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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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

在日常生活中,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很多城市居民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杭州市制定了相应的噪音标准。

噪音的定义噪音是指一切使人感到不适或干扰正常活动的声音。

噪音的来源有很多,比如交通噪音、施工噪音、机械设备噪音等。

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很多不良影响,比如睡眠质量下降、听力损失、心理健康问题等。

杭州市噪音标准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杭州市城市噪声环境管理办法》,杭州市下分为四类噪声区域:居住区、商业区、交通干道和工业区。

每个区域的噪音标准略有不同。

在杭州市的居住区,规定了白天和晚上的噪音标准。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55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50分贝(dB)。

居民区域的噪音标准较低,旨在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生活品质。

商业区商业区相对居住区来说,噪音标准有所提高。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65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60分贝(dB)。

商业区的噪音标准较居住区更高,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

交通干道交通干道是指道路上的车辆噪音,这种噪音来源广泛且持续性较大。

为了合理管理交通干道上的噪音,杭州市规定了白天和晚上的噪音标准。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70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65分贝(dB)。

工业区是噪音较大的区域,主要是由于机械设备、工程施工等原因造成的。

杭州市规定了工业区的噪音标准为75分贝(dB)。

此外,工业区还需要在噪声源处设置噪音降低措施,以降低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杭州市噪音控制的相关政策除了噪音标准外,杭州市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噪音控制政策,以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噪音源治理。

杭州市要求各类噪音源单位(如工地、厂区等)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噪音排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噪音排放不超过规定标准。

2.噪音源隔离。

杭州市鼓励各类噪音源单位按照规定距离,远离居民区、商业区等噪音敏感区域,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杭政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24〕30号为确保杭州市区考生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享有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加强噪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除抢修抢险工程外,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

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2024年6月16日22时至6月23日6时。

请相关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

二、在2024年度高考日(6月7日、8日、9日、10日)、中考日(6月22日、23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2024年7月6日、7日,2025年1月初(具体日期待定)]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禁止在市区各考点周边实施下列行为:(一)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三)机动车船鸣喇叭;(四)燃放烟花爆竹;(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禁违法产生噪声干扰考生复习、考试和休息。

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如2024年度中高考等时间发生变化,上述噪声管理措施实施时间自动作相应调整。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10月1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声音。

第三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室内噪声管控与减音措施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室内噪声管控与减音措施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室内噪声管控与减音措施引言室内噪声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面临的问题之一,尤其在高密度人口城市中如杭州,噪音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杭州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来管控和减少室内噪声。

本文将详细介绍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中关于室内噪声管控和减音措施的要求和规定。

1. 室内噪声管控标准白天(早上8点至晚上10点)室内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夜间(晚上10点至早上8点)室内噪声不得超过40分贝。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居民的休息和居住环境,确保夜间的安静和白天的相对宁静。

2. 室内噪声管控责任2.1. 物业管理方责任物业管理方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居民住宅内室内噪声的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他们应该定期检查住宅单位的噪声控制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及时修复和替换损坏的设备对于存在噪声超标的住宅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情况向住户提供关于噪声控制的指导和建议,并组织室内噪声管控培训。

2.2. 业主责任业主有责任确保住宅内的噪声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业主应该停止产生噪声源,例如在夜间禁止使用大声音乐、电视和其他制造噪音的设备定期检查家电和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不产生过多的噪音若业主发现其他住户存在噪声超标问题,应积极与物业管理方沟通并寻求解决。

3. 室内噪声减音措施3.1. 隔音墙在住宅单位之间建设隔音墙是减少室内噪声传播的有效方式。

物业管理方应采用隔音性能良好的材料来建设隔音墙,并确保其牢固稳定以有效地隔离噪音。

3.2. 声音吸收材料在住宅内部使用一些声音吸收材料,如地毯、吸音板等,可以有效地吸收和减少噪音的反射,降低室内的噪音水平。

3.3. 设备噪音控制住宅内的电器设备通常是噪音的主要来源之一。

物业管理方应提倡住户使用低噪音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减少设备工作时的噪音。

结论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中关于室内噪声管控和减音措施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

杭州市 噪声法 职责分工

杭州市 噪声法 职责分工

杭州市噪声法职责分工一、市政府领导杭州市政府负责全市的噪声监管工作,制定政策、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政府应定期召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和推动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负责受理噪声污染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公安部门杭州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对违反噪声污染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

对于夜间噪声扰民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噪声的管理。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交通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价,针对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五、建设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地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管。

对于违反噪声污染法律法规的建设工地,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场所的噪声污染监管。

对于文化、旅游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应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七、体育主管部门杭州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所的噪声污染监管。

对于体育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应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的管理,对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中存在的噪声问题进行监管。

九、市场监管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市场秩序,对市场上销售的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

十、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如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防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噪声污染防治等。

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

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

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杭州市居住区建筑噪声标准分为白天和晚上两个时段:
1. 白天时段(6:00 - 22:00)建筑噪声标准:
- 住宅区、文教卫生娱乐场所:室内噪声限值为40分贝(A)。

- 集贸市场、工业区、公路沿线:室内噪声限值为45分贝(A)。

2. 晚上时段(22:00 - 6:00)建筑噪声标准:
- 住宅区、文教卫生娱乐场所:室内噪声限值为35分贝(A)。

- 集贸市场、工业区、公路沿线:室内噪声限值为40分贝(A)。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只是建筑物内部产生的噪声限制,并不包括外部环境噪声限制。

此外,对于建设工程噪声的限制还会受到环境评价和建筑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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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受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七条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降噪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已有的交通干线对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

第十八条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

行车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第二十条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

禁止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桨机船夜间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二十三条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禁止使用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

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第三十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均设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第三十八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的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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