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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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的预防

浅析渎职犯罪的预防
情 况 下 无 犯 罪 现 场 可 查 , 调 查 取
此 具 有不 同于 一般 刑 事犯 罪 的特
点。
— —
数 隋况下 是 一致 的 。渎职 案 件 大 多是行 为 人 因徇私 情 ,应 原 案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而 实 施 犯 罪 的 , 双 方
专 业 性 和 智 能 性
《 法 》 九章 “ 职 罪 ” 刑 第 渎 中规 定 的罪 名 多达 几十 种 ,涉 及 公检
渎 职 犯 罪 的主 要 特 征
渎职犯罪主体 是特定 的 , 其 行 为 具 有 职 务 性 。 这 类 犯 罪 也 因
律 和 政 策 的空子 ,犯 罪 手段 呈 现
出 很 强 的智 能 性 特 征 。
— —
相 关性 和 一 致 性
渎 职 案 件 往 往 都 有 与 之 相 关 的 原 案 , 而 且 渎 职 案 件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原 案 当 事 人 间 的 利 益 在 多
隐 蔽 性 和 欺 骗 性
渎 职 犯 罪 通 常 隐 藏 在 职 务 行 为 背 后 , 际 上是 一 种 “ 弊 ” 实 作 行 为 。比如 , 私 舞 弊 就 往 往 和 职 务 徇 行 为 紧 密 地 交 织 在 一 起 , 一 般 人 很 难 发 现 。而 且 , 私 舞 弊 在 一 般 徇
犯 罪 前 往 往 已经订 立 攻 守 同盟 , 即使 被 发现 ,也 容 易伪 装成 正 当
则 势 必危 及 另一 方 。这 类案 件 一 般 难发 现 、难 突破 。即 使有 人 举
诸 多行 业和 部 门 。这 些 行业 的 - I -
圈 RS0- D 11 J20 1
研 究与探 索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渎职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和制度漏洞等因素。

为预防渎职犯罪,应加强监督与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培养广泛的廉洁意识。

只有通过多方面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原因分析、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制度漏洞、预防措施、监督与惩处机制、管理制度、廉洁意识1. 引言1.1 介绍渎职犯罪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的法律权威,更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渎职犯罪行为,同时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培养公民的廉洁意识,共同努力实现清廉政府和廉洁社会的目标。

1.2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

渎职犯罪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财政损失,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会破坏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加贫富差距,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

渎职犯罪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加剧社会撕裂和对立。

渎职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2. 正文2.1 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是一种违反职务,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是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行政人员在职务上有权力分配、决策,往往受到外界的利益诱惑,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渎职犯罪的发生。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摘要】渎职犯罪在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预防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需要加强监督制约力度,完善制度规范,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未雨绸缪,共同努力,才能保护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预防渎职犯罪的行动中来,共同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关键词】渎职犯罪、预防、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教育培训、法律意识、社会监督、重要性、未雨绸缪、共同努力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

它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渎职犯罪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颠覆和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渎职犯罪可能导致财务资产的浪费、人力物力的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仅限于一时一地,更可能对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迫在眉睫,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以维护社会正义、法治和公平。

1.2 预防的重要性在预防渎职犯罪方面,重视预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渎职犯罪的发生不仅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

只有加强预防工作,提升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加强社会监督,才能有效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有效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损失,迅速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只有充分重视预防的重要性,才能在源头上消除渎职犯罪的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预防渎职犯罪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预防渎职犯罪的目标,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有预防

浅淡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

渎职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危害的严重性逐渐地增大。

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为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对此类犯罪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

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谈几点看法。

一、渎职犯罪的特点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遭到破坏,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具体说来,渎职犯罪有以下两种特点:第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而且是掌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遵守职权权限,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后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惨重的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害。

第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多数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爱当事人的贿赂,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渎职犯罪的预防为保障国家机关法定职能正常运转,必须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笔者认为,做好预防是减少渎职犯罪的主要途径,具体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自我控制,是预防渎职犯罪的基础。

加强自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至关重要,从司法实践看,渎职犯罪之所以呈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单位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对自已的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是一些掌握实权的人物,不能自制,不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以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资本。

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

渎职犯罪的法律防范案例(3篇)

渎职犯罪的法律防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渎职犯罪的法律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系某市住建局原局长,因在负责该市某重点工程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经调查,该局长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监管等环节均存在失职行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犯罪事实(1)在项目审批环节,该局长未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

(2)在招投标环节,该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招投标活动,使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中标。

(3)在工程监管环节,该局长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2.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该局长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监管等环节均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3. 法律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使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问责等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严格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监管等环节。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图纸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合规合法。

(4)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工程项目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试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作者:秦昕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05期摘要:渎职犯罪的数量及发生原因,凸显了预防渎职犯罪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立足犯罪主体个人视角,在自身法治意识不足等抽象因素外,身份不清职责不明引发的糊涂之举、不谋私利不徇私情的无知之幕、集体研究的“避责之法”等认识误区,是诱发渎职犯罪不容忽视的主客观因素,更是预防渎职犯罪大有可为的主阵地。

而通过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和完善会议记录制度等具体措施的落实,可有效避免认识误区,从而取得预防渎职犯罪的效果。

关键词:渎职犯罪;认识误区;法律预防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104-02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有一组数据特别值得注意和思考——查办受贿犯罪13 210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 040人,也许“大老虎”带来的震撼更为明显,也许是媒体的聚光灯使之更为吸引眼球,社会公众总是更习惯于聚焦贪污贿赂犯罪。

而渎职犯罪,对于这一类在涉案人数上与受贿犯罪旗鼓相当的职务犯罪,不仅在公众关注度上,更在我们进入标本兼治反腐败阶段,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但在犯罪预防层面,渎职罪可通过法律预防措施减少的犯罪数量更为显著。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犯罪,于行为人个人立场而言,除了加强规范和约束,似乎并无太多其他的预防措施。

渎职犯罪则不同,尤其是未徇私情、未谋私利场合下的渎职犯罪,涉案人员主观上往往不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多见于因认识不当诱发的职务犯罪,甚至表现因某些“意料之外的因素”才卷入诉讼。

对这一类犯罪,通过廓清认识上的误区,划清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可在预防渎职犯罪方面取得立竿见影之良效。

一、诱发渎职犯罪的三大认识误区渎职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更多地源于认识上存在的误区,而通过厘清认识误区,可在预防犯罪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一)身份不清、职责不明引发的糊涂之举渎职犯罪作为特定身份类犯罪,对犯罪主体的身份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定,作为一类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岗位职责更是密不可分,而实践中因身份不清、职责不明诱发的渎职犯罪屡见不鲜。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综观当今我国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深层次和浅层次问题。

前者是指我国政治体制问题,后者指具体制度问题。

我们已经注意并尝试用制度去堵塞渎职等职务犯罪漏洞,然而,却忽略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这一问题是我国所有问题的“总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单纯的某一项制度可能会被人为地葬送掉,即“有法不依”。

第二,道德和法律问题。

道德为自身约束规则,它不同于法律之处在于:无强制和威慑力。

在这方面,道德问题十分严重,道德论丧,不顾廉耻,无人格的公务员大有人在。

道德问题如此严重,仅提出一个方略解决不了问题,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各行各业中,在现有的公务人员队伍中强化道德约束。

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要看到,在当前情况下,法律的特性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承,均不可偏废,不能因提依法治国,忘了道德建设,也不能因为提依德治国,忘记了依法行事,两者均不可缺。

二、渎职罪原因探析渎职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严重违背职责,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它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分析和探究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我们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1、渎职犯罪的政治原因(1)权力失去制衡目前,我国渎职犯罪之所以泛滥成灾,关键原因还在体制。

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有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尚未及时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很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或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滋生渎职犯罪。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

为了预防渎职犯罪,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查处。

加强人员培训与教育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措施,提高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惩处机制可以增强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渎职行为的发生。

强化社会监督与参与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民众的监督和参与,可以有效地防范腐败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与廉洁文化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只有建立起廉洁的政治文化,才能有效预防渎职行为的发生。

渎职犯罪的预防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持续加强预防措施的实施,促进廉洁政府建设,才能有效地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渎职犯罪、预防、监管机制、人员培训、激励与惩处机制、社会监督、法律意识、廉洁文化、多方合作、廉洁政府建设。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定义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时,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地违法失职,导致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渎职犯罪的主体通常是担任公职或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行为或违反了法定职责,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渎职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违反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包括违反相关规定或指令;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通常由担任公职或机关工作的人员实施;行为主体通常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或决策权。

渎职犯罪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的分配。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监管机制、人员培训与教育、激励与惩处机制以及社会监督与参与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确保政府公正廉洁行政,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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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一)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综观当今我国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深层次和浅层次问题。

前者是指我国政治体制问题,后者指具体制度问题。

我们已经注意并尝试用制度去堵塞渎职等职务犯罪漏洞,然而,却忽略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这一问题是我国所有问题的“总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单纯的某一项制度可能会被人为地葬送掉,即“有法不依”。

第二,道德和法律问题。

道德为自身约束规则,它不同于法律之处在于:无强制和威慑力。

在这方面,道德问题十分严重,道德论丧,不顾廉耻,无人格的公务员大有人在。

道德问题如此严重,仅提出一个方略解决不了问题,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各行各业中,在现有的公务人员队伍中强化道德约束。

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要看到,在当前情况下,法律的特性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承,均不可偏废,不能因提依法治国,忘了道德建设,也不能因为提依德治国,忘记了依法行事,两者均不可缺。

二、渎职罪原因探析渎职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严重违背职责,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它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分析和探究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我们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1、渎职犯罪的政治原因(1)权力失去制衡目前,我国渎职犯罪之所以泛滥成灾,关键原因还在体制。

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有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尚未及时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很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或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滋生渎职犯罪。

二十多年来,我们党针对现行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总体上来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普遍存在监督软化,整体效能差的弊端:第一,法律监督软化,致使行政权行使无章,有关行政法律贯彻不力,职能效力降低。

第二,对渎职违法的国家公职人员惩罚过轻,难以引起一般违法者的警觉,致使有些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违法走向渎职犯罪。

第三,有些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或随意超越行政权力,使其在碰撞和磨擦中权力异化。

第四,在法律监督实践中监督法程序变形,难以保证监督实体法的完全实施。

第五,监督工作人员由于权轻官卑,或种种利益牵制,受到反制约和干扰较多,人民群众的监督尚未发挥真正的作用。

(2)严重官僚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和作风,亦是党政机关工作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观原因,又是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的集中表现。

邓小平同志1980年也列举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除不负责任,压制民主外,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专横跋扈等。

职务犯罪与官僚作风紧密联系,比如由于某些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违反科学,违章蛮干,冒险施工而造成矿企业重大责任事故;有些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查明签约对方资金情况和履行能力,就轻信对方,支付款项或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巨额资金被骗或难以收回的现象;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不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草率决策和盲目投资,展开大规模的基建工程而导致国家巨款资金、资源的惊人浪费,等等。

严重的官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的现象,必然会导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

(3)民主与法制不健全民主,是由国体和政体相结合组成的国家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由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

在它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即人民当家作主。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异常艰难,因此,无视民主,压制民主和
破坏民主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其中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职务上的犯罪。

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人,放弃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听不进一点相反的意见,谁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作法,便挟嫌报复,目无法纪,利用职权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审讯他人,构成专权型渎职犯罪。

法律制度,从广义上讲,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律制度的确定靠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

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是控制职务犯罪的基本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规范约束力软化是渎职犯罪滋生的又一原因。

从立法方面看,法律规范本身抽象、笼统,制裁幅度宽,尤其是出现罪与刑不相一致时,或造成罪与罚脱节,或者刑罚起不到预防、惩治,矫正渎职犯罪的作用,尤其是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和新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形态的需要,造成控制职务犯罪无法可依。

在执法方面,一是执法人员办理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不能完全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经常是法外留情;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往往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制裁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某些犯有严重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刑事法律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减弱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四是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低下。

在守法方面,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差,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

在法律监督方面,对国家公职人员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使法律监督制度和举措流于形式,使得侦查该类犯罪,举证困难,人为造成法律规范实施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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