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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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川15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林叶薇骆萍【审理法官】陈伟林叶薇骆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当事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当事人-个人】王一如【当事人-公司】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英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英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凤英【代理律所】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被告】王一如【本院观点】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2条“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认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注销排危拆除户(邓盛洪户)不动产登记证的函》为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据此办理了注销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查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市自规局临港分局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载明机构名称: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即两个单位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相应的职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2条“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认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注销排危拆除户(邓盛洪户)不动产登记证的函》为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据此办理了注销登记。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宜府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宜宾市、泸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2日“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一、总体要求“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要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力实现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内容,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立足国家所需、四川所能和两市所长,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配置能力,统筹推进国内外顺畅衔接、跨区域高效运转、城乡融合发展,构建“一市场、两体系、三支撑”的流通发展体系,推动商贸、物流、交通、金融、信用等有机衔接,全面形成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促进两市现代化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持续推进两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产业培育、规划引领、布局优化、市场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流通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基于比较成本优势、效率优势、组织优势等进行配置,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规划管理 7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13第五章建筑退让边界规划管理 17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规划管理 20第七章建筑形态及外观规划管理 23第八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25第九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28第十章场地竖向控制规划管理 34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5第十二章附则 40附录一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41附录二停车位配建标准 42附录三主要名词解释 47附录四计算规则 51附录五总平面规划编制要求 56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城市总规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活动,控规的编制及城市设计应参照本规定。

1.3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3 年 3 月 26 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至此,与中国建交国增至 182 个。

A.危地马拉B.尼加拉瓜C.洪都拉斯D.梵蒂冈【答案】:C2.2022年12 月 9 日上午,中国商飞公司向中国()交付全球首架 C919 大型客机。

A.南方航空B.海南航空C.东方航空D.国际航空【答案】:C3.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 23 时 08 分成功发射,飞行乘组由航天员()三人组成。

A.费俊龙、邓清明、张陆B.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C.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D.陈冬、刘洋、蔡旭哲【答案】:A1/ 174.地壳中含量最多的金属元素是()。

A.硅B.氧C.铁D.铝【答案】:D5.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加强省市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B.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C.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D.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答案】:A6.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

”从管理的角度看,对这句话最合适的理解是()。

A.组织目标需要达成共识,不能有不同意见B.组织需要集中统一管理,不能“政出多门”C.组织中的领导个性不一致,必将导致不团结D.组织中的能人太多,必然造成内耗【答案】:B7.下列名句和作者对应正确的是()。

A.此时相望不相闻,愿逐月华流照君——张若虚B.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辛弃疾C.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李白D.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王维【答案】:A8.有一些气象卫星、地球资源卫星、侦查卫星的运行轨道会经过地球两极上空,这种人造卫星的运行轨道称为()。

A.太阳同步轨道2/ 17B.地球同步轨道C.极地轨道D.地球静止轨道【答案】:C9.有关地球公转说法错误的是()。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近年来,宏观经济背景发生重大变化,内陆地区在国家 转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得极大提升,因此,这个特殊时期, 正是宜宾成立地级市十五年之后需要进行反思与展望、制定新 目标、探索新途径的关键点。
通过本次战略规划研究进一步明确宜宾发展的阶段性任务, 为总体规划纲要工作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京津冀
成渝经济区:对沿长江产业和城镇带价值的 认定,从边缘乌蒙山扶贫攻坚:保障民生、产业带动、跨
珠三角
区域协作、全方位开放,腹地获得提升间接 成渝经济区打造国家经济发展第四极
推动宜宾城市发展。国家投入促进发展要素
8
集聚(如落地电 等),宜宾也有部分促进
乌蒙山片区分布
水资源:金沙江、岷江等过境水资源丰 富,在增大城市供水能力后可满足用水 需求。目前,总用水量约14亿立方米
宜宾市地表水资源可供给量表 ( 亿立方米)
120
名称
过境水资源 总量
金沙江 岷江 长江
地表径流量
50% 404 159 807 3.87
75% 388 148 646 2.93
95%
100
363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综合实力领先,具备先发基础
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亿)
经济规模总量大、趋势快。川南首位 宜宾
工业基础优势突出。领先川南,高于绵阳,紧 乐山
追德阳
泸州
财政收入和投资能力强。2010年财政收入55.6
内江
亿,全省第三;固定资产投资川南第一
如何进一步促进空间的集约、 生态、高效使用?
一、宜宾再认识
从政策优势、经济基础、保障 条件、资源特色、交通地位、 区位潜力等六方面加深对宜宾 未来发展地位的认识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V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注:2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6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宜宾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先行区、南向开放枢纽门户、国家创新型现代产业发展示范区、国家产教融合示范市、长江上游区域中心城市,共建世界优质白酒产业集群,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宜宾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1.5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1.3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03.4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404.58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两区两片、一核三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优质耕地保护,促进北部缓丘和南部山区特色农业发展,强化老君山、大雪山、蜀南竹海、兴文石海生态保护。

发挥中心城区核心引领作用,推动交通干道沿线城镇联动发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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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围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规定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学校、工厂、医院、大型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先按规定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各种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第九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类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及其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划和规执行。

第十一条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注:旧区是指建成区以拆迁改造为主的区域,新区是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凡在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围的公建用房一并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用地围进行计算。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一次性完成完整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分期实施;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围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围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拆建改造时应按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旧区用地面积0.5公顷。

㈡新区用地面积1.0公顷。

居住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十六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1.5米及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1.5米以上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七条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为了在规划实施中额外地为城市提供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含城市道路),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的前提下,其公共空间的设置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按下表提高容积率,但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0%;已作为开放空间所额外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须符合以下要求:在新区任意方向净宽不小于10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在旧区标准酌情降低。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在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基础上,符合本章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㈠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两幢建筑采光面相对,在旧区,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0.8H;新区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1.1H(H为建筑物高度)。

㈡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正面,山墙按山墙距一半,正面按平行布置采光间距一半退让,建筑间距二者相加计算;山墙作为主要采光面时按正面计算。

㈢既非垂直又非平行的居住建筑1、当夹角为00-3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夹角为300-60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应大于0.7H;新区应大于0.9H。

3、当夹角为大于6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一条低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为6米;多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设通道的为8米,不设通道的为6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综合考虑相关规设置;对30米及30米以上高层山墙间距按不小于0.3倍建筑高度且不小于13米控制。

第二十二条点式居住建筑的开窗面按正面对待,无窗面按山墙对待。

第二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㈠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主要采光面的间距:30米以下高度的建筑,其最小值为24米,超过30米的建筑,每增加3米高度,建筑间距增加0.5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各自规定间距的一半相加计算。

㈢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间距要求应作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一栋建筑中的多个塔楼之间的间距按上述标准执行。

旧区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酌减,在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上述规定值的0.8倍执行。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的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㈠高层与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为16米。

㈡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㈢多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㈣低层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低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旧区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酌减,在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上述规定值的0.8倍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殊地段、地形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等用地边界建设时,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外,还必须按本章的规定进行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自身相应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离界距离。

当相邻已有建筑未退让间距时,新建建筑应退足相对应的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

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道路中线各退够相应间距。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距离的最小值按下表执行。

第三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人流、车流大量集散的建筑应满足集散场地的要求,且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划定控制:㈠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时,不得小于10米。

㈡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不得小于18米。

㈢除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个案分析。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构筑物临沿江道路、绿化等特殊用地时应满足有关特殊规定,同时沿江道路靠江一侧不得新建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以交通性为主的道路的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㈠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及30米以上;㈡快速路两侧各20米及20米以上;㈢交通性主干道(含连接线)两侧各15米及15米以上;㈣其它交通性道路(含现有公路)两侧各10米及10米以上。

道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围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围按规划和有关规确定。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如利用地形高差分层入口时,分层入口以上不得超过6层。

第三十七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净空保护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需要控制的高度外,还应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W+S)公式中:H-沿街建筑物高度;W-规划道路红线宽;S-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层高按如下要求控制㈠居住建筑:3米及以下(底层除外)㈡非居住建筑:4.5米及以下(底层除外)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一条城市的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国家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的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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