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食品等。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食品。
第四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是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实施的召回、销毁、查封等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进口企业等。
第二章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第六条不合格食品的发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定期抽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不定期的采样检验,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二)巡查检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通过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进行巡查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三)消费投诉: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四)食品召回:企业自行发起食品召回,经核实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存、标识、登记,并通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第八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从市场上召回、销毁或查封,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食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合格食品的具体名称、批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等相关信息;(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销毁、查封等具体措施;(三)不合格食品的退市时限及执行机构;(四)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给予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应采取以下方式:(一)公告召回: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不合格食品;(二)电话召回: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商、经销商、经销商、零售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三)线下召回:通过检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等销售场所,查找并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二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写信是想就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向您进行建议和提议。
我认为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发现目前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关注和解决。
首先,目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
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罚和退市,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不合格食品未能及时从市场上下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存在。
我建议增加执法力度,建立起更加严格的监管体系,确保不合格食品能够及时出市。
其次,当前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相关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
对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不合格食品制造、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对其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最后,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应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信息公开。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应该了解哪些食品被退市,并知道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一个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或平台,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根据需要做出购买决策。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信息公开。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个问题,并尽快推进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范文(二)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不合格货物整改、退运和销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不合格货物整改、退运和销毁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不合格货物的整改、退运和销毁管理工作,提高不合格货物处理过程中的效率和准确性,维护公司信誉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在处理不合格货物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仓储、销售等环节。
三、术语定义1. 不合格货物:指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公司相关标准要求、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货物。
2. 整改:指对不合格货物进行重新加工、修复或改进的行为,使其符合质量要求。
3. 退运:指将不合格货物退还给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的行为,要求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负责处理。
4. 销毁:指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四、处理步骤1. 不合格货物的发现和记录(1)任何员工在发现不合格货物时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并填写不合格货物处理单。
(2)不合格货物处理单应包含以下内容:货物描述、不合格原因、发现时间、发现人员、存放地点等。
(3)每个不合格货物处理单需按照时间顺序编号,并保留备份。
2.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1)上级主管应根据不合格货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指派责任人负责执行。
(2)责任人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时间和验收标准,并报告给上级主管备案。
(3)整改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整改计划进行,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4)整改完成后,责任人应自行验收,并填写整改验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审批。
3. 退运程序的执行(1)上级主管根据不合格货物的情况,决定是否退运给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并通知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2)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和处理责任。
(3)退运时应填写退运清单,包括不合格货物的描述、数量、退运责任人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负责验收。
(4)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收到退运货物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回复退运结果。
4. 销毁程序的执行(1)上级主管审批不合格货物无法整改或退运的情况下,决定进行销毁程序。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
第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安全的食品、化妆品,药品、家电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重点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已进入流通市场,可能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存在隐患,通过其它行政手段无法及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商业企业必须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
第五条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六条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
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九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商品必须立即撤柜:(一)入市商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将此商品撤柜。
(二)入市商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经营单位一律撤柜。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是指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一套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的推进,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应运而生。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和市场监督。
首先,责任追究是制度的核心,不仅要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责任追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暴力、作弊、欺诈等。
对于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可以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对于个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处罚措施可以是经济惩罚,也可以是行政处罚。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资料等。
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遏制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最后,市场监督是退市制度中必不可缺的一环。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处理不合格产品,并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购买。
然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力度不够强力,缺乏有效执行力。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监管,而监管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有限,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不够大。
其次,目前的退市制度主要以经济处罚为主,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有限。
一些企业为了躲避经济处罚,在被查封后又换了场所重新开业。
最后,对于责任人的法律追究不够严格,一些企业主和相关责任人物依然可以逍遥法外,没有被追究刑责。
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首先,加大监管力度,增加专门的监察力量和经费投入,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和打击力度。
其次,提高处罚力度,对于违法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并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对违法企业的长期监管。
最后,严厉追究责任,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篇)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业停止销售,推出要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四篇)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针对食品在市场上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和审议,决定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销销售的一种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退市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标准和责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涉及到食品退市的程序、条件、申请和审批流程、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食品退市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其具体内容包括:1. 食品退市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了食品在质量安全等方面必须达到的标准,只有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退市。
2. 食品退市的程序:对申请食品退市的流程和程序进行规定,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
3. 食品退市的责任: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食品退市过程中的各自职责分工。
4. 食品退市的结果公示:对已经退市的食品进行公示,通知消费者和市场经营者有关情况,并要求市场经营者及时将已退市的食品下架。
食品退市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食品监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经营者来说,也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促使他们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管理制度(二)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和品质要求的食品进行退市或下架的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2. 食品监管机构:设立食品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包括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
3. 食品检验检测:建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对食品进行抽检和监测,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4. 食品溯源体系:建立食品溯源体系,追溯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回溯和排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七篇)

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隔墙离地。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防潮、防鼠、防虫,定期维护,及时清扫,保持清洁。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____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
冷藏冷冻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
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配备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采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
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保管员作出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行隔离堆放,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10、搬运、贮存等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安规定予以标识后,集中放置“不合格品区”后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处理。
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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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新县城商贸中心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
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三)侵权商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
(六)应不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
(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
(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同一种商品,连续两次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种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
前款所指商品,必须整改和复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六条经营者要经常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清理和查验,发现有第四条所列的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填写《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表》。
第七条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四条所列情况,既不主动采取措施,又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第八条经营者主动清除应当退市的商品,可以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出的监管执法工作。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市场巡查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商品,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同时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
第十条本制度由北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