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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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原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中
税 法 实 施 细 贝 》 七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当 补 缴 或 缴 回 按 该 条 规 定 0第 应
已享 受的 企业 所得税 优 惠税款
二 、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依 照 原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外 财 国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三 、 商 投 资企 业 的外 国 投 资者 依照 《 华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外 中 投 资 企业 和 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 法》 十 条的 规 定 , 第 将从 企 业 取得 的
利 润于 2 0 O 7年 1 2月 3 1目 前 直 接 再 投 资 于 该 企 业 , 加 注 册 资 增
第 九 条 拟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应 填 写 《 居 民 非
术 水平 . 中华 全 国总 工会 、 学技 术部 、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 障部 联 科 人
合 举 办 了 第 三 届 全 国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 设 钳 工 、 工 、 修 电 分 焊 维 工 、 控机床 装调 维修 工 、 控 铣 工 、 控车 工 、 工中 心操 作工 、 数 数 数 加 速 录 师 等 8个 工 种 的 比 赛 : 第 三 届 全 国 职 工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每 个 对 工种 决赛 前 2 O名 选 手 分 别 给 予 不 同 数 额 的 奖 金 .总 计 5 8万 2. 元 ( 单 及奖 金数 额附 后 ) 全部 由全 国总工 会承 担 。 名 ,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四 条 有 关 国 务 院 部 中 第 委 颁 发 的 技 术 方 面 奖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三 届 全 国 职 对 工职 业技 能大 赛获 奖者 取得 的奖 金免 征个 人所 得税 。 为 了 贯 彻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精 神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 学 对 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国税函[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现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
目前,评奖活动已经结束,共计42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2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1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30项,对项目完成人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上述获奖项目总计230万元的奖金由全国总工会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一等奖(2项)成果名称:上海世博会“零排放”公交车用超级电容器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制完成人:华黎杨恩东梁全顺陈晓林陈经坤苗小丽许检红龚正大衡建坡所在单位:上海奥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果名称: FR3/FR5系列燃气轮机叶片制造技术质量攻关完成人:周黔刘建平 XXX飞杨聪跃杨耀华所在单位:中航工业贵州新艺机械厂二等奖(10项)成果名称:通信基站设备安全运行智能型防护系统完成人:吴明田晓光李建亮所在单位:中国联通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成果名称:马铃薯高产种植的方法完成人:王俊斗卢文明王静王立敏周海生所在单位:赤峰蒙森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成果名称:高光水性汽车漆完成人:刘成金所在单位:抚顺市富美涂料有限公司成果名称:人参生物复合菌肥成果的研究与应用完成人:孙玉良所在单位:吉林省靖宇县果丰公司成果名称:节能燃气技术及铝合金单元组合式浇注线设计应用完成人:孟庆长赵长宏齐铁军王凯王丙胜所在单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成果名称:城市排水节能与安全系列技术完成人:沈宁杨伟忠沈大忠孔利明李振宇张泉荣陈志伟王崇荣傅黎明袁秋桃黄文何敏龚磊胡盛梁茅璐云所在单位:上海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白龙港第二污水输送分公司成果名称:风力发电专用钢球完成人:汤国华王嵘沙小建何福艮朱兵李薛俊洪启梅沈达凯魏如春马林周勇所在单位:江苏力星钢球有限公司成果名称:多功能油料净化处理机完成人:张吉平常领所在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成果名称:超低排放柴油机气道及模具开发完成人:陈金元周梁坚覃道业邓贤吕登红池昭就所在单位: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成果名称:毫微型麻花针连接器技术创新完成人:陈晓文匡秀娟所在单位: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等奖(30项)成果名称:连铸机扇形段框架的高效加工技术完成人:卫建平娄宇王珂张洋李建春付鑫孔凡威所在单位: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成果名称: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研制完成人:董雨明柳浩杨丽英王建国李宝生李恩光黄颂昌王宝新王路松秦永春徐剑武昊翔王钎完宇培郭雪郝文起所在单位: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成果名称:连轧管主传动电机的改进与提高完成人:郭嘉宏所在单位: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果名称: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关键施工技术研究与应用完成人:郑青昌王彦彬侯永忠张瑞坡刘慧玲王景虎所在单位: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成果名称:以热代冷热轧产品生产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完成人:徐杰陈礼斌张辉王春峰马春红梁振威褚春光高华刘春雨韩旭光所在单位: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果名称:多线切割300-180微米改造完成人:韩伟高文宽陈乐王康王杰所在单位:英利集团有限公司成果名称:高炉布料设备的节能改造新技术完成人:田印福所在单位: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成果名称:适用涂覆带电设备之防污闪涂料制备方法及其防污闪涂料完成人:刘晓强刘慧洁王晓利王洪波所在单位:辽宁华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果名称:车身表面激光优化工艺完成人:金涛所在单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成果名称:摇枕和侧架整体芯工艺研制完成人:郝施奇景丹孙宝军所在单位: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成果名称:一种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方法完成人:张平王韵华所在单位:上海餐余垃圾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成果名称:转炉副枪系统成套技术装备开发完成人:章文超周韬徐姬清俞文燕马立国魏玲隋立丽所在单位: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果名称:高浓有机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完成人:陈茂林马楫林振锋顾宏钱为施国新所在单位: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果名称:大截面电缆打弯机完成人:陈德风王光明孙维路黄叔铭张行所在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成果名称:模糊控制型高效水帘式喷漆系统完成人:沈宏山董卫红张江华周云德徐志刚所在单位:南通贝思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成果名称:煤矿采空区下薄煤层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方法研究与应用完成人:高远赵伟 XXX武张清华李红徐翀所在单位: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成果名称:活性炭有机废气高效吸附回收装置完成人:傅太平傅志森所在单位: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果名称: TG400-4无线列车调度通信系统完成人:洪清喜朱元林洪杰星郑荣杰陈建国李耀国所在单位:泉州市铁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成果名称:“1+1”电力机车智能真空主断路器完成人:林忠许志宏陈庆燕邓衍裘蔡雷所在单位:福州机务段成果名称:电火花取丝锥专用机床完成人:王钦峰冯民堂所在单位: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果名称: MAX70接装机弹性圆柱销拆装工具的设计完成人:周继武闫鲁董淑艳王伟宋爱华孙增军所在单位:济南卷烟厂成果名称:系列普通热风阀技术改进完成人:田京卫喻水田漯云所在单位: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成果名称:利用草本纸浆黑液生产混凝土高效减水剂完成人:黄波所在单位: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果名称:一种车载式机动抽水喷灌机完成人:刘国成余永清所在单位:十堰市丹江口市农机局成果名称: 64/1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干式Y型直通分支接头完成人:吕玉春黄铭昌曾恕金龙莉英王海鱼刘上金刘奇所在单位:广东吉熙安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成果名称:重庆电网输电线路防雷技术研制完成人:唐世宇白云庆吴高林印华魏长明王勇所在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成果名称:驼峰减速设备技术改造完成人:满开泉郭大立周永洪刘维俊张广勋李长青张萍所在单位:兰州铁路局兰州电务段成果名称:青海油田涩北气田采气生产技术完成人:许正祥孙凌云汪君臣陈得寿谢光辉张洪涛景连雨所在单位:青海油田天然气开发公司成果名称:一趟管柱挤注桥塞工艺技术研制完成人:骆向杰谢斌余杰张立义王俊皮晓龙张勇王存江朱万雨所在单位:新疆油田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成果名称: 9.2吨系列压力油田注汽锅炉研制完成人:郝卫国姜传方林森明王玉新周建平章敬贡军民李鹏王斌所在单位:新疆油田公司机械制造总公司。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重庆市【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10﹞168号【发文日期】2010-06-29【实施时间】2010-06-2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自2012年12月28日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失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以下简称《清算规 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主体的确认问题 根据《清算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主体应为房地产开发 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各单位应强化纳税人的申报责任,明确要求纳税人依照税 收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 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 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要以核实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单 位计税成本为核心,以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调整为重点,辅导 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发改委及有 权立项备案部门备案的项目为清算单位, 也可以规划局颁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明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自2月15日起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实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在省未统一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前,各地涉税鉴证业务政府指导价暂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271号)自2月15日起废止。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5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第一篇: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政策问题【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3-28【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精《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公务电话费、公务移动电话费扣除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的通知》(渝委办﹝1998﹞2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使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的人员的公务通讯收入属工作所需费用,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二、工作餐的扣除问题 鉴于我市机关已普遍执行“朝九晚五”工作制度,一些单位为职工提供了免费工作餐,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免费工作餐补贴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三、交通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四、误餐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误餐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五、医疗费用包干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鉴于我市已执行医疗费用包干办法,对职工个人取得医疗费补贴,每人每月按40元内标准据实扣除。
六、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17【实施日期】2014.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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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标 签】获奖项目名单,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8﹞135号
【发文日期】2008-06-19
【实施时间】2008-06-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