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案例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其他正文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例二】网络游戏按其表现形式可认定为汇编作品——A公司等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游戏场景地图的著作权保护探析——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例四】如何确定网络游戏的基本表达和侵权比对内容——A公司等诉B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五】准确划定游戏改编电影的侵权边界——A公司诉B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游戏账户封禁与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王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电子商务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网络虚拟财产的用户权益应由账户实名认证人对外主张——张某诉A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九】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张某诉曹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法律效力认定——连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一】某云游戏平台获取用户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二】仿冒游戏应用程序图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C公司诉D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三】明晰游戏聚合类平台身份认定标准——A公司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十四】厘清和划定内容平台合法有序经营的法律界限——A公司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五】以民法典生效日期为界,分段适用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A公司诉陈某、张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一】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为A游戏的著作权人。
经典版权案例

认定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案例1.为课堂教学目的而复制“摘编本”(澳大利亚,1995年)案情维多利亚理工大学是一所社会事业性质的教育机构。
在90年代初,该校的教师为课堂教学目的,就不同的作品而进行了摘要汇编,汇编中包含取自不同作品中的片断复印件。
学校后来在自己的印制车间将这些摘要汇编本印制成图书,按选修某一课程学生人数,每种印制150册左右,以成本价(加30%的售书处经营成本)在本校的售书处出售。
该校售书处不仅仅是对校内学生开放的,外来人也可以在那里购书。
对于这些摘要汇编本,显然只有本校某些科目的学生,才可能作为听课的辅导材料去购买使用。
不过并不能完全排除有个别校外感兴趣的读者购买该汇编本的情况。
1994年,被摘编了作品的部分版权人及这些版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CAL一起作为原告,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告维多利亚理工大学侵权,要求后者停止印制及销售摘编本,并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1994年9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不成立,原告不服审判,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1995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否定侵权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所售摘编本是按最低成本价销售的;第二,按照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35条(ZL分条(1)款),仅为学校教学目的,可以不经许可复印有关教教学资料;第三,由于被告学校的有关课程的特殊性(例如护土的护理技术课程涉及诸多方面),学生不可能从一本主教科书理解教师讲授的全部内容,必须辅之以一些摘编材料。
在这里,“为教学目的”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缺之不可的。
所以,应视为“合理使用”。
联邦上诉法院只是重申并强调了被告并无营利目的,学生购买的摘编本只可能在课堂教学时使用,不可能移作他用。
因此,这种印制、出售行为,不能判为侵犯版权。
评析我国颁布版权法之后,特别是参加伯尔尼公约之后,为教学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会构成侵权,经常成为教学单位时常警惕的问题。
应当说,大多数单位的版权意识提高了。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知识产权部分):一、无形性案例: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问:1 、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2 、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 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答:1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
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二、专有性案例: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臵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
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
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
研究生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汇编

研究生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汇编一、《红楼梦》中的人性拷问《红楼梦》是中国古代文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贾宝玉等人物的塑造,揭示了人性的种种弱点和矛盾。
例如,贾宝玉追求美感,却陷入情感纠葛,最终导致自身的悲剧命运。
同时,作品中的王熙凤、史湘云等人物也展现了人性中的傲慢、嫉妒等负面特质。
思考这些人物的行为和动机,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人性弱点,并从中汲取教训。
二、《围城》中的个人选择与社会压力《围城》是钱钟书先生的代表作,通过描绘主人公方鸿渐在婚姻、事业等方面的选择与困惑,探讨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作品中,方鸿渐在婚姻问题上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压力,最终做出了一个不符合自己内心的选择。
这引发了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期望的思考,使我们反思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平衡个人意愿与社会压力。
三、《1984》中的权力与个人自由《1984》是乔治·奥威尔的著名小说,揭示了一个极权主义社会的黑暗面。
小说中,主人公温斯顿在一个高度监控的社会中,被迫放弃自由思想,成为政权的奴隶。
作品通过对权力滥用和个人自由被剥夺的描绘,引发了对权力与自由的思考,警示我们要保护自由思想和个人权益。
四、《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的革命理想与现实冲突《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苏联作家奥斯特洛夫斯基的代表作,以主人公帕维尔·科察金的成长经历为主线,展现了革命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小说中,科察金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不断奋斗,但最终发现革命并非如他所愿。
作品通过对个人理想与现实的对比,引发了对人生意义和社会变革的思考。
五、《平凡的世界》中的奋斗与人生价值《平凡的世界》是路遥的长篇小说,通过对农村青年孙少平的成长经历的描写,展现了奋斗与人生价值的关系。
小说中,孙少平在艰苦的环境中努力奋斗,追求自己的梦想,最终取得了成功。
作品通过对奋斗和人生价值的探讨,鼓励读者在面对困难时坚持追求梦想,实现个人价值。
六、《活着》中的人生意义与生命尊严《活着》是余华的代表作,通过描绘主人公福贵的一生,反映了人生意义与生命尊严的重要性。
2020年叉车事故案例及分析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叉车事故案例汇编事故的原因在事后听起来全都觉得确实是不应该的。
不过,事故往往就在总觉得不会发生时、意想不到的场所、意想不到的时候发生。
在此,通过事故举例,简单说明意外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同时从叉车构造以及人类心理侧面探讨事故发生的原理,并思考预测危险的方法。
认为“自己绝对不会有问题”,这种侥幸心理正是事故的元凶。
不怕麻烦,理所当然地做好应该做的事,可以预防很多事故。
事故举例一:无驾驶资格驾驶员(无证操作)急转弯时翻倒,死亡事故状况:平时的驾驶员没来上班,空出1辆叉车,某无驾驶资格证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驾驶该车。
装载着托盘行驶到90m左右的转弯处,在急转弯时叉车翻倒。
当时,头部猛装到顶部护板的角钢上,又被甩到混凝土路面上,倒下后被压在叉车下面,造成死亡。
事故原因:1、无驾驶资格驾驶叉车;2、行驶速度过快,拐弯时急转弯;3、钥匙没有拔下,管理疏忽。
事故对策:1、叉车的小转弯机动性比轿车好,因此在转弯时应降低速度;2、叉车必须只限于持有驾照(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驾驶;3、妥善管理叉车,务必注意不要忘记拔下钥匙。
事故举例二:人站在叉车上以平衡重量,摔落。
事故状况叉车叉起堆有货物的托盘(3.39吨)欲行驶时,因货物超重,车体后部翘起。
为了保持平衡,附件的3名作业人员站到车体后部。
行驶了一会后停下来升起货物时,后部突然翘起,3人摔落。
货物从失去平衡的叉车上落下,恢复平衡的叉车左后轮压到1人的胸膛上,造成死亡。
事故原因1.叉车装载超过容许载重。
2.叉车作业人员站在座椅以外的部位。
事故对策1.叉车上不能乘坐除驾驶员以外的人。
2.装载切勿超过容许载重。
3.不仅要对驾驶员,对相关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事故举例三:被夹在倒退行驶的叉车和板之间。
事故状况驾驶员在倒退行驶时,发现了接近车辆的受害人。
留意了2、3次,一边慢行一边倒退行驶后,被害人的身影看不到了。
版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回千年》的小说,自出版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某知名电影公司看中了该小说的改编潜力,希望购买改编权将其改编成电影。
甲作家与电影公司就改编权达成初步意向,但双方在改编权的具体条款上产生了分歧,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电影公司遂将甲作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获得《梦回千年》的改编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甲作家是否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2. 电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3. 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作家是否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作家在《梦回千年》的创作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智力劳动,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甲作家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
2. 关于电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有权转让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
甲作家作为《梦回千年》的著作权人,有权将其改编权转让给他人。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公司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
3. 关于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是否合理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包括:改编后的电影作品需保持原小说的基本情节和人物关系;电影公司享有改编后电影作品的独家发行权;甲作家享有改编后电影作品的部分收益。
法院认为,这些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故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作家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
2. 电影公司有权要求甲作家转让改编权。
3. 电影公司提出的改编权转让条件合理,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版权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改编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著作权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甲作家拥有《梦回千年》的著作权,为后续的改编权转让奠定了基础。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5863号原告詹启智,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云路,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启智与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稿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詹启智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路,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徐波、彭向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启智诉称:200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一书授予被告出版发行,合同期5年。
被告于2004年2月出版发行该书,印数15000册,定价25.80元,但至今未付稿酬。
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7条、第28条和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6条、第8条、第11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被告应按照7%的版税率支付版税27090元。
因被告不能恰当履行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出版2年多时间未支付稿酬,因此请求终止本出版合同的履行。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被告立即支付版税2709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詹启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2、《当代世界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3、《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图书。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辩称: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04年1月14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应于2004年2月5日前出版上述作品”,“乙方在出书后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稿酬”。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出版该书。
本案中原告并未在图书出版后6个月内,即2004年8月前,向被告主张其稿酬,同时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既未再次主张权利,也没有出现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稿费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保护。
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图书出版合同》;2、《图书销售合同》;3、(2006)海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判决书;4、三面向公司答辩状;5、(2006)一中民终字第8841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其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詹启智系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04年1月14日,詹启智(甲方)与当代世界出版社(乙方)就出版《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事宜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5年,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作品内容应是作者独立研究成果或独立创作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关于稿酬,双方约定: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方式和标准付酬,并注明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规定支付,乙方在出书后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稿酬。
本案审理过程中,詹启智表示经其了解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没有汇编作品稿酬的规定,双方对稿酬约定不明,当代世界出版社认为该书属于自费出版,无需支付稿酬。
2004年1月15日,三面向公司(甲方)与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乙方)签订了《图书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包销甲方编辑出版的《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高考作文状元之路》二书,甲方保证该书的编辑、审校和印装质量,并于2004年3月31日交付乙方书库;乙方须在图书入库时间满6个月时向甲方支付50%货款,满9个月时结清货款总数的80%,满12个月时冲减销售退货和残破图书退货后结清货款,如当年不能冲减的退货可自动顺延下年冲减;合同还约定了包销范围、渠道、数量等内容。
詹启智代表三面向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2004年2月,《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一书出版发行,在该书版权页记载了以下内容:编著者:詹启智;出版者:当代世界出版社;ISBN7-80115-735-4/H.32;总定价25.80元。
在编者的话中有以下内容:《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是一部高考作文的精品荟萃,在千余篇满分、高分作文中精心选编了新世纪以来高考作文200余篇。
按照时间顺序和地区编排,重点是近两年的满分、高分优秀作文……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多数文章未署名亦未注明通信地址,这给我们按规定发放稿酬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为了尊重全体作者的辛勤劳动,我们在本书出版6个月内,将稿酬按规定转交到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请作者与该公司联系领取稿酬。
该书收录了2000年至2003年期间的部分高考作文,署名方式为佚名或某地考生佚名,部分文章后附有点评,署名中未见詹启智姓名,部分署名为佚名。
三面向公司、当代世界出版社曾因《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高考作文状元之路》二书销售事宜产生纠纷,三面向公司向我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三面向公司表示《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系职务作品,由该公司自费出版,稿费自筹;当代世界出版社承认原告有著作权,但对该书系三面向公司自费出版予以否认,詹启智代表三面向公司参加了庭审。
我院(2006)海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代世界出版社尚欠三面向公司书款,判令该公司支付。
当代世界出版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面向公司在上诉案件答辩状中称,“涉案图书属于自费出版性质……当代世界出版社负责编审并负责提供出版手续,被上诉人负责实际出版费用投入,上诉人认为涉案图书有一定市场,按照成本价或者较低的折扣价包销被上诉人自费出版的图书。
”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三面向公司与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于2004年1月15日签订《图书销售合同》,合同对当代世界出版社包销三面向公司的涉案图书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涉案图书系三面向公司凭写有当代世界出版社名称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委托相关印刷厂印刷、装订,图书完成后,印刷厂将图书送到三面向公司指定的当代世界出版社的书库,三面向公司与印刷厂结算了印制费用,当代世界出版社收书后尚有书款未付。
三面向公司、当代世界出版社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詹启智(甲方)提交了其与三面向公司(乙方)签订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工作需要创作职务作品《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高考作文状元之路》二书,甲方负责该汇编作品材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解决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有关报酬事宜,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发生,损失赔偿由甲方负责。
甲方负责有关作品的汇编工作,并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获得因该作品出版后有关出版单位按照国家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原文如此),詹启智以作者身份负责该作品与出版单位出版合同的签订,并协助三面向公司相关著作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创作上述作品提供一定的资金和设备、办公条件……当代世界出版社对该协议内容不予认可,詹启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当代世界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知晓该协议内容。
詹启智未向本院提交其与涉案图书上所列人员有关著作权约定的协议。
另查,詹启智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06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受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詹启智提供的证据1-3,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提供的证据1-5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涉案图书中相关内容为2000年至2003年的高考作文,显然不是詹启智创作;有关点评中亦未见詹启智署名。
本案审理过程中,詹启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涉案图书的创作,故本院认定詹启智并非涉案图书相关文章的作者。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涉案图书的内容为历年高考作文及相关评论,仅是简单的按时间、参加高考地点进行排列,并未体现出独创性。
涉案图书出版后,詹启智要求当代世界出版社支付稿酬、解除出版合同,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根据詹启智撰写的“编写的话”,涉案图书出版前并未取得相关作者的许可,本案中詹启智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表明其于事后取得了作者的授权。
2、本案审理过程中,詹启智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当代世界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知晓该协议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3、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这种使用应当是无偿的。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三面向公司多次表示涉案图书系职务作品,由该公司自费出版、自筹稿费,詹启智作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诉讼且不持异议,可见该公司的表述亦不违背詹启智的真实意思,故本院认定三面向公司及詹启智在涉案图书出版时已承诺无需出版社负担稿酬。
4、根据詹启智与当代世界出版社签订合同中约定,稿酬应于涉案图书出版后6个月内给付,涉案图书于2004年2月出版,如詹启智认为当代世界出版社未向其支付稿酬,其应于2004年8月起的2年内主张相应的权利,现詹启智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故其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詹启智要求当代世界出版社向其支付稿酬,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其以当代世界出版社未支付稿酬为由解除出版合同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对于涉案图书出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均可另行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启智要求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支付稿酬、解除出版合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三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