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集下载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H*;+I,--L
]" L
3,5-Br2-PADAP L
]" 2B L
BC
.` / 0(
QL
1B4 T\9L
1B4 4-2 -3 L
&XQG9)BOD5, =>#4L
7 56]" L
GB 7494 +a K!R " .# L
GB 8703 $%).
GB 9803 +a & 4 '( T L
GB 11889 +a 5a N-(1-)) *7 L
GB 11890 +a + ,_-.L
GB 11893 &##43;a T4# L
GB/T 14378 +a +US L
GB/T 14470.2-2002 VWB+ ABF"
GB/T 14672 +a ,_-.L
GB/T 14673 +a
XYZQ L
HJ/T 83 +a ? BC H)AOX, -.L
HJ/T 195 +a 7 ,_ Q .L
HJ/T 200 +a 9 ,_ Q .L
HJ/T 341 +a R 6 L)]T,
HJ/T 343 +a (;R7L)]T,
HJ/T 344 +a SF L
GB/T 15441 +a & ' B [$L
GB/T 15503 +a
\]")BPHA,^_ L
GB/T 15505 +a < XYZQL

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192-19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199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II
DB11/ 890—2012
引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 pH/无量纲 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SS) 动植物油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总氮(以 N 计) 氨氮(以 N 计)① 总磷(以 P 计) 色度/稀释倍数 粪大肠菌群数/(MPN/L) 总汞
A 标准 6-9 20 4 5 0.1 0.05 0.2 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1.0(1.5) 0.2 10 500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B 标准 6-9 30 6 5 0.5 0.5 0.3 1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13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结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我市的五类水环境功能区划,我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07-2005)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已发布,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局绘制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的汇水范围图,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排污收费等方面严格执行《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确保其顺利实施。

有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环保局反馈。

附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法制处:68717209
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 68717204。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gb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辐射防护规定gb水质五氯酚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水质硒的测定二氨基萘荧光法gb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水质锰的测定高锰酸钾分光光度法gb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db1水质铅的测定水质硫氰酸盐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gb水质黑索金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水质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水质硝化甘油的测定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水质一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gb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gb水质二乙烯烷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gb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gb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gb水质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hj水质硼的测定姜黄素分光光度法hj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hj水质铍的测定分光光度法hj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

DB11/307-2013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各地盐分控制水污染排放标准

各地盐分控制水污染排放标准

有含盐要求的水污染排放标准1. 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2.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3. 河北省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4. 河南省地方标准《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DB41/276-2011)行业类别 排放标准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t监控位置 制盐企业 1.0 烧碱 1.5 制碱企业纯碱350 2.0总排放口5.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6. 浙江省地方标准《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总铁 一级排放限值3.0 二级排放限值10.0 特别排放限值2.0 7. 贵州省地方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8. 四川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本标准共规定了40项污染物标准限值,其中32项已包含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氯化物、黄磷、甲醇、水合肼、吡啶、钒、钡、云母渣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含在本标准中。

9.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序号 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COD(mg/L) 60(30) 100(60) 2 氯化物(mg/L)300(200)300(20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序号 项目 A等级 B等级 C等级1 五日生化需氧量 350 350 1502 化学需氧量 500(800) 500(800) 3003 溶解性固体(mg/L) 1600 2000 20004 氯化物(mg/L) 500 600 8005 硫酸盐(mg/L) 400 500 600注: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A等级;……采用二级处理,B等级;……采用一级处理,C等级;括号为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改、扩建,且BOD5/COD>0.4时控制指标的最高允许值;其它未列项目查看各自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13.030.20DB Z 60备案号:17214-2005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11/ 307—2005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内容 (1)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3.2 其他规定 (1)4 监测 (6)4.1 采样点 (6)4.2 采样频率 (6)4.3 排水量 (6)4.4 统计 (6)4.5 方法 (6)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附录A (9)IDB11/ 307—2005II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 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DB11/ 307—2005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7月27日通过,1999年7月30日修正。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1日发布发布。

3 技术内容3.1 3.2 标准分级和限值3.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A。

3.1.2 在划定的II、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3.1.3 排入北京市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3.1.4 排入北京市III、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5 排入北京市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3.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3.1.3、3.1.4、3.1.5的规定。

其他规定3.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3.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DB11/ 307—200523.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 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 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 8978—1996表5的有关规定。

3.2.6 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排入II、I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一级标准,排入IV、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3.1.3、3.1.4、3.1.5、3.1.6、3.1.7的规定。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一级限值 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总镉 0.01 0.02 0.02 0.02 4总铬 0.1 0.5 1.0 1.5 5六价铬 0.05 0.2 0.2 0.2 6 总砷 0.04 0.1 0.1 0.1 7总铅 0.1 0.1 0.1 0.1 8总镍 0.05 0.5 0.5 0.5 9苯并(a )芘 不得检出 0.00003 0.00003 0.00003 10总铍 不得检出 0.005 0.005 0.005 11总银 0.1 0.5 0.5 0.5 12总α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一类 13总β放射性(Bq/L) 1.0 10 10 10 14 pH (无量纲) 6.5~8.5 6.5~8.5 6~9 6~9 15水温(℃) 30 35 35 35 16色度(倍) 10 30 50 80 17悬浮物(SS ) 10 30 50 80 18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5.0 15 20 30 19化学需氧量(COD C r ) 15 50 60 100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21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硫化物 0.01 0.2 0.2 0.5 25氨氮 2.0 5.0 10 15 26总氮 15 20 — — 二类 27 氟化物 1.0 2.0 5.0 5.0DB11/ 307—20053 表1(续)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28总磷(以P 计) (排入封闭性水域) 0.1 0.5 0.5 1.0 29甲醛 0.5 0.5 0.5 1.5 30甲醇 3.0 3.0 5.0 10 31苯胺类 0.1 0.4 0.4 1.0 32硝基苯类 0.5 0.5 0.5 1.0 33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5 3.0 5.0 8.0 34总铜 0.1 0.5 0.5 1.0 35总锌 1.0 2.0 2.0 3.0 36总锰 0.5 1.0 2.0 2.0 37彩色显影剂 0.2 1.0 1.0 2.0 38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0.6 2.0 3.0 3.0 39元素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0.1 40有机磷农药(以P 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41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2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3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4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45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8.0 46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 计)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5.0 47三氯甲烷 0.1 0.2 0.3 0.6 48四氯化碳 0.01 0.02 0.03 0.06 49三氯乙烯 0.05 0.1 0.3 0.6 50四氯乙烯 0.05 0.1 0.1 0.2 51 1,2-二氯乙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3 0.6 52苯系物总量 1.0 1.2 2.0 2.5 53苯 0.05 0.1 0.1 0.2 54甲苯 0.1 0.1 0.1 0.2 55乙苯 0.1 0.2 0.4 0.6 56间-二甲苯 0.1 0.2 0.4 0.6 57邻-二甲苯 0.1 0.2 0.4 0.6 58对-二甲苯 0.1 0.2 0.4 0.6 59氯苯 0.02 0.05 0.05 0.1 60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1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2 1,2,4-三氯苯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二类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0.5 1.0DB11/ 307—20054 表1(续)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64 2,4-二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65苯酚 0.01 0.01 0.2 0.366 间-甲酚 0.01 0.01 0.1 0.2 67 2,4-二氯酚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0.6 0.8 68 2,4,6-三氯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60.8 6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不得检出 0.05 0.20.4 7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不得检出 0.05 0.3 0.671丙烯腈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0 3.0 72总硒 0.05 0.1 0.1 0.2 73总有机碳(TOC ) 10 20 20 30 二类 74 可溶性固体总量 1000 1000 2000 2000 表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1总汞 0.05 2烷基汞 不得检出 3总镉 0.1 4总铬 1.5 5六价铬 0.5 6 总砷 0.57总铅 1.0 8总镍 1.0 9苯并(a )芘 0.00003 10总铍 0.005 11总银 0.5 12总α放射性(Bq/L ) 1.0 一类 13总β放射性(Bq/L ) 10 14 pH (无量纲) 6~9 15水温(℃) 35 16悬浮物(SS ) 400 17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300 18化学需氧量(CODc r ) 500 19石油类 10 20动植物油 100 21挥发酚 2.0 电影洗印(铁氰化合物) 5.022总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1.0 23硫化物 1.0二类 24 氟化物 10DB11/ 307—20055 表2(续)类别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25甲醛 5.0 26甲醇 20 27苯胺类 3.0 28硝基苯类 5.0 29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15 30总铜 1.0 31总锌 5.0 32总锰 5.0 33彩色显影剂 3.0 34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6.0 35元素磷 0.3 36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5 37乐果 2.0 38对硫磷 2.0 39甲基对硫磷 2.0 40马拉硫磷 10 41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10 42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以Cl 计) 8.0 43三氯甲烷 1.0 44四氯化碳 0.5 45三氯乙烯 1.0 46四氯乙烯 0.5 47 1,2-二氯乙烷 1.5 48苯系物总量 5.0 49苯 0.5 50甲苯 0.5 51乙苯 1.0 52间-二甲苯 1.0 53邻-二甲苯 1.0 54对-二甲苯 1.0 55氯苯 1.0 56邻-二氯苯 1.0 57对-二氯苯 1.0 58 1,2,4-三氯苯 1.0 59对硝基氯苯 5.0 60 2,4-二硝基氯苯 5.0 61苯酚 1.062 间-甲酚 0.5DB11/ 307—20056表2(续)类别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限值63 2,4-二氯酚 1.064 2,4,6-三氯酚 1.065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2.066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2.067 丙烯腈 5.068 总硒 0.569 可溶性固体总量 2000二类70 易沉固体(mL/L·15min) 104 监测4.14.2 4.3 4.4 4.5 采样点4.1.1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