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收藏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外汇支付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外汇支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划分原则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 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 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 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 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 税。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 费用的应付款项。
思考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 扣缴义务人 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 (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 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9、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 要学生 学的知 识,教 职员躬 亲共学 ;要学 生守的 规则, 教职员 躬亲共 守。21.7.2121.7.21Wednesday, July 21, 2021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 的人谈 话。10:22:0410:22:0410:227/21/2021 10:22:04 AM
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案例和税法应用

非居民企业案例和税法应用
• 2.常设机构与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常设机 构与该企业的其他常设机构、关联公司及其 所属的常设机构之间的营业往来,应按照正 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以公 开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计算归属于 常设机构的利润,以便于收入来源国政府据 以征税。
二、 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方法
•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 优惠政策
•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 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 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 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 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含义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 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
案例1: W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设计的美国公司,2009年,W公司与 天津A 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劳务合同,由W公司向A 公司提 供海上油田的平台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处理、资料 处理、建造期间的监督等咨询劳务。后期双方又签订了两份 补充协议,明确W公司提供的主要是设计劳务。2009-2011 年期间,W公司共从A 公司取得咨询劳务收入907万美元。
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 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准予扣除的境外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 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 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 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财税实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财税实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
公布)第七条规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大增,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系统地促进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于2009年8月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6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关于非居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十二个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出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体现了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

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讲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某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股息时,董事会作出派息决议的时间是2009年9月1日,但是在2009年10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就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老板必知的财税问答

老板必知的财税问答

老板必知的财税问答老板们在管理企业财务和税务方面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回答一些老板们必须了解的财税问答。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利润额支付给政府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定,通常是根据利润额的百分比计算。

2.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通常涉及净利润、税前利润、税前损失和税前抵免等因素。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

3. 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的税费。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向政府缴纳增值税。

4. 如何计算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因素。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到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5. 如何合理规划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合法地减少纳税金额。

例如,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企业结构等都是有效的税务筹划手段。

6. 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活动而制定的税收减免或减免税率的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7. 如何合规遵守税法?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和税务管理制度,确保遵守税法规定。

此外,企业还应及时了解税法的变化,避免因为不了解新规定而发生违法行为。

8. 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的行为。

企业应该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并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

9. 如何应对税务稽查?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和税务资料。

如有需要,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税务顾问的帮助。

10. 如何合理规划企业的财务?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财务规划体系,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合理规划企业的财务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1. 如何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程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收藏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
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