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0000034804)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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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作者:丰西玲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08期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国有企业的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也在不断进行中,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的税收问题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

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税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国有企业改制背景进行了简单阐述,并且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财政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对策,以期望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建改制;税收问题国家深化改革预算的趋势日趋明显,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税收改革。

在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复杂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工作给传统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因为各种利益关系将在改革后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将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或者是个人股东的这种改制形式在会计核算时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记录,并据此要求进行相应账户的调整。

另一种改制的方式是将净资产全部折算为新公司的国有股份,同时还要吸收其他投资者组建公司制企业。

如何使得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后,适应税收改革的大环境,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背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2014年以来,国务院和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税收法律文件。

近年来,综合利用改革试验工作积累了很多改革经验和成功案例。

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三年国有企业改制各项关键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9月27日,北京召开了举行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动员会议。

可以说,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是一系列权益、资产的调整和重组,企业改制已经从点到面全面展开,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明显加速和深化的趋势。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改制重组是指对企业、机构等进行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和变革,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方面,需要合理规划和处理。

税收问题与改制重组的方式和目的密切相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的改制重组方式会有不同的税收处理规定。

合并重组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资产重组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在进行改制重组之前,企业需要与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税收的操作规程,明确税收处理方法。

税收问题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

改制重组可能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减,经营模式的调整,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收的计算和申报需要以企业最新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在改制重组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财务报表,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税收问题与员工薪酬的处理密切相关。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出现人员招聘、裁员、员工转岗等情况,从而产生相关的劳动力成本和税务问题。

裁员所导致的员工福利补偿金可能需要计算纳税,员工转岗所产生的薪酬调整可能需要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等。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需要合理规划员工薪酬,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与公平。

第四,税收问题与财务风险管控密切相关。

改制重组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临时性的财务困难,比如短期销售额下降、资金周转困难等。

此时,企业需要合理规划税收的缴纳时间,减轻财务压力,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企业还可以积极寻求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减少经营成本,提升财务状况。

税收问题与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密切相关。

在改制重组的过程中,企业需要积极履行税收义务,遵守税法法规,保持良好的税收诚信形象。

企业还可以主动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家的税务事业作出贡献。

税收问题是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重视和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划和处理税收问题,保证税收的合规与公平,减少财务风险,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改制重组是指企业在经济运营中发生业务调整、重组、合并、分立等行为,旨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税务合规性以及政策适应能力等方面。

1.税务审批和备案: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需要履行税务相关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企业重组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确保重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企业还需要将重组情况备案,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重组后的税务登记事项。

2.税务政策适应性:改制重组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处的税务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企业由原来的单一纳税主体转变为多元化纳税主体,涉及到税负分担、利润分配等问题。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新的税务政策,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合并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在企业合并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往往比较复杂。

税务合并的方法和时间点、税务亏损的利用、资产评估和交易定价等。

企业需要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法律意见,确保合并并购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避免拖延重组进程或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改制重组可能会导致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

企业合并后,原有的税收优惠可能不再适用;或者企业由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为非高新技术企业,导致税收政策的变化。

企业需要了解新的税收政策,调整经营战略和财务规划,确保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巨额资产重组的税务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巨额资产重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进行巨额资产重组时,需要评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务成本。

税收问题在改制重组中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企业需要合规地办理税务审批和备案手续,适应新的税务政策,及时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法律意见,调整经营战略和财务规划,确保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问题及应对措施

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问题及应对措施

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问题及应对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税制改革已经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通过改革税收政策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税制改革对于企业来说,既带来了一些好处,也带来了一些税务问题,企业需要及时应对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环境。

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问题主要有:1. 税收政策不确定性增加:税制改革后,税收政策可能会发生不确定性,这对企业管理和运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企业需要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

2. 税负增加:有时税制改革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新的税务政策可能会带来新的税种和增值税率的调整,增加了企业的税务成本。

3. 税务处理程序繁琐:税制改革后,税务处理程序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需要企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税务事务。

面对这些税务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 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监测:企业需要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加强对税制改革的研究和监测,及时了解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以便及时调整策略。

2. 优化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企业结构、合理规划财务和税务筹划等方式,优化税收结构,降低税收成本。

3. 提高税务合规能力: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税务合规能力建设,制定规范的税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培训员工的税务意识,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4. 积极参与税收政策制定:企业可以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通过与税收政策制定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企业的合理权益。

5. 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企业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提供合理的税务筹划建议。

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了一些税务问题,但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监测,优化税收筹划,提高税务合规能力,积极参与税收政策制定,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等措施,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税务问题,从而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问题目前,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个是整体改制,另一个是部分改制。

但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如税收等,包括财税审计,财税风险等问题,使很多企业对改制望而却步。

企业改制的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目的就是想通过改制剥离出非经营(主要是应由社会承担的如学校等)和不良资产,能够与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公平竞争,轻装经营。

据调查,有些税务机关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对采用部分改制企业的存货资产征收17%增值税。

理由是企业一经改制,企业法人主体发生变化,理应缴纳增值税;同时又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因改制评估使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造成计提折旧增加,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会计处理是企业根据评估结果调账时,应当先将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33%作为递延税款——所得税从资本公积中扣除,待以后随着固定资产折旧提取而逐步由递延税款——所得税直接转入应交税金——所得税科目。

关于财税审计的相关问题,可以找财税咨询公司进行咨询。

一、对上述处理方法评述(一)以企业改制为评估目的,选择的资产评估计价标准同时又作为计征税收的依据不恰当。

同时也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资产评估标准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目的。

一般来说,以所有权变更为对象的资产评估适用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标准;以资产纳税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根据特定税种确定的课税对象,分别采用重置成本和现行市价标准。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一、所得税问题(一)整体变更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1.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改制重组中的税收问题税收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改制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改变自己的股权结构、合并、重组、分离等方式进行的一种内部改革和外部调整,旨在提高企业效益、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

税收问题是改制重组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改制重组可能涉及到企业的资产增值。

当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改制,企业的资产可能会发生增值。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资产增值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需要合规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改制重组涉及到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发生一系列经营状况的变化,包括销售额和利润等的变动。

根据我国税法,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和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在改制重组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其所得税负担,并确保按时缴纳所得税,以免产生税务纠纷。

改制重组还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印花税和契税等问题。

当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时,可能会触发印花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在改制重组前,企业需要了解和评估相关税收政策,并确定如何合规缴纳相应税款。

改制重组还可能涉及到跨区域经营的税收问题。

当企业进行跨区域的改制重组时,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

企业需要了解和适应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和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以降低税负风险。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意遵守税收法规和规程,并及时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

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或咨询税务机构等方式,确保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合规性和适用性。

税收问题是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适应相关税收政策,合规缴纳税款,以确保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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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一、所得税问题(一)整体变更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此处的资本公积仅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此处应不仅局限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尽管国税局最新文件中也进提及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注意: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相关规定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国税发〔2000〕118号)。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种情形应该是不允许的,公司不能用将评估增值调整财务数据(必须满足法定重估和权属转移两个条件才可以调整账务),因而也不能将该部分增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也就不能转为资本,否则,会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

相关案例请参考金风科技(002202)招股意向书第52页。

由于不允许,因而不存在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注意:国税局在2008年有个新的函,ignore.(三)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

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而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控股公司,不适用这一规定。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注意:适用税率并非17%《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注意:国税局也曾作出过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荒唐批复,Ignore。

(二)营业税1、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契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注意:该文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财税[2008]175号,但内容没有实质性不同,延长了适用期限到2011年》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4、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6、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7、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四、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

税收征管法中的这条规定实在没有被严格执行,地方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比比皆是。

新近真实案例,请参见得利斯(002330):地方税务局越权批准延缓缴税,保荐人和律师有明确意见。

1.引语台湾散文是近半个世纪来台湾地区拥有最出色成就的文学门类。

在大陆文学因强调意识形态的公共性,而忽略文学的汉语气质和文化个性, 流行着“社论体”和“汇报体”的颂歌写作模式的时候。

从50年代开始 , 张秀亚、钟梅音、林海音等老一辈台湾闺秀作家以擅长人情抒写性灵见长。

60年代琦君、罗兰、胡品清, 七、八十年代的王鼎钧、张晓风、林文同等散文家承续感性散文一脉 ,鲜明地体现出浓厚持久的传统文化。

2.作者简介◆1941年出生于浙江金华,8岁随母亲一起赴中国台湾。

1966年起出版散文集,是华人世界首屈一指的散文大家,曾获中山文艺奖、吴三连文艺奖、中国时报文学奖、联合报文学奖,台湾十大杰出女青年。

早在 1977 年,台湾评论界就推其为“当代十大散文家”之一, 称赞她“笔如太阳之热 , 霜雪之贞。

篇篇有寒梅之香,字字若璎珞敲冰”。

余光中先生更称她是“亦秀亦豪,腕挟风雷”的“淋漓健笔”“柔宛中带刚劲,是第三代散文家中的名家”。

◆出版有散文集《地毯的那一端》( 1966)、《给你,莹莹》( 1968)、《愁乡石》( 1971)、《步下红毯之后》( 1979)、《你还没有爱过》( 1981)、《再生缘》( 1982)、《我在》( 1984)、《从你美丽的流域》( 1988)和《玉想》( 1990)、《我知道你是谁》( 1994)、《“你的侧影好美”》( 1997) 等。

◆有多篇散文名作入选大陆及台湾的中小学语文教材,如《我喜欢》被选入北师大版小学五年级语文课本.《有些人》被选入北师大版小学六年级语文课本.《行道树》被选入人民教育出版社初一语文课本第七课;《只因为年轻啊》(节选)被选入粤教版高中语文选修4课本.《不朽的失眠》在这篇文章里,张晓风根据唐朝诗人张继的遭遇及其诗歌《枫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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