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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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关于公布实施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关于公布实施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49号)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

使用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备案种植场基本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场的管理权,其备案种植场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种植场和食用菌种植种植场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2. 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3. 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 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 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资存放场所。

6. 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 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二、备案种植场管理要求企业应制定出口植物产品备案种植场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种植场的管理。

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种植场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植物产品溯源制度。

三、备案种植场农用物资管理要求企业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备案种植场农用物资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 农用物资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2. 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或地区规定在植物产品上禁止使用的农药。

3. 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的质量。

4. 农药应由种植场植保员领取并负责按照农药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备案种植场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备案种植场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1个种植场至少配备l 名)。

种植场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 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植物产品、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2. 负责种植场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和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3. 负责对种植场植物产品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

4. 负责监督种植场农药的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退回农药仓库,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6 号公告)二、受理单位(实施部门):云南检验检疫局植检处三、基本流程: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与审核→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材料:(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示范文本:见附表。

六、常见错误: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七、收费情况:出口蔬菜种植场备案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四)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植检处,2。

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产品类别:种植场名称:种植场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出口食品种养殖基地备案管理之我见

出口食品种养殖基地备案管理之我见

CHI NA IN S PE CTI ON A ND QUARANTI NE中国检验检疫2013第9期食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工业目前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尤其是出口食品,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更关乎国家形象。

为从源头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开始对输日菠菜、大姜实行出口基地备案制,该规定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蔬菜产品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又依法颁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出口加工企业为主体的出口食品种养殖基地备案模式日益暴露出一些缺陷,给出口企业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同时也阻碍了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一、现状目前,实行出口食品种养殖基地备案制度主要是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基地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生产企业自有基地模式和出口公司+基地+农户(标准化)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以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

二、问题1.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

生产企业在备案基地时,按照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基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二是制定各种与生产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三是配备具有一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四是提供所用基地的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的检测报告等。

从上述条件看,出口企业对原料基地进行备案必须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提高了企业管理费用。

而要求生产企业提交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检测报告,则增加了企业的检测成本。

如果一个企业既生产植物源性食品又生产动物源性食品,企业还需要配备养殖方面的技术人员,既要有生产加工的部门,又要有管理种养殖基地的部门,还要有农兽药管理部门,必然使企业生产成本大大提高。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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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实 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实施原料种 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出口植物源 性食品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 督管理。
第三条 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 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 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 和监督检查工作。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
受理部门---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第六条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 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 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 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 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 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 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 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 案工作。
MAIN TOPIC
总则
备案申请
受理和审核 监督管理 上报和公布 附则 附表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种植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通关手续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对于我国的出口食品实施食品卫生检验和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食品的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进口该食品的国家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影响到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更关系到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形象。

本法在规范国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国内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的同时,加强对出口食品卫生的检验、监督,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强化监管的法制精神,并且符合国际上食品贸易应当遵循的共同规则,即不符合本国规定的生产、销售食品的卫生标准的,原则上也不得向境外出口。

同时,通过事先对出口把关,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出口,又可以减少出口食品贸易中的技术规范的纠纷。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我国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机关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卫生部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实现“三检合一”。

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监总局),直属国务院。

目前,国家质监总局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垂直管理。

2024年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流程

2024年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流程

2024年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流程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中国的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流程变得越发重要。

2016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量持续增长,但与此同时,各国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确保我国出口食品符合国际标准,出口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流程,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有效开展国际贸易。

二、出口食品备案流程概述出口食品备案是指出口食品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相关信息。

出口食品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声誉,促进食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出口食品备案的流程包括备案资料准备、备案申报和备案审核等环节。

三、备案资料准备1.基本信息准备出口食品企业首先需要准备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这些信息是出口食品备案的基础,企业需要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资质证书准备出口食品企业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包括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这些证书是出口食品备案的必备资料,企业需要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其他备案资料准备除了基本信息和资质证书外,出口食品企业还需要准备其他备案资料,比如产品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标签和包装资料等。

这些资料对于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四、备案申报1.选择备案机构出口食品企业需要选择适合的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报。

备案机构可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报。

2.填写备案申报表备案申报需要填写相关的备案申报表,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企业需要确保备案申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备案流程的延误。

3.递交备案申报材料完成备案申报表的填写后,出口食品企业需要将备案申报材料递交给备案机构进行审核。

在递交备案申报材料时,企业需要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确保备案流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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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
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
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
(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章受理与审核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九条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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