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_王利明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3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___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谈合同无效之恶意抗辩

因对 方 的 恶 意行 为不 得 不 承 担 由此 带来 的风 险和 不 利 。 【 关键 词 】 恶 意 抗 辩 ;合 同 无 效 制度
一
无效 合 同恶意抗 辩之概述
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无需背负任何责任乃至获 利。这种滥用抗辩权的行为有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危害。 首先 ,恶意抗辩 背离 了合 同无效制度 设立的 目的和宗 旨。 合同无效设立的重要 目 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 , 维护国家的法治秩 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 。 如果违法行为入主动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则不仅意味着无效后的 责任对 违法行为人没有形成某种硬化的约 束,甚至将使其获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这 就根本违背了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 无辜的 受害人可能在法 院起诉要求获得保护的时 候,反而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控制。这正是象
三 合 同无 效恶意抗 辩的一般规 制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通 常通 过情 势变 更 原 则 来限制由交易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的恶意 抗辩 。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 “ 法律效力发生原 因之法律要件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 , 因不可 归责与当事 人之事由, 致有非当时所得预料 圃 之变更 , 而发生原有效力,显有于诚实信用 类恶意抗辩案件的一条出路。 时,应任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 。 【 考文献】 参 这样基于环境变化或时间变迁而履行合同的 1 王利 明 :《 、 关于 无效 合 同确 认 的 若 遭受不利益的一 方有 了合理 的理 由进行救 一 干 问题 》 《 , 民商 法 研 究》 0 5 1期 。 20年 2 济, 也由此减少了部分因履行合同不利益而 2 、梁慧星主 编 :《 民商法论 丛 ( 第六 发 生恶 意抗 辩 的 空 间 。 卷) ,法律 出版社 1 9 年版 ,第 1 0 》 97 7 我国虽然亦在 合同法》解释 ( )中 二 页。 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因其规定限于当事 3 、王泽 鉴:《 法原理》 债 中国政法大 人在订立合 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 学 出版社 2 0 年 版 , 第 2 9页。 01 5 二 、合 同无效恶意抗辩 之危 害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对合同 4 、方流芳 :《 同 自由漫谈》 t / 合 ,h ̄ I ] 合 同中恶意抗辩一方往往是为了增 益 无效恶意抗辩的规制略显薄弱。盖因事实上 / w ydnc/ ae 3 9 /,2 1 年 w w.ai . pp / 5 9 a c r 00 已方好处或是减损对方利益, 作出违背合 同 进行合同无效恶意抗辩的大多数出于商业利 5月 1 4日 成立当初双方意志的无效主张 , 自己得 以 益驱使 ,而无法适用该规定。且我国对无效 使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26内容提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
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无效合同、确认、违法性无效合同是相对干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
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
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别规则是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一、概述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五种情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除非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否则无效。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形。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3. 合同标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标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
4. 合同标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结论其他是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审查合同的效力要件,避免因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损失。
当发现合同无效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五种情形,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吨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后经查实,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签订时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除非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否则无效。
本案例中,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签订时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五、法律建议为了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对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

社会科学 6 20 0 7 年第 6 期 ; 耿林 : 5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 6 , 中国 民主法制 出版社 200 9 年版 ; 黄忠 : 5违法合 同效 力论 6 , 法律 出版社 201 0 年版 ; 刘凯湘 ! 夏小雄 : /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 )
二 ! 司法认 定 企 业 间借 贷合 同无效 的理 由归纳
考虑到无效之于契约 自由的严重威胁 , 因此 5合 同法 6 进一步缩 限了无效范 围 " 按照 5合
同法 6 第 5 2 条 的规定 , 只有五种理由可以判定合 同无效 " 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 同又是 因何而无
效的呢?
据笔者调查 , 1 6 2 绝大多数的判决 和法官都认为企业间借贷无效 的法律依据是 5合 同法 6 第 2 条第 (五 ) 项 "另外 , 也有个别判 决将 5合 同法 6 第 5 5 2 条第 (三) 项作 为了无效 的依据 "
(二) 6 第 1 4 条 , 我 国民事立法似乎已为合同无效的判定铺设 了一条越发具体 的道路 , 但这一道路的可行性却颇值 疑问 " 比如 5合 同法解 释 (二 ) 6 第 1 4 条 出台后 , 就在 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如何确认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0 的疑 问 " 参见沈德咏 ! 奚 晓明主编 : 5最高人民法 院关 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 理解与适用 6 , 人 民法 院出版社 20 0 9 年版 ,
维定 势 0, 法 官 们都 不 由 自主地 把 企业 间借 贷合 同判 为无 效 , 并 习惯 将 上述 司法 解 释 作 为 其判 决 理 由 " 然而 , 需 要 注意 的是 ,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解 释 虽 始 终 强 调 : 企业 借 贷 合 同违 反 了有 关 金 融 法规 , 但 对 /有 关 的金 融 法规 0, 究竟 是指 何种 法 律或 行政 法 规并 未 明示 " 这 显 然 有 悖 审 判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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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经过 立法、学说、判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共同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浓厚中 国特色的合同效力制度。由于合同效力同时关涉私法自治的精神和国家 管制的实现,因此近年来,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等问题再次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本期特邀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共同讨论合同效力问题,以 飨读者。
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做出解释,而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解释,那么可以认定,地 方法规和规章体现了上位法精神。 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 将其理解为上位法, 从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可以作为 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第三,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损害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 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 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均系无效担 保,依据的就是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 ——其性质属于部 门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 其 理 由就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一、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一种合同类型,是 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 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 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就确立了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在学理上,该条规定属 于引致条款。 〔1〕这就是说,其本身不能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产生影响, 必须结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判 断。 也就是说,该种引致条款不能单独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进行判断,而必须要结合有关强行性规定,才能对合同的 效力进行具体判断, 而这些效力性规定大多属于公法规 范。 引致条款通过引致公法的规定,使得公法与私法对具 体行为的调整保持了一致性。 应 当 承 认 ,《合 同 法 》第52条 第5项 规 定 虽 然 属 于 引 致 条款,但较之于其所要引致的内容,是清晰明确的,即严 格限定了法官应当援引的条款的范围。 〔2〕依据该规定,一
〔5〕王 泽 鉴 :《 民 法 实 例 研 习 ( 民 法 总 则 ) 》, 三 民 书 局 1996 年 版 ,第234页 。 〔6〕 同 注 〔3 〕, 第20-25 页 。 〔7〕[ 德 ]卡 尔·拉 伦 茨 :《 德 国 民 法 通 论 》(上 册),王 晓 晔 等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42页 。 〔8〕《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1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964年 版 ,第71页 。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 而无效 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交 易影响较大。 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 第 52条 第 5项 明 确 了 合 同 无 效 的 判 断 标 准 , 从 而 为 正 确 认 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 然存在一些争议, 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 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1〕[ 德 ]卡 尔·拉 伦 茨 :《 德 国 民 法 通 论 》, 王 晓 晔 等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588 页 。 〔2〕许 中 缘 :“论 违 反 公 法 规 定 对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的 影 响 — — — 再 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52条 第5项 ”,载 《法 商 研 究 》2011年1期 。 〔3〕许 中 缘 :《民 法 强 行 性 规 范 研 究 》,法 律 出 版 社 2010 年 版 ,第225页 。
3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特别策划: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律文本中大多采用了“应当”的表述方式,表明当事人必 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53条 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就属于强制性 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或者“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约定就属于排除该规则的内 容,显然无效。 强制性规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限制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 会公益。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 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 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 但法院不得直 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 在考虑地方性 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应当注意以下 几点。
第一, 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 在。 这就是说,尽管上位法的规定非常原则抽象,但是如 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上位法的具体化, 和上位 法构成了完整的整体,那么,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 定是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 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地方性 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可以依照上位法 确认合同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确认合同效力 的参考。
按照拉伦茨的看法,强制规范包括如下几类:一是规 定私法自治以及私法自治行使的要件的规范, 例如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限于对 行 为 类 型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情 况 );二 是 保 障 交 易 稳 定 、 保 护 第三人之信赖的规范; 三是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 果 或 为 满 足 社 会 要 求 而 对 私 法 自 治 予 以 限 制 的 规 范 。 〔7〕严 格地说,因强制性规范的类型较多,并不仅仅限于禁止当 事人的行为,因此采用取缔性规范的表述更为合适。 《合 同 法 》 第 52条 第 5项 规 定 要 求 以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范为依据,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违反法律规定是一个极为抽象和概括的表述, 因为法律 规定成千上万,即使就公法而言,也包括了许多任意性规 范,所以违反该类规范,不应该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符合 立法设置任意性规范的本意。 将任意性规范作为判断合 同效力的规范,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法律设置任意性规 范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凭自己 的意思改变法律的规定。 所以违反任意性规范的话,就立 法者本意而言,不应使合同无效。 第三,有利于强制性规 范的遵守。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 范。 ”〔8〕法律规则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 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设置强制性 规范的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 强制性规范在法
〔4〕例如,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1986年《民 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利 益 的 ”合 同 无 效 ;1993年 的 《经 济 合 同 法 》第7条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合 同 ”无 效 ,这 些 都 没 有 提 到 违 反 强 行 性 规 定 的 问 题 。
2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法律适法用律适20用11 年20第125年期第总7第期302 期
特别策划: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国 合 同 法>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一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司 法 解 释 一 》”)第4条 规 定 :“合 同 法 实 施 以 后 , 人 民 法 院 确 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 规章为依据。 ”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 制定并颁布的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为依据 《民 法 通 则 》第58条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对法律的定义没有做出严格的限 制,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对此做出扩大解释,即从广义上理 解法的概念, 不仅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 含在内,还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 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 据, 甚至把有些地方的土政策都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依 据。 这就导致了许多本应有效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造成 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浪费,与《合同法》确定的鼓励交 易原则相背离。 有鉴于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 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 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 的范围。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三)以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为依据 《合同法》 第52条第5项要求以强制性规定为判断合 同效力的标准,极大的完善了合同法的效力制度。 但是, 强制性规定仍然是一个范围极为宽泛的概念, 尤其是就 公法规范而言,多为强制性规范,如果对此不作详细具体 的限定, 必然导致大量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成为合同效 力的评价标准。 例如在日本的判例学说中,对违反强制性 规 范 是 否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存 在 “法 规 渊 源 区 别 说 ”、 “ 综 合 判 断 说 ”、“履 行 阶 段 说 ”、“经 济 公 序 说 ”、 “ 基 本 权 保 护 义 务说”。 〔9〕在我国,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确立的强制性 规定的标准,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保证无效合同裁判的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性, 对判断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可采取几种模式加以 处理。 一是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将强制性规定概括归纳为 几种形态,分别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如有学者认 为,应将禁止性规定区分为行为规范与权能规范,并分别 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但 〔10〕 是这种分类仍然未能解 释出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判断该如何适应, 可操作 性不强。 二是以公序良俗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检验,因为不 同的强制性规定在规范、政策上的目的不同,所体现的公 法强制程度不同,所蕴涵的社会公益的大小也不同,从而 违反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结果也必然不同。 〔11〕 此种观点虽然不无道理,但仍然过于抽象,强制性规范范 围过于宽泛, 如果完全授权法官通过对公序良俗的解释 来判断某一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就会给予 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 不确定性。 三是进一步区分强制性规范,并对其进行限缩 性解释,以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我国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