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二、验收任务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购置、试制、
委托定制的软硬件等)、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
面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交付使用做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七、竣工验收
(三)根据检查情况,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做出总体评价,并从工程、 技术、财务、档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基于专家意见,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情况、设计施工
与质量、资金和财务管理、项目档案资料以及执行法律情况 等进行验收,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六、初步验收
(三)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 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来验证信息系统安全措施 能否实现安全目标,并提出验收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四)单项或专项验收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 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附件1) (五)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有关单项或专项验收 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文件作为 申请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4、竣工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1)概算(批准的概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附概算批复及概算调整批复, 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报告); (2)初步决算情况。 5、项目档案情况 (1)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 (2)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 (3)项目建设的合同及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等档案; (4)项目建设的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 6、经济技术分析 (1)主要工程技术指标及测试值; (2)工程质量分析; (3)项目成本分析。 7、项目投入运行前的准备情况 (1)运行管理部门准备情况,包括机构、人员、环境等; (2)运行管理的人员培训情况,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等。 8、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的建议。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监理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 监理
二、验收准备工作
必须完成项
1、业主、承建商、监理三方提出的工作总结报告
2、工程、技术、财务、档案4项报告
3、三个第三方机构的报告;
4、关于系统安全的2件事:
1)完成安全测评工作并出具报告 2)安全等级化保护的备案工作(属地化管理)。
请国家安全等级化保护委员会的专家现场认定后,备案、出具证书。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 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
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 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 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 国家基础信息库;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 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工作步骤
6、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和有关准备
(1)时间、地点、接待工作 (2)专家邀请函 (3)会场准备,横幅、座位牌、打印机、投影仪 (4)会序及有关报告的准备、领导讲话等 (5)备审文档,如何摆放?标识、提示、文档目录表等 (6)系统演示环境、数据、演示系统网络割接等 (7)其他需要的准备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 监理
【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2008年8月6日发布,即时执行。
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试运行时间,应用系统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设备采购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一个月。试运行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见附件4)。
第十六条(合同终验程序)在完成合同初步验收和试运行后,且通过第三方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后,方可进入合同终验程序。承建单位可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终验申请(见附件5),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终验,并形成合同终验报告(见附件6)。
第五条(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自测及验收工作,并对承建单位、咨询(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的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和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实施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程序)电子政务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通过自行检测后,可申请第三方检测。
安全专项测评在自行检测完成后、合同初验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在用户的试运行完成后,合同终验前进行,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由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或授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项目检测。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项目设计和施工文档,对项目功能、性能和安全等进行检测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二)项目验收。指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核查规定范围内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验收文件中的一系列活动。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制,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项目建设管理(一)规划与立项根据政府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制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二)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三)项目实施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四)验收与评估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四、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明确信息采集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整合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分类,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库。
(三)信息共享制定信息共享的规则和流程,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四)信息更新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维护定期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优化,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3.14【实施日期】2006.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市政府67号令等文件要求,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联系人:石宇良;电话:83978749;电子信箱:shiyl@。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质量,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及本市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第 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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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项目初步验收
第一条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系统测试,应用软件系统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软件评测,测试和评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
测试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或软件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或软件性能测试)。
(三)软件集成测试;
系统功能、性能测试需要在生产环境下进行;软件的功能、性能可在测试环境下进行测试;软件集成测试在生产环境下的进行。
第二条单项验收需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项目实施的开发文档、产品文档、管理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系统测试报告、软件评测报告。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四条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项目招、投标材料,合同及附件;
(四)工程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五)监理报告。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安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评测和项目审计。
第六条试运行期结束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条对于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的资产、成果、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竣工验收由项目审主管汇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以专家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安全测评报告、审计报告、验收评估报告;(五)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录;
(六)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