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

合集下载

国际法(一)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一)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一)(总分11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国国内经过多年的讨论,最后批准了一项国际条约。

关于该条约在甲国国内的实施问题,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当甲国国内法和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相冲突时,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该条约规定的义务B.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反该条约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C.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如何在甲国国内履行,除非该条约有具体规定,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D.当甲国国内法与该条约义务相违背时,甲国采取了优先适用其国内法的做法,对此,甲国并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2. 下列关于登临权和紧迫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主体都是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B.登临权和紧追权的领域都是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进行C.登临权和紧追权针对的不法情况包括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或拒不展示旗帜,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D.紧追权在被迫船舶进入第三国领海时应当立即终止,而登临权则不必终止于他国领海3. 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入甲国港口避难。

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 )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民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为由,扣压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4. 甲国驻乙国×市的领事馆发生了火灾,该市的消防部门未经领事馆的许可,进入领事馆内进行灭火工作,事后,甲国政府对乙国×市的行为进行了抗议。

一日,甲国的一位公民在乙国因为一项刑事纠纷卷入诉讼,该公民要求见×市的领事,被乙国拒绝。

事后,甲国政府又对乙国的行为进行了抗议,并且关闭了驻×市的领事馆。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201207.1990年7 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 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

B商号接到A 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

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 月30日。

B 商号于8 月26 日来电接受发价。

A公司在接到B 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 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

”但B 商号不同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 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

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 月交货,8 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 月底。

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

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

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

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

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一、什么是CISG公约?CISG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写的旨在促进国际货物销售的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签订,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并被许多国家采用。

通过CISG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中的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该公约,并且该公约规定了关于合同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在CISG公约的规定下,买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1.欺诈合同成立时,买方所持有的关于货物性质、数量、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卖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纠正买方的误解。

2.误导卖方在与买方讨论货物并进行合同协商时,向买方提供虚假信息。

3.违反合同条款卖方违反合同中的条款,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其应有的权利。

4.非法行为合同的成立是在卖方的非法行为的基础上完成的。

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如果买方成功宣告合同无效,则各方就相关交易恢复到未存在合同时的状态。

买方可以要求退货,并且应当退回所有交付的货物、收取的价款及相关费用和支出,除非买方并不需要支付该货物的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可以退还给买方。

此外,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因为合同受到损失,可以将损失的金额计入赔偿范围内。

四、如何进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在CISG公约中,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买方应当在发现合同无效的原因后尽快向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并且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证明其宣告的正确性。

如果买方不能在发现合同无效的原因后采取上述行动,那么买方将失去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五、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买方认为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行动。

根据CISG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在欺诈、误导、违反合同条款或非法合同行为的基础上宣告合同无效,并且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相关赔偿。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信用证案例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贷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个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

只要单据与信用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

货物到达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The System of Declaring Contracts Invalid in CISG)国际销售合同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销售合同法律框架,其中包含一套明确的规定,涉及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和程序。

该制度确保了当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复。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涉及的商品与合同内容不符。

当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或其他重要特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 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错误。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误解、明显错误或欺诈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图不符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 合同违反了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当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

4. 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当一方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CISG还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

根据其规定,当事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意图,并解释宣告的原因。

对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宣告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并提出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修复合同、赔偿损失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宣告合同无效的事项达成协议,争议将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存在对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公正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它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在合同存在重大问题时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解除合同。

同时,它也促进了国际交易的稳定和可靠性,增强了市场的信心和信誉度。

然而,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有效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由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复杂性和跨国性质,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

此外,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可能会导致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影响到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2010年三国法多选题解析

2010年三国法多选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答案分析之三国法2010年多选题2014-07-22 10:20 【大中小】【我要纠错】78.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78题)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考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选项D正确。

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79.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

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

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79题)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C【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操作。

文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然后概述了CISG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包括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接着分析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重要性、局限性以及未来研究展望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入理解CISG中的合同无效制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影响,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国际贸易法,合同无效,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实践操作,改进建议,重要性,局限性,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国际上公认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商事合同法规范。

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增多,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跨国贸易中,合同无效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当合同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时,可能会给合同各方带来不利后果,甚至可能引发争端。

研究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背景意义在于通过对该制度的探究,为解决合同无效问题提供更为科学和规范的方法。

通过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商事合同中的无效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有助于提升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深入研究该制度还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完善。

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进行探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CISG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影响和作用。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难点探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因其用语比较灵活,并且需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做出公平的解释,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体现了鼓励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纠纷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公约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Analysis on the Declaration of the Contract Avoidance of CISG Abstract: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hereinafter called CISG ) stipulatesthe provision called "declaration of the contract avoidance". However, some terms in it are very flexible and elastic, and fairinterpretation can only be made in connection with other provisions such a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and "grace period"so as to balanc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parties. In essence,the purpose of this system is to encourage the parties to ssttle their disputes pursuant to the principle of "bona&nb sp;fide".Key words: CISG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概述“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是公约的独特用语,其效果大体等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解除合同。

公约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1)“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

(第26条)(2)“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

(第49、64条)(3)“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

(第49、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81条)。

二、运用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时的若干难点(一)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应包括两个条件,即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视对损害是否可以与之。

理解第25条的关键是澄清“遭受损害”、“实质上剥夺…的东西”、“预知”这三个概念。

下面分别予以阐述:1、“遭受损害”中的“损害”(detriment)应作广义的解释,它不同于damage,(倾向于物的损害),也不同于loss(倾向于商业利和财产损失),它应当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2、“实质上剥夺…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

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

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

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

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

一个仲裁案例表明,仲裁庭认为应当把“实质性的剥夺”理解为“大部分的”或“基本上”剥夺,只有这样才符合公约第25条的真实目的,即只有当违约很?现兀?辉市斫獬?贤?蛔阋允迪止?降慕峁?保?芩鸷Ψ讲趴梢越獬?贤挥姓庋拍苁挂丫?┝⒌暮贤?】赡艿牡玫铰眯校?构?拭骋椎玫剿忱?姆⒄埂8冒钢校?簧昵肴私桓兜挠鹑薹?」艽嬖谧抛龉ご植诤脱丈?环?虾贤?娑ǖ奈侍猓⒚挥醒现氐健笆抵噬系陌?帷鄙昵肴擞腥ㄆ谕?玫降哪侵钟鹑薹?某潭龋?蚨?昵肴嗣挥腥ɡ?源宋?碛山獬?贤?S纱丝杉笆抵噬习?帷笔且桓龅?韵嗟贝蟮母拍睿?苣讶范ㄒ桓雒飨缘某叨龋?诜⑸?婪滋崞鹬俨没蛩咚鲜保?薹ㄔぜ啤?BR> 在认定损失和利益被剥夺时还必须考虑违约方合理进行补救、减轻损失的情况,如果违约方在发生违约后,采取公约第48条第1款允许的对不符货物进行有成效的补救措施而没有个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

比如,在设备因零部件故障不能运转时,卖方空运部件使之运转便属此类。

3、关于“预知”,公约虽然同时规定了“主观标准”(看违约方是否可预知)和“客观标准”(看合理第三人是否可预知),但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客观标准。

这里关键的是对“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

“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做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根本违约与宽限期程序的关系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鉴于“根本违约”检验标准的不确定性,买方或或卖方就很难知道如何对根本违约做出反应—还有解除合同是否允许。

不恰当的分析会使买方或卖方在做出反应时处于根本违约的位置。

为了消除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公约第47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宽限期程序,这两个条款允许未违约方指定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让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履行他的基本义务(卖方不交货、买方不接受货物、不交付货款)或者他明确宣告将不履行义务,未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再担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

由此可见,第47条与第63条的规定起到了“确权”的作用,即确定违约方延迟履行时,守约方何时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的宽限期程序时等待履行的守约方消除了违约方某种程度的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构成解约权的不确定性。

至于何谓“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an additional period time of reasonable length),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应考虑延迟交货的程度、性质、法律后果;继续履约的可能性;交货或付款所需的时间;迅速履行对于未违约方实际利益的影响。

但即使这样,除非在这个问题有惯例,买方仍无法确信其确定的额外时间是否合理,除非这个期限足够长,尤其是远距离交易的情况。

当然,宽限期程序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客观情况使得未违约方有充分把握解除合同,而且等待违约方的履行会给他带来严重损失时,也可直接接触合同而不经过宽限期程序。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规定改变或不适用宽限期程序。

例如,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一旦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买方可自动解除合同。

可惜的是,宽限期程序适用的范围有限,它并不能消除所有因根本违约带来的不确定的情形。

根据公约第47条、第49条第1款(b)项和第51条第1款,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或只交付一部分货物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通过通过宽限期程序为宣告合同无效打下基础。

而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履行宽限期程序并不能导致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同样,第63条的规定也只是当买方在该指定的额外时间内不履行其“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时,才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提供了基础。

买方违反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能使卖方通过宽限期程序来达到确定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目的。

此外,适用宽限期程序仍可能产生以下问题:(1)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仅交付一部分货物时如何处理?第47条第1款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仅考虑到卖方在宽限期内不交货的情况。

学术界有种观点认为,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公约解释规则,凡本公约为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根据公约的一般原则解决,并考虑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

公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解除合同只有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才可行使,基于宽限期的解约不应损害这一原则,“第49条第1款(b)项以及第64条第1款(b) 项应解释为只有在宽限期内违约方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实质部分时,未违约方才能解除整个合同。

”笔者同意这个观点,就是说买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大部分货物,仅剩下少部分货物没有交付,买方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但对于没有交付的货物部分,可构成根本违约,,应支持买方关于对这部分货物解除合同的求(假定合同履行是可分的),否则将使无辜的买方继续等待剩余部分的履行而遭受损累。

例如:合同求交付1000包小麦,卖方迟延交货,卖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900包,对剩余的100包,买方有权解约。

至于卖方在宽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实质部分,或对于不可分开履行的合同,不能履行其中任何部分,则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仅有一部分货物符合合同,买方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那部分货物对合同履行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是否可以分割。

如果不符部分是非实质性的(合同不可分割履行的情况)或在合同可分割履行的情况下,不符部分所占比例很小,买方可对不符部分宣告合同无效,但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但是,假如不符部分是实质性的或所占比例很高(大于50%)则买方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