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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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
维普资讯
20 年第 9 06 期
内 蒙古 石 油化 工
6 5
关于 国有企业改 制中 的税 收流失方 式及对 策
尹亚冰 , 李志 茵
( 中天 华正 会计 师 事务 所 )
1 国有 企业 改制 引 发税 收 流失 的方 式 1 1 产 权 交 易 引 发 的 税 收 流 失 . 产 权 交 易 作 为 资 本 运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实 在 现资 源优 化 配置 方 面具 有重 要 的 作用 。严 格意 义上 的产 权 交 易 应该 是 在 规 范 的 产 权 交 易 市 场上 进 行 , 本 流 失 。其 次 , 发 营 业 税 的 流 失 。企 业 在 资 产 重 组 引 时 会 发 生 房 产 设 备 、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等 问 题 , 据 税 土 根
方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为 支 持 地 方 国有 企 业 改 制 而 各 自 为 政 出 台 一 些 优 惠 政 策 , 而 影 响 了 产 权 交 易 的 法 从
律 约束 力 。
目前 国 有 企 业 进 行 合 资 改 制 , 资 金 来 源 可 分 按 为 两 种 形 式 , 种 是 中 外 合 资 ; 种 是 国 有 企 业 与 私 一 一 营 企 业 合 资 。 其 中 以 中 外 合 资 引 发 的 税 收 流 失 最 为
严 重 。 先 , 外合 资 企业 创 立 时需 要 对双 方 的资产 首 中
进 行 评 估 , 由 于 很 多 地 方 需 要 吸 引 外 资 、 成 合 资 但 促 合 作 项 目 , 意 对 中 方 资 产 不 进 行 评 估 或 低 估 , 商 故 对
标、 利 、 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作低价 , 专 土 使 中 方 国有 资 产 比 例 明 显 偏 低 , 成 国 有 资 产 在 合 造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本文针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所采用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包括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资产/股权作价出资、资产/股权转让等,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问题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对此种形式不作赘述,仅对无偿划转和作价出资形式,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等涉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产无偿划转(1)增值税适用范围:有形动产,含固定资产、存货等。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

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影响分析:13号文并没有提及资产无偿划转的重组形式,但根据理解,资产无偿划转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采用无偿划转资产的方式,必须将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同一受让方,才可以符合13号文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如果只是单纯的划转资产,则不能享受免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适用范围: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

相关法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文号】财税[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契税,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第二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照章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改制后再增加的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一年三月。

企业改制中税收流失问题的分析

企业改制中税收流失问题的分析

卖过程 中逃税

些企业在作价变卖或转让过程中, U地 客商前 lb

企 业 改制 中税收 流 失的 表现
在我国经济改革 的浪潮 中,企业 改制如火如荼 , 但与之不相称 的是很多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 和个人三者利益 ,采取各种手段偷税 、漏税 ,导致国 家税收流 失严重 ,税 法受 到侵害 ,市场 秩序遭 到破 坏 。对现阶段我 国企业改 制的分析 中不难发现税收流 失是与改制方法选择密切结合在一起 的 ,不同的改制 方法往往意味着不 同的税收流失形式 ,一般表现 以下
来投资 ,以盘活存量资产 ,而卖价 ( 或是转让价 )往 往 以企业 的净资产甚至低于净资产 的价格 出售 。将优 良资产剥离变卖 ,分步盘活企业资产是变卖的主要方 式 。由于企业净资产是企业 的资产总额扣 除企业负债 后的余额 ,因此 ,已变卖 的企业一般都不包括所欠 的 税款 ,这导致对原企业的欠税无法追缴。 ( )银行强制企业变卖资产 ,导致无法还税 三 银行借款 在 国有 中小企业 的债务 中 占有 重要 份 额 ,企业经营困难 ,无法履行还贷义务 ,就会导致银 行资金沉 淀。改制过程 中银行为 了尽快 收 回信 贷资 金 ,往往通过法院裁决 ,强制将企业的房产或土地抵 给银行 ,然后由银行把 资产处理后抵还贷款。企业没 有资产也就失去了再生产的条件 ,已名存实亡 ,欠税
mak t g ie 。 s e gh n te硒 t rd c 。 re n a t nte i d r h l pou 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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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r e a d S n m n o s u t n。i d a tg o sfrte l pi n O o a y c n t ci l c r o s a v na e u o h

关于改制企业“七税一费”征管问题的探讨

关于改制企业“七税一费”征管问题的探讨
雁卿
“ 税 一 费 ”是 指 地 税 部 门 征 收 七
的房 产 税 、 地 使 用 税 、 花 税 、 船 土 印 车 税 、 源 税 、 地 增 值 税 、 市 维 护 建 资 土 城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超 过 征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2 96 万 元 , 占 整 个 欠 税 的 比 例 达 4.
万 元 “ 税 一 费 ”留在 老 厂 进 行 申请 七
破 产 ,从 而 在 该 厂 按 破 产 程 序 先 支 付
是 在 原 有企 业 名 称 不 变重 新 由
职 工工 资后 再也 无余 款缴纳 欠 税 了 ,
从 而 使 欠税 落空 。
全 归 新 企 业 使 用 。 例 如 某 改 制 企 业 是
企 业 由于 多年来 生产经 营 不正 常 , 单 位 财务 核 算 基 本 处 于 混 乱 状 态 ,每 年
制 企 业 都 存 在 着 在 缴 纳 税 收 时 的 纳 税
地 点 的 问 题 。 企 业 之 间 由于 相 互 进 行 联 合 、 组 而 成 立 的新 企 业 , 重 由于 其 注 册 地 与 经 营 地 之 间 存 在 地 域 空 间 的 不
设 税 、 育 费 附 加 。它 是 我 国税 制 的有 教 机 组 成 部 分 , 占整 个 地 税 组 织 收 入 中 的很 大 比 例 , 已成 为 各 级 地 方政 府 财
政 收入 的 重 要 来 源 。 以 东 安 县 地 税 局 为例 ,“ 税 一 费 ”收 入 由地 税成 立 时 七 19 9 4年 的 2 9万 元增 加 到 2 0 4 0 6年 的

使 用 改 制 前 原 企 业 的 房 产 原 值 4 86 7. 万 元 , 地 面 积 1 8 47 , 年 应 缴 土 76 . 每 房 产 税 45 .9万 元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28 8万 元就 无形 中成 为 了 困难 减 免 。 .5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会选择进行改制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

企业改制不仅对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同时也对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政策,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税基范围。

但是,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地方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执行,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利润,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具体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而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企业改制中的另一种常见方式是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并和分立企业时的资产交换、产权转移和债务处理等行为,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对于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转让,根据税务部门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企业所得税主要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股份制改制税收政策股份制改制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改制方式。

在股份制改制中,涉及以下税收政策:1. 企业所得税政策股份制改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印花税政策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股权的转让和资金的调整,而这些行为都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会计处理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改变,需要对其内部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变的过程。

企业改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处理。

下面详细介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改制公司财务准备工作。

在企业改制开始之前,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财务准备工作。

包括对原有的会计资料进行梳理和整理,确保会计记录的完备和准确。

同时,要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改制后的公司需要进行的会计处理工作。

其次,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净值评估。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净值。

资产净值评估是指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等进行准确评估,计算出企业的净值。

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情况,资产净值评估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处理。

企业改制后,需要编制新的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以反映新的组织架构和财务状况。

在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时,需要根据新的组织结构和财务政策进行调整。

同时,还需要解决旧账和赔款的处理,确保旧账和赔款的清算和结转。

第四,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企业改制涉及到税务问题,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税务优惠、税务减免等政策进行了解和申请,以确保企业能够合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处理。

企业改制后,可能会涉及到债权的转移和债务的结清。

在债务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债权的调整和债务的清算。

同时,还需要确定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最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处理。

企业改制后,需要建立适应新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改制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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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上市的前提是将变更为股份,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1.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自 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文件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适用公司法上的企业类型变更的情况】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类似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的情形,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此文件是对联想集团改制的个案批复,个人认为普遍指导意义不强,且不适用于公司法上的企业类型变更的情况】2.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规定,变更为股份属于公司类型的变更,且变更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为股份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中原属于资本溢价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时,不视为利润分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视为利润分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免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缴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整体变更为股份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已被废止。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虽然已被废止,但该文件规定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不需要就税率差额部分补税。

】(二)评估增值1.个人所得税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此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上查询不到,据传已被撤回,现实中是否执行存疑】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个人认为此种改制不应划入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变更】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曾作出暂不征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件已被废止。

】2.企业所得税如前所述,变更为股份属于公司类型变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变更为股份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变更为股份,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为股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部分所涉及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变更后除另有规定外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应根据评估值进行调整。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等有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性文件,但上述文件并未就变更为股份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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