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作者:丰西玲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08期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国有企业的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也在不断进行中,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的税收问题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
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税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国有企业改制背景进行了简单阐述,并且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财政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对策,以期望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建改制;税收问题国家深化改革预算的趋势日趋明显,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税收改革。
在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复杂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工作给传统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因为各种利益关系将在改革后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将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或者是个人股东的这种改制形式在会计核算时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记录,并据此要求进行相应账户的调整。
另一种改制的方式是将净资产全部折算为新公司的国有股份,同时还要吸收其他投资者组建公司制企业。
如何使得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后,适应税收改革的大环境,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背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2014年以来,国务院和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税收法律文件。
近年来,综合利用改革试验工作积累了很多改革经验和成功案例。
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三年国有企业改制各项关键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9月27日,北京召开了举行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动员会议。
可以说,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是一系列权益、资产的调整和重组,企业改制已经从点到面全面展开,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明显加速和深化的趋势。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指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转变为股权,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开发行。
改制上市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然而,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资产评估增值的问题,其中的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企业改制上市后,企业资产的估值较改制前有所增值。
这种增值可能来自于市场的变化、行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等因素。
在评估增值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中,并没有特别规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各地税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于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纳税存在不同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收入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理论上可以被视为企业的所得收入的一个部分,因此应该纳税。
然而,实际运作中的税务政策却存在一些特别的情况。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存在一定的宽松政策。
在一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视为资本收益,而非企业所得收入,从而免于征税。
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其次,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存在地方政策的影响。
不同地区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可能更加倾向于免税或减税的政策,以吸引企业改制上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税务部门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报纳税。
企业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之前,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确保资产评估增值的交税问题依法合规。
企业改制中税收流失问题的分析

卖过程 中逃税
一
些企业在作价变卖或转让过程中, U地 客商前 lb
、
企 业 改制 中税收 流 失的 表现
在我国经济改革 的浪潮 中,企业 改制如火如荼 , 但与之不相称 的是很多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 和个人三者利益 ,采取各种手段偷税 、漏税 ,导致国 家税收流 失严重 ,税 法受 到侵害 ,市场 秩序遭 到破 坏 。对现阶段我 国企业改 制的分析 中不难发现税收流 失是与改制方法选择密切结合在一起 的 ,不同的改制 方法往往意味着不 同的税收流失形式 ,一般表现 以下
来投资 ,以盘活存量资产 ,而卖价 ( 或是转让价 )往 往 以企业 的净资产甚至低于净资产 的价格 出售 。将优 良资产剥离变卖 ,分步盘活企业资产是变卖的主要方 式 。由于企业净资产是企业 的资产总额扣 除企业负债 后的余额 ,因此 ,已变卖 的企业一般都不包括所欠 的 税款 ,这导致对原企业的欠税无法追缴。 ( )银行强制企业变卖资产 ,导致无法还税 三 银行借款 在 国有 中小企业 的债务 中 占有 重要 份 额 ,企业经营困难 ,无法履行还贷义务 ,就会导致银 行资金沉 淀。改制过程 中银行为 了尽快 收 回信 贷资 金 ,往往通过法院裁决 ,强制将企业的房产或土地抵 给银行 ,然后由银行把 资产处理后抵还贷款。企业没 有资产也就失去了再生产的条件 ,已名存实亡 ,欠税
mak t g ie 。 s e gh n te硒 t rd c 。 re n a t nte i d r h l pou t l
t h n e 。 l c a n l l
t r e a d S n m n o s u t n。i d a tg o sfrte l pi n O o a y c n t ci l c r o s a v na e u o h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1.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 的方 式 , 不采用新 设合并方式 。因为新 设
合并的结 果 , 被并企业的亏损 已经核销 , 无法抵减 合并后 的企业 利润。 但 此类购并 活动必须 警惕亏损 企业 可能 给购并后 的企业整体 带来不 良影
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 , 购并企 业可 以享受减 免税 的好处 。如果合并
1 税收筹划的概念与企业改制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意义
所谓税收筹划 , 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 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 、 指 投 资、 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 可能取得“ 尽 节税 ” 的税收利益 , 实现缴
纳最低的税收。它充分利用 税法 中提供的一切优惠 , 诸多可选的纳税 在 方案 中择其最优 , 达到整体税后 利润最大 化。税收 筹划与避税相 比 以期
中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 出 了企业改制重组 中进行税务 筹划的措 施及应注 意的 几个 问 提
题。
关键词 : 改制重组 ; 税收筹划 ; 经济效益 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 :2 1 F 7
文献标识 码 : A
体的税 收收益也 不同。 企业进行 改制重组 , 相应 引起纳税主体 的改变 , 由
土地增 值税 ; 以无 形资产 、 动产投 资入股 , 与被投 资方利 润分 配 , 不 参 共
税法观念 。 第四 , 可以规范 企业 的改 制重 组行 为 , 为实现企 业价值最 大化
服务 。 第五, 能促进国家税法 的改革 和完善 , 并能促进企业 的产业结构调 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同承担投资 风险行 为的企业 , 征收 营业 税 , 免征土地 增 值税 ; 存 不 并 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 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 门 ,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 在
年度利润总额 1 % 以内的部 分。 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 时扣除 。 度利润总额 , 年 是指企业依照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 、 国家机关 向公益 事业 的捐赠支 出 。 按照现行 税收法律 、 行政法规 及相 关政策规定准予在 所得税税 前扣除。 三、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 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是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 ) 四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 、本 通 知第 一 条所 称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和 第 二 条 所 称 的 社 会 团 体 均 指依 据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 《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民政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基 基 和 社 的 经 符
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 款规 定 , 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属于契税
的征收范围。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 投资 、 入股方式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的 , 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视 因此 , 对以国家作价 出资( 入股 ) 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 由土地使用权 的承 受方按规定缴纳 契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企业 改制 过程 中以国 家作价 出资 ( 股 ) 式 入 方 转 移国有 土地 使用 权有关 契税 问题 的通 知
( O 8年 1 2O 0月 2 2日 财税( O 8 1 9号) 2 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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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
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
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
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注意:国税局在2008年有个新的函,ignore.
(三)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
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而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控股公司,不适用这一规定。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注意:适用税率并非17%《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注意:国税局也曾作出过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荒唐批复,Ignore。
(二)营业税
1、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契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注意:该文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财税[2008]175号,但内容没有实质性不同,延长了适用期限到2011年》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
限的通知》的规定,自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4、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6、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
7、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
四、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
税收征管法中的这条规定实在没有被严格执行,地方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比比皆是。
新近真实案例,请参见得利斯(002330):地方税务局越权批准延缓缴税,保荐人和律师有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