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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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些合同本身就带有欺骗性质,而且订立的条款对其中一方极为不公平,像这样的合同是不需要履行的,基本就是无效合同,当然到底有没有效,还要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合同满足上述条款之一的,就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某些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如果未办理相应手续,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再有就是,根据我国法律,还存在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也属无效,可撤销合同在依法被撤销后,也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如何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三、合同始终无效诉讼时效是怎样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被法律认定
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种,以下是五种常见的情形:
1.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或者目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例如违反了禁止性法律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等,这样的合
同是无效的。

2. 缺乏代表权,当一方缺乏代表权签订合同时,合同也会被认
定为无效。

例如,未经公司授权的员工签订的合同。

3. 欺诈、胁迫,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胁迫等
手段,导致对方在错误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4. 违反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或者条款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
损害了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5. 目的不合法,合同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合同
的目的是非法的、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等,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们需要在起草合同范本时特别注意以上情形,避免合同无效的发生,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普法系列:《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普法系列:《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普法系列:《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0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03、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04、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05、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06、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07、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0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9、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3、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15、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6、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是哪几种

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是哪几种

合同⽆效五种情形是哪⼏种合同是双⽅的真实意思表⽰,合同的订合是建⽴在双⽅⾃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可实践中,合同可能因为⽋缺⼀定⽣效要件,⽽不发⽣法律效⼒。此时,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为⽆效合同。判定合同是否⽆效,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五种情形。那么,合同⽆效五种情形是哪⼏种?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五种情形是哪⼏种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四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第⼀百四⼗六条 【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第⼀百五⼗四条 【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家看完之后就要知道具体的规定。我们在进⾏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清楚哪⼏种合同是⽆效合同,这关系到⾃⼰的实际利益,⼤家可以从本⽂中进⾏详细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是什么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是什么

有关确认合同⽆效的法律法规条⽂和处理意见是什么合同纠纷中合同⽆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对于合同⽆效我们⼜该怎么处理?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效的法律法规条⽂及处理意见是什么⼀、《民法典》(2022年1⽉1⽇起⽣效)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五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可主张。
合 同无效 并不都是全部无效 ,有的只是部分无效。无效 的原因存 存 于合同内容 的全部时 ,合同全部无效 ;无效 的原因存在于合 同内容的一
部分,而该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 、我 国关 于合 同无 效 制 度 的 规 定
我 国 《 同法》 在吸收 了 《 合 民法通 则》 和以往合 同立法 的经验基 础上 ,对无效合 同的事 由做出了系统 的规定 ,从鼓励交易 的角度缩小 了 无效合 同的范 围。根据 《 合同法》 第 5 2条及第 5 3条的规定来看 ,确认
2 0.人 文法 制 8
《 同法 》 合 同无 效制 度 的 法经 济 分析 合
杨 熠
( 南科 技 大 学 四川 绵 阳 6 1 1 ) 西 2 00
摘 要 :合 同的有效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 当事人 意图通过合 同实现的 目的能否得到 实现 。随着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合 同无效制 度在 司法适 用中要如何尽量使 市场主体 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维护 交易秩序 ,保障交易安 全和公 平 ,降低社会 总体 交易成本,从而推进社会
l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基本立法精 神 我 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立法精神可以从新法 与旧法的对 比之 中反映出 来 。对于 《 合同法》 中的有 关合 同无效 的规 定 ,较之 以前颁布 的 《 民 法通则》 巾第 四章 “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有明显的 区别。首 先,《 民 法通则》第 5 8条第 3款规定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F 为的” 民事行为无效 ,而 《 所 合同法》 规 定 : 一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 段 订 立 的 合 同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的 为 无 效 合 方 同 ,未 损 害 国 家 利益 的 为可 撤 销 的 合 同 。 可 见 , 对 于 “ 一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 法》 通过用 “ 害国家利益 ”来缩 小了 ,《 损 无效合 同的范围 ,损 害国家利益 的才无效 ,未损害 国家利益 的可撤 销。 其次 ,《 民法通则》 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然 而 ≤ 合同法》把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 订立 的合 同界 定为效 力未定 的合 同,并非绝对无效 ,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其 自身取得完全行 为能力后未 追 认 的 ,才 无 效 。 从 上 町见 ,我 国合 同立 法 缩 小 了 无 效 合 同 的范 嗣 ,尽 可 能使 合 Ⅻ 趋 于有效 、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 自由。因此 ,我国合 同无效 制度的 本 立法精神可以概括 为:在无碍社会 基本 秩序 的前提 下 ,尽量 使合 同有 效 ,平衡合同主体之 间利益 ,体现合同主体 的意志 白南,实 现效 益最大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效的合同⾃始始终不具有法律效⼒,不受法律保护的,造成合同⽆效的原因很多,合同被认定⽆效后,需要处理合同⽆效产⽣的相关问题,那么⽆效合同如何认定及怎样进⾏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签订合同的当事⼈不具有民事⾏为能⼒;合同不是当事⼈真实意思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就⽆效。

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纠纷诉讼特点是什么1、诉讼是⼈民法院基于⼀⽅当事⼈的请求⽽开始的,当事⼈不提出要求、⼈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诉讼。

当事⼈不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双⽅之间的争议的。

审判⼈员是国家权⼒机关任命的,当事⼈没有选择审判⼈员的权利,但是享有申请审判⼈员回避的权利。

3、⼈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当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较严格、完整。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第⼀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式所不具备的。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1. 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 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4. 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违反的合同无效。

5.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6. 合同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7. 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8. 合同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合同无效。

9.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的合同无效。

10.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无效。

11.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合同无效。

12.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合同无效。

13.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合同无效。

14.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收益权。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收益权,合同无效。

15.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担保权。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担保权,合同无效。

16. 合同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抵押权。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抵押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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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无效制度 摘 要:对无效合同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背景下,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本

文将对当代合同法上合同制度的客观分析考查,分析并提炼合同无效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代合同法的无效合同制度现状,以及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合同无效 特点 现状 趋势

一、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无效就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可以用“自始、当然、确定、永久”这八个字来概括: 首先,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候起就是无效的。一旦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因为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的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 其次,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就是指在无效合同不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时,因为它已经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它也应当是无效的。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之后,由于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无效,那么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或者依职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而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影响。 第三个特点就是无效合同的效力是确定的,也就是说无效的状态是明显的,如果对违法的事实没有争议,则这个无效的状态是明确的、肯定的。因为无效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它内容违法,所以不能产生法律应该赋予的效力。 第四个特点就是无效的状态是永久的。也就是说,无效不能因为时间的经过而使无效合同转为有效。无效合同有一个重要规则就是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就是说当事人在缔结无效合同之后,不能够根据合同来继续履行,也不得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一个无效的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它有效。

二、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和确认合同无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种无效就其效果而言,当属绝对无效,即确定的,当然的自始无效。但在实务中适用这两项制度,总要出现一些问题,如,适用第4项时,少数实务工作者明显知道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却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不敢认定合同无效,适用第5项时,感到虽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依据其认定合同无效、明显不合“情理”,但仍会依其作出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这两种作法都是没有深刻理解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想要解决这些实际矛盾,应当正确把握立法机关设立这两项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只有完全知道目的所在,才能正确适用这两项规定。

三、当代合同法上合同无效制度 当代合同法与近现代合同法无明显的发展界限和本质差异。这是因为,支撑和构筑当代合同法的基础并没有质的改变。“私法自治”仍处于相当重要的基础地位,“契约自由”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客观环境的变迁仍不可避免的催生了新的制度景象。 1、 标准合同中特殊的无效合同制度 当代社会,邮政、电信、电业、自来水、铁路、公路等公用事业 居于独占地位,欠缺真正的缔约自由的基础,法律规定了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和用户的缔约请求,这就是所谓的“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的场合,一方以标准合同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合同关系,而标准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取决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须尽提醒和说明义务,以及在拟定条款是应力求公平的义务,否则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与以往的合同不同,标准合同由于其集广泛适用性与一方拟制性于一身,所以,合同法在合同无效制度上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2、 司法实践对合同无效制度的补充 在法国,自20世纪初始,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的不断加强,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衰落。合同效力又探寻当事人意志自由逐渐向维护社会公正的角度转向。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解释合同时,常常不去刻意的寻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而是倾向于使合同产生法官所希望的产生的那些法律效果。事实上,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表达不清楚或不完整是,法官完全是根据“当事日的意愿是要订立公正的和符合社会利益的合同”这一推定对合同作出解释的。除此之外,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仅将某些道德规范及经济规则直接运用于审判过程,完全根据公平和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对纠纷做出判决,而且,在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评价问题时,不再煞费苦心地去考虑寻找一种判断意思表示是否自由,是否清晰的具体标准,而是更多地去考虑当事人一方是否使用了不诚实的手段或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以此决定合同应否无效。[1]

四、我国的合同无效制度的理论建构

(一) 合同无效的概念简析 合同无效指当事人之间以达成的协议或者已经完成的交易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或者约定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罗马法上“适法行为德无效,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区别如下:或者行为缺乏某项基本的要件,以至法律不能承认它并保障它的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自己规定的其他手续,某人有权要求宣告行为无效。在第一种情形中,适法行为在法律上当然地绝对地无效;在第二种情形中,行为可因抗辩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因为人们运用自己的权利以求排除另一权利的诉讼形式一般为抗辩。”现代民商法一般沿袭罗马法上对合同无效的分类,将合同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在英美法上也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根本不具有合法存在或法律效力的合同,而且这种合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被注入生命力。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 “缺少合同成立的一切正常要件”也可能是“虽然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一切正常要件,但因为法律不认可合同的标的,或它欲达到此目的而使用的条款,从而使使它成为无效合同。”[3]可撤销合同是指“其一番以上当事人有权通过明确表示撤销只选择而阻止法拉关系由该合同产生,或者通过该合同的认可而使之成为有效并能够强制执行。”[4]理解合同无效制度,法国经典作家采用了一种通俗易懂的比喻:合同相当于某种“机体”,无效则是这一机体所具有的特殊状态,而绝对无效于相当无效的确定就取决于这一状态的严重程度。当合同的特殊状态极其严重时,即绝对无效,由于绝对无效的合同缺乏合同成立的条件,故其犹如“死产儿”,一开始就注定没有生命存在;当合同的特殊状态不严重时,为相对无效。相对无效的合同只是不健全、有缺陷,是可以治愈的。法国现代通行理论就合同 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确定了这样的标准,在法律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中,某些规定是基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当合同违反法律的这些禁止性规定时,为绝对无效;而另一些规定是基于保护个人利益的需要,当合同违反这些规定时,为相对无效。

(二)、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在我国,规范合同制度的特别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性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54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与《民法通则》第58条相比,有如下变化:(1)欺诈、胁迫原则上为可撤销合同,仅损害国家利益者为无效合同;(2)乘人之危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3)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4)删除了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内容。与《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相比,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了:(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一般的欺诈;(4)一般的胁迫;(5)乘人之危。

五、结语:合同无效制度的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特种类型合同——标准合同出现,合同的发展也必然呈现新的面貌: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合同标准条款制定方式提供方要求的提高。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必须谨提醒义务与说明义务,以及在拟定条款时,应力求公平的义务,否则合同无效。与传统的合同无效制度比较。强制缔约领域合同无效制度呈现“无效事由单方性”,也就是说“只要提供方违反上述义务合同即(全部或部分)无效”的特点。在一些学者惊“契约死亡”的同时,似乎合同无效制度则在合同效力领域极力挽救,而事实上契约没有也不可能死亡,合同无效制度也没有必要去挽救。 一个非常重要的法理可以解释这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法律在基于效率、安全、政策价值的考虑设置标准合同的同时,当然会在合同效力领域,相对方利益保障上强加给提供方以一定的义务,而这些义务实质上仍未突破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法律因素的范畴,仍然是从实质上要求缔约方的诚信、缔约效果的公正以及缔约形式的法定。

注释: [1]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2]Holmes:Common Law,P289,转引自傅静坤著:《二十一世纪契约法》,1997年版,第74页。

[3]参见:P·S阿蒂亚著:《合同法概论》(程正康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5-37页。 [4]参见:Contracts Restatement,§13,转引自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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