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人民医院外聘专家管理规定
医院外聘专家教授管理制度

医院外聘专家教授管理制度一、外聘专家、教授的选拔与招聘医院在选拔与招聘外聘专家、教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专家、教授的职责与要求:在确定所需专家、教授的领域和数量时,医院应仔细明确他们的职责与要求,确保与医院发展目标相适应。
2.公开招聘:医院应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招聘,公开宣传招聘信息,确保专家、教授的竞争性和招聘程序的透明性。
3.严格资格审查:医院在招聘过程中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招聘专家、教授具备所需的学术背景、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4.多重评估:医院可以采取多重评估的方式,包括面试、学术报告、论文评审等,综合考察专家、教授的学术水平和能力,避免单一评估方法带来的片面性。
二、外聘专家、教授的职称和待遇1.职称评定:医院应制定明确的职称评定标准,根据专家、教授的学术成果、教学贡献、临床实践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公平公正。
2.待遇与奖励:医院应根据专家、教授的职称和贡献提供适当的待遇与奖励,包括薪酬、福利、临床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激励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外聘专家、教授的管理机制医院为外聘专家、教授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以下几点是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1.明确工作职责:医院应与外聘专家、教授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责任状,明确他们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提供必要的支持:医院应为外聘专家、教授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持和资源,包括实验室设备、文献资源、研究经费等,以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
3.定期考核评估:医院应定期对外聘专家、教授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其在学术研究、教学、临床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建立团队合作机制:医院应鼓励外聘专家、教授与医院内部的医疗团队进行合作,促进学科交叉和交流,提高团队整体水平。
5.提供专业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升外聘专家、教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帮助他们保持学科前沿研究和教学方法的更新。
四、外聘专家、教授的退出机制针对外聘专家、教授的退出,医院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评估与续聘:医院应定期对外聘专家、教授进行评估,评估其在岗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贡献,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为不断加强我院与国内外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和互助合作,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我院的医教研整体实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条件(一)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着眼于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创新,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
(二)外聘专家是指被我院聘用的,在国内外医学界享有名望或在本专业领域成绩卓著的高级专家。
(三)外聘专家应当具有献身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医德高尚,为人表率,热心育人,遵纪守法,并愿意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外聘专家分为顾问专家、兼职专家两种。
顾问专家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能够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我院完成某些重点科研项目等工作,能在医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提出积极的建议并开展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工作。
兼职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定期到我院阶段性开展具体临床医疗工作,进行讲学并开展学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五)外聘专家应当在国内外知名或重点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国内医学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2.在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中担任委员的;3.在省级专业学会、协会中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职务的;4.在国内外某学科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能填补我院技术空白的;5.硕士研究生导师;6.其他成绩显著的高级专家。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下列情况的优先考虑:1.能在我院亲自组织实施国内高水平科研课题攻关的;2.能亲自为我院带教高层次科技人才的;3.能为我院争取到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或基金的;4.能帮助我院开展填补空白的新技术新项目的;5.能带有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并与医院共同开展的。
二、选聘程序(一)科室将选聘候选人有关材料和聘用意向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或专家,对选聘候选人的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准备开展的工作进行可行性论证;(二)人事科根据医务科对选聘人选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拟外聘专家人选意见;(三)院长办公会研究聘用意见;(四)人事科办理院方与外聘专家签订协议事宜;(五)院长颁发聘书。
医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保护医院和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宜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自主招聘的编制外人员,包括医药卫生类人员、行后保障类人员、特聘岗位人员及临时工(退休返聘及外聘人员除外)。
2.聘用原则坚持按需设岗、从严聘用的原则。
根据医院业务开展需要核定各科人员配置,拟定用人计划,按程序上报后公开招聘,并择优聘用。
3.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基本要求。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热爱卫生事业。
②服从工作安排,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④新聘人员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除外)。
(2)岗位要求。
从事岗位所需证书齐全,符合岗位工作技能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4.聘用程序(1)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科提交用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
(2)人事科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形成最终的用人计划。
(3)医院将用人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对外公示招聘信息,审核应聘人员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等),并收取复印件。
(4)医院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5)新聘编制外人员试用期一个月内,医院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临时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6)新聘编制外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可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限(1)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取得执业证书者试用期为两个月,未取得执业证书者及无执业资格要求者试用期期限参照编制内人员执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编制外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止。
(3)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和岗位需要可续聘,续聘合同期限为两年,但聘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年限。
医院受聘外院专家管理制度

医院受聘外院专家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外出担任技术顾问,违反者按“执业医师法”有关条例处理。
外院擅自聘用未经我院同意的医技人员担任其医学技术顾问或擅自使用我院名称者,我院将按相关制度予以交涉,必要时诉诸法律。
私自受聘的本院医务人员按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二、凡需聘请我院医务人员担任技术顾问的医院,须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双方医院与受聘人员共同签订合同,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聘请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如需继续聘用,须重新签订合同。
三、凡我院的正、副主任医师(包括相应技术职称的卫技人员)在确保本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接受外院聘请担任技术顾问,每人只能兼任一家医院的技术顾问。
四、应聘担任技术顾问的医务人员,每周外出担任技术顾问半天时间,或二周一天,每月不得超过四个半天或二天。
不得参加聘用医院的专家门诊和业务门诊。
五、应聘担任技术顾问的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以良好的医德医风、医疗技术尽心尽责地对聘用医院进行传、帮、带,使其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六、聘请技术顾问的报酬,由聘用医院根据应聘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付给顾问费。
顾问费由聘用医院以支票形式支付给我院财务处,由我院按顾问费的70%发给应聘人员,其余30%作为医院业务收入。
医院外请专家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外请专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外请专家工作,包括邀请、接待、工作安排、待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外请专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请专家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外请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第五条外请专家的邀请程序:(一)科室提出邀请申请,填写《外请专家邀请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医务科;(二)医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医院院长批准;(三)医务科与外请专家所在单位或个人联系,商定邀请事宜;(四)外请专家同意后,医务科与外请专家签订《外请专家工作协议》。
第三章外请专家的工作安排第六条外请专家的工作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我院医疗需求和专家专业特长进行安排;(二)合理安排外请专家的工作时间,确保医疗质量;(三)外请专家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医院签订的《外请专家工作协议》相符。
第七条外请专家的工作安排程序:(一)科室提出外请专家工作安排申请,填写《外请专家工作安排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医务科;(二)医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医院院长批准;(三)医务科与外请专家所在单位或个人联系,商定工作安排事宜。
第四章外请专家的待遇第八条外请专家的待遇包括:(一)交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二)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三)劳务费:根据外请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量和实际工作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四)误餐费: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误餐费标准执行。
医院制定外聘专家管理制度

医院制定外聘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外聘专家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类外聘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外聘专家包括临床专家、技术专家、学术研究专家、管理专家等。
第四条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依规合理,依循诚信为本的宗旨。
第五条医院外聘专家由医院聘任,签订聘任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医院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医院外聘专家应该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医院外聘专家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临床诊疗工作、科研项目、教学工作等。
第八条医院外聘专家应当熟悉并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服从医院的管理和安排。
第九条医院外聘专家在医院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医院的各项规定,保守医疗机构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十条医院拟聘用外聘专家应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医院根据专业需求制定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招聘程序、材料提交要求等,并在医院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医院对符合条件的外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经过考核后确定聘用。
第十三条医院与外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工作任务及薪酬待遇等,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医院对外聘专家进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医院制定外聘专家考勤制度,外聘专家应按时履行工作任务,并按规定填写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医院对外聘专家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医院对外聘专家进行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医院规定外聘专家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医院建立外聘专家绩效评价制度,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医院对外聘专家的服务行为进行督导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业务指导第二十一条医院建立外聘专家指导制度,为外聘专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医院制定外聘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制定外聘专家管理制度范文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院的学术水平和临床质量,确保医院的正常运作,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聘请的外聘专家,包括医学领域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等。
第三条医院外聘专家必须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第四条医院外聘专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管理制度,保护医院的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医院外聘专家的聘期根据需要确定,可以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终止。
第六条医院外聘专家享有自主独立的学术研究权,有权对医院内的临床工作和科研进行指导和评审。
第七条医院对外聘专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待遇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医院外聘专家必须积极参与医院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提供学术报告和交流经验。
第二章外聘专家的聘任和解聘第九条医院外聘专家的聘任需要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医院外聘专家的聘任通常为劳务合同形式,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医院外聘专家的解聘需要科学合法,应提前告知,并给予相应的解聘补偿。
第十二条医院外聘专家在合同到期前自愿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并与医院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三章外聘专家的权益保障和待遇第十三条医院外聘专家享有与医院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十四条医院外聘专家有权参与医院的学术研究和项目申报,享有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医院外聘专家享有科研成果的权益,有权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
第十六条医院外聘专家有权参与医院内的决策和管理,对医院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医院外聘专家有权获得医院相关文件和信息的共享,并对其进行保密处理。
第四章外聘专家的考核和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医院外聘专家的考核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并结合各科室的工作需要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医院外聘专家的考核主要包括临床技术水平、学术研究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条医院外聘专家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待遇调整的依据,并作为医院聘任外聘专家的参考。
外部专家管理制度

外部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部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外部专家管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专家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外部专家引进、管理、评价和考核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部专家是指在特定领域有较高知识水平和经验的外单位人员。
第四条外部专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外部专家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在科研、教学、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外部专家引进第五条本单位应当根据科研、教学、技术开发等需要,合理确定外部专家引进的领域和数量。
第六条外部专家引进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确保专家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第七条引进外部专家应当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作期限、报酬、保密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对于特殊需要引进的外部专家,可以采取借调、合作等形式引进,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和义务。
第三章外部专家管理第九条外部专家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指导、交流等工作。
第十条外部专家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外部专家在工作中应当保守机密,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十二条外部专家有自己所长、表现出色的,本单位可以予以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四章外部专家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对于外部专家的工作,本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外部专家的考核和评价应当依据其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其业绩、贡献等因素。
第十五条考核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平合理,并据此对外部专家的工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外部专家有权对本单位对其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提出申诉,本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外部专家退出第十七条外部专家在工作期满后,本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退出手续,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十八条外部专家在工作中发生职务违法、失职行为的,本单位可以终止其工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龙县人民医院外聘专家管理规定
为做好我院外聘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医院发展和管理
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专家的目的
1、外聘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解决业务
急需、加强学科建设,并且医院在短期内又无法培养而聘请
的各学科专家和顾问。临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
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聘专家的范围一般限于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
技术紧缺、薄弱或重点发展的专业。
3、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拓展业务和人才
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和为“二
甲”创建做准备、打基础。
二、被聘请的专家条件
1、在州内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名望,如州级医院
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2、拟聘用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聘学科的专业相同
或相近;
3、每个学科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指导本学科的
建设与发展,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三、聘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聘用专家的单位,一般应为学科梯队完整,实
力雄厚的医院;
2、拟聘用专家的学科发展前景良好,聘请的专家
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本专业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四、聘用专家的任务
1、指导学科建设,使所在学科尽快达到州内一流
水平;
2、帮助我院顺利通过“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
3、指导科研工作,带领中青年医师申报、省、州
级科研项目,完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争取获得省州级的
科研奖励;
4、定期为我院医师和实习生作学术报告或举办专
题讲座(一年不少于一次),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具体指导;
五、聘用专家的程序
1、医院填写《聘请专家审批表》,将拟聘专家的个
人情况、聘请理由报院长;
2、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送州卫生局;
3、我院、聘用专家及其所在的单位签定聘请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发放正式聘书。
六、聘用专家的待遇
1、聘用专家履行协议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发给一定津贴,具体以双方签定的协议为准;
2、专家津贴由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情况
决定,由医院和科室共同承担,科室承担比例暂定为
5%--10%;
3、聘用专家由医院提供住房,住房内配备生活用品;
4、外聘专家来我院往返旅差费等费用均由我院按有
关规定予以报销。
七、聘用专家的管理
1、聘用专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未经医院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许诺聘用条件和待遇;
2、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家的聘期一般为一年,
根据情况可以续聘;
3、聘用专家由医院和科室共同负责管理,我院每
年对所聘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留医院备案。我
院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的工作报酬。
4、外聘专家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年度任务,或不
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所在科室应及时报人事科,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由人事科办
理相关外聘专家的解聘手续。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安龙县人民医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