条文的形式制订了民事执行监查监督权,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需要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同时,第235条中对民事检察监督进行了专门的叙述,为后续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其内容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实现了民事检察监督与行政检察监督规范的分离。

2017年1月1日,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两高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活动会签的重要司法文件。

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完善检察监督的规定,规范法院接受监督工作,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
予指引,建立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弥补了前期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不断克服艰难的过程中探索检察监督的落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依然面临诸多困难。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对检察监督的认识不统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还很年轻,实践经验和理论积淀都比较单薄。

学界和实践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目的、作用等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制约因素。

其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不佳。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实践中,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缺乏后续配套、有效的监督方式,经常出现执行法院不重视检察建议,不按时回复或随意回复,检察监督效果大大折扣。

再次,民事调查核实权缺乏规范。

实践中,检察机关有申诉人的维权压力,在调査案件过程中容易过度关注其私权保护,有时会难以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督,同时,检察行关的调査核实权虽然属于公权力范畴但并不具有强制效力。

因此,容易出现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不配合检察机关的情况。

3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困境,建议从如下几方面完善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第一,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统一认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直接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则、设置启动方式、监督范围的划分、明确监督方式、监督权能的配置等多方面,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精准定位,并获得做好检察院、法院,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以实现良好的效果。

第二,完善检察建议的效力规定。

一方面要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规范,有学者质疑针对违法严重程度不同的情形,监督方式都是检察建议,从程序的视角看不出违法的不同严重性,降低了监督的针对性,不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

另一方面要明确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反馈程序,明确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针对检察建议内容的差异明确法院不同的反馈机制。

第三,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审查核实机制。

包括细化向法院书面了解情况的规定、法院可将执行案件的电子卷宗向检察机关事前同步等。

参考文献
[1]杨一涵.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7.
[2]谭秋桂.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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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26期/9月(中)—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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