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发生性关系该如何认定
精神病学高级职称题-精神病学与法律问题

精神病学高级职称题-精神病学与法律问题1、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的判定,不包括A.作案能力B.受审能力C.刑事责任能力D.服刑能力E.性自卫能力2、有关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叙述,以下哪项不对A.鉴定人应有丰富的临床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和经验B.鉴定对象为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者C.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受司法部门的委托D.判定被鉴定人是否有罪E.目的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3、以下哪种说法正确A.有些病人可以不治疗,外人不宜干涉B.医生不应将治疗方案告诉病人C.强制医疗是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D.约束精神病人不会出现躯体损害E.为了保护病人及周围人安全,可以长期隔离及约束精神病人4、关于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说法哪项不对A.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大关键B.精神分裂症急性期的患者犯罪,可能不负刑事责任C.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D.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出现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E.对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患者,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5、儿子状告父亲所立遗嘱不成立,原因是父亲有过精神病史,应判定其父的A.责任能力B.受审能力C.行为能力D.作证能力E.劳动能力6、关于知情同意,下列说法哪项不对A.知情同意能力的评估是临床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医学工作的重要内容B.精神疾病可能会影响到知情同意能力C.知情同意指在医疗过程中,同意或拒绝的决定由具有决定能力患者本人自愿做出D.为保护患者权益,在治疗开始前都应获得知情同意E.患有精神疾病并不意味着患者自动地就丧失了作出决定的能力7、关于监护人,下列说哪项不对A.确定监护人是经过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B.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都可以是监护人C.监护人的产生依照《民法通则》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其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E.监护人可以由法院裁决8、关于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下列哪种说法不对A.常有控制能力削弱B.常无责任能力C.常有辨认能力削弱D.责任能力与智商相关E.行为能力与智商相关9、以下说法哪项不对A.脑器质性病变所致人格改变患者犯罪时,一般评为无责任能力B.各类性心理障碍者出现犯罪时,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C.急性脑病综合征患者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D.具有抑郁妄想综合征的抑郁患者犯罪时,一般判定无责任能力E.酒中毒性妄想症犯罪,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和无行为能力10、患者,男,34岁。
精神发育迟滞护理措施

精神发育迟滞护理措施1. 什么是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发育迟滞,也被称为智力发育迟缓,是指患者的智力发育水平低于正常人群同龄人的水平。
精神发育迟滞会对患者的日常生活、社交互动和学习能力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2. 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护理原则在对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进行护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和关爱: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与他们建立可信赖和亲近的关系。
•提供适当的支持:根据患者的需要和能力,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协助,帮助他们完成日常生活中的任务。
•鼓励独立性:鼓励患者尽可能独立地完成活动,提高他们的自理能力和自信心。
•提供结构和清晰的指导:给予患者清晰的指导,建立结构和可预测性的环境,有助于他们理解和执行任务。
•个性化护理计划: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充分考虑他们的兴趣、能力和需求。
3. 日常生活护理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帮助精神发育迟滞患者:3.1 生活技能训练帮助患者学习和培养日常生活技能,包括自我照料、衣着整理、饮食习惯、如厕和个人卫生等。
鼓励他们尽可能地独立完成这些任务,但在需要的时候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2 建立日常生活的结构和规律精神发育迟滞患者需要一个有结构和规律的日常生活,这有助于他们理解和预测发生的事情。
确保日常活动(如起床、吃饭、上学/工作)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提前告知他们即将发生的变化。
3.3 沟通和社交技能训练患者常常面临着沟通和社交障碍,我们可以通过一些训练和活动来提高他们的沟通和社交技能。
例如,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与他们交流、提供社交技能训练课程、鼓励他们参与集体活动等。
3.4 提供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为患者提供安全和支持性的生活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注意营造一个相对安静、干净整洁的环境,排除危险物品,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
同时,给予他们适当的情感支持和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4. 教育和学习护理措施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在教育和学习方面需要特殊的护理措施:4.1 个性化教育计划针对每个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根据他们的能力和兴趣设置适合的学习目标和方法。
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上条注释]当患者表现出从事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时,他们能够区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这种能力因疾病的原因而有所减弱,则评估为限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在间歇期缓解不足,留下不同程度后遗症,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有害行为,由于他们可以区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将他们应评估为有限的刑事责任。
(1)精神分裂障碍
精神分裂障碍患者的症状有可能被人们认为是疯狂的行为, 患者经常表现出对世界的看法与现实不符,患者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和错觉,它还经常表现出妄想型障碍是表现出一系列的非离奇性的幻想、偏执的症状,并且幻想持续的期间比较长;患者幻想出来的内容有一定的现实根据, 而并不是完全与现实脱节。
(二)精神障碍的评定标准
1.医学标准: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经是医学上鉴定正在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
首先:行为人是精神疾病患者,他们因精神方面出现了某些疾病从而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次:精神疾病患者从事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有害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禁止而作为为犯罪行为。
再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阶段,并且精神疾病的发作与严重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邹豫莨、高野,《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08(05)]如果精神病患者处于疾病发作期,但是不是由于精神疾病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规定可作出以下划分:
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如果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处于发病期,患者从事了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则患者被认定为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认可;或者患者处于疾病的衰退期,心理活动不稳定或残留疾病的症状会导致他可能实施对社会严重有害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患者被定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裁判规则在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坚持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原则:首先通过医学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其程度,是属于精神病还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否是在精神病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其精神病理机制与危害行为的实施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再适用法学标准(即心理学标准),通过考察上述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
(二)规则适用关于精神障碍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应当采取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
其中,医学标准又称生物学标准,是指从医学上来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如下两层含义:①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所谓“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精神病不同于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包括两大类: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以及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者(白痴),此外还包括病理性醉酒等,上述这些情形会导致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包括癔症、焦虑症、强迫症、神经症性抑郁、恐怖症等)、人格障碍、性变态、生理性醉酒等,上述情形通常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②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障碍的作用。
这就要求行为人的精神病在危害行为实施当时必须处于发病期,而不能是缓解期或间歇期。
另外,行为人的精神病理与特定危害行为的实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并非由于精神病理性机制(如幻觉、妄想等)所致,精神病与危害行为无直接关系时,应认定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于上述问题的判断,往往需要精神医学、心理学等专门知识,为此,刑事诉讼法往往专门设立司法鉴定制度。
法学标准又称心理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对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调查分析

◆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观察
对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调查分析
郭金霞
摘 要 近年来, 全国各地性侵幼女、 校园性侵、 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频繁发生, 未成年女孩在遭受性侵害后, 身心遭受极 大摧残, 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对 该类案件进行了调研。 关键词 性侵 未成年人 特点 犯罪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8.374 男女朋友关系。 五一前一天晚上, 张某到学校将正在读初中的李 某带至一网吧内, 在网吧包间, 二人先看黄色录像, 继而发生了性 关系。后李某到嫌疑人张某家住两天,在张某家多次发生性关 系, 两天后李某的父母到嫌疑人家找被害人并将其带走, 怀疑女 儿被强奸, 遂到公安机关报警。 加害人大多系受害女童的 “熟人” , 善于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 成熟、 缺乏分辨力、 防范意识差的弱点, 使用小恩小惠诱骗、 施以 轻微胁迫即可成功作案。尤其是, 加害人以老师身份作掩护, 利 用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 频频作案, 被害人由于敬畏 心理, 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 事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他人或 报警。例如, 练城乡某小学一位 56 岁的语文老师在一段时间里 对 1 名 7 岁的女学生, 以教育学生为由, 在上课期间到被害人跟 前, 一只手拿住课本作掩护, 另一只手插进被害人衣服进行猥亵, 直到最后一次被害人说疼才停止,回家后被害人母亲问疼的原 因, 才案发, 造成被害人处女膜破裂。 (六) 犯罪手段多样 该类犯罪嫌疑人均采用暴力、 威胁、 利诱方式实施奸淫。对 10 岁以下的幼女多采用利用方式, 以给少量钱财, 买糖果等物品 为诱饵,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如犯罪嫌疑人赫某采用以拾钱为名 欺哄的手段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地方强奸 (被害人 4 岁) 。 对 14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般采用暴力、 胁迫致被害人不敢 反抗而得逞。如深夜 11 时许, 犯罪嫌疑人时某伙同他人开一辆 机动三轮车, 在通许县北广场将被害人周某、 彭某, 强行拉到一村 庄东地, 对二人进行威胁后, 动手对二人强制猥亵, 被害人彭某从 行进的车上跳下致右腿骨折。 对患有精神发育迟滞, 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 罪犯多是利用 这些女性精神上存在的缺陷而多次对她们实施奸淫。 (七) 未成年遭性侵伤害后果严重 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心理阴影及强烈的不安全 感, 不仅身体上受到了伤害, 精神上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巨大的痛 苦。该院办理的 34 件该类案件中, 致被害人重伤 1 件, 致被害人 怀孕 2 件, 致被害人轻伤 1 件。如嫌疑人高某在通许“阿诗玛洗 浴中心” 411 房间内, 明确提出想与被害人袁某发生性关系, 因袁 某反抗未得逞, 后袁某在趁高某出来拿避孕套之际从 411 房间窗 户处跳楼, 致袁某下肢瘫痪, 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三、 性侵未成年人原因分析 (一) 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34 案件 38 名犯罪嫌疑人中, 37 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中以下 作者简介: 郭金霞, 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政研室主任, 研究方向: 法学。 中图分类号: C913.5 一、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 2011-2015 共办理强奸、 猥亵 (包括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儿 童) 等性侵类型犯罪案件 73 件/90 人, 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 为 34 件/38 人, 案件数量与犯罪人数分别占到总体数量的 46.5 %、 42.2 %。 其中, 2012 年 42.1%, 2013 年 56.5%, 2014 年 42.8%, 2015 年 40%, 该类案件所占的性侵案件比一直居高不下。 二、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分析, 未成年人遭受的性侵害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一) 涉嫌罪名相对集中 该院办理的 34 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 罪名有强奸罪、 猥亵 儿童罪、 强制猥亵妇女罪, 其中强奸案件 28 件, 猥亵儿童 5 件, 强 制猥亵妇女罪件, 强奸罪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 82.4% 。 (二) 犯罪人年龄以未婚青年居多 2011 年-2015 年, 该院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主体中: 未成年人犯罪 6 人占 15.8%, 18-25 岁犯罪 12 人占 31.6%, 25-60 岁犯罪 16 人占 42.1%, 60 岁以上犯罪 4 人占 10.5%; 其中年龄最 小者 14 岁, 最大者 68 岁。 (三) 被害人的年龄以不满 14 周岁的在校女童居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 34 件 34 人中, 从年龄分布上看, 6 周岁以下 8 人, 6-13 周岁 14 人, 14-18 周岁 12 人。其中, 在校 学生 30 人, 占受侵害未成人比例的 78.9%。这充分表明, 不同年 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均有受到侵害, 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 到侵害, 因为他们人在能力、 辨别能力, 反抗能力都比较差, 14 周 岁以下的幼儿园、 小学和初中生所占比例最大, 占 64.7%, 其中受 害者中年龄最小的 3 岁。 (四) 犯罪人身份属于农民的较多,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犯罪主体的职业上看, 农民 33 人, 无业人员 2 人, 学生 1 人, 教师 2 人, 其中农民所占的比例占 86.8%。可见, 农民成为性 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群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 遍较低, 38 名嫌疑人中, 其中, 文盲 4 人, 小学文化 10 人, 初中文 化 23 人, 高中以上文化 1 人, 初中以下文化占 97.3%。 (五) 具有受害人 “熟人” 身份的加害人居多, 犯罪的手段隐蔽 性强且重发多发 据调查数据, 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属于 “熟悉” 关系 28 件 32 人, 占 82.3%; 属于 “陌生” 关系的 6 件 6 人, 占 17.6%。受 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包括邻里、 朋友、 网友、 同事、 朋友的朋友、 老 师等, 网友成为了一种新的侵害人群, 有 8 件 8 人。如正在读初 中未满 14 周岁的被害人李某与张某在互联网上认识, 后发展为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导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1、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
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未成年人,故而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不需要承担犯罪行为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的ls声称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此时司法机关会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对案件当事人做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在鉴定对象方面,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常包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三、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一)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1、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
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
与女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例
与女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例、相关法律规定和观点</b>一、案例:1、性感女郎路边招手搭便车,司机热情“相助”,并与之发生了一夜情,不曾想女郎竟精神病患者。
2003年11月30日,该司机被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3年5月6日上午,南京某单位司机、32岁的王某(已婚)驾车路过新庄广场。
突然看见路边有位身材高挑丰满、20出头的性感女子招手拦车,王某立即停车问她:“要到哪里?”这位靓丽女子说自己从外地来南京游玩,要去夫子庙逛街,但是不认识路。
王某热情地开车将该女子送到夫子庙。
分别时王某把自己的手机号留给了对方。
当晚8点多,那位女子给王某打电话约会。
此时王某心想不能白白错过这个好机会。
于是对姑娘说:“今天你也够累的,我给你找家旅馆,你早点儿休息吧。
”当晚,两人发生了一夜情。
次日上午两人分手时,他从身上掏出三百块钱给姑娘。
当晚,该女子将这段“奇遇”告诉了南京的亲戚。
亲戚一听马上报警,一个多小时后,王某被警察带走,直到此时他才知道,自己“艳遇”的那位安徽女子是位精神病患者。
2、2001年初,50岁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市场卖菜,偶遇在外流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40多岁的丁某。
王某某见其以垃圾充饥,衣着破烂,便生出恻隐之心,将其带回家中,为其提供食宿,照料有加。
王某某还到村治保那里说:"我就把她当老伴吧!"(注:王某某系独身一人)于是,二人就开始了持续一年的同居生活,期间,王承认多次与丁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受到侵害时,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
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与丧失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3、1983年,南通市发生了一起所谓的"集体强奸、轮奸女精神病患者"的大案。
但事实却是一位患精神分裂症的妇女,由于性欲亢进及自我控制能力严重受损,主动勾引和追求男性发生性关系,前后涉及二三十人。
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报告初探
学术探讨农家科技 81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报告初探鲍仲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临海 317000)摘 要: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刑事司法鉴定领域较为复杂的一种鉴定,其原因在于专业性较高且主观性更强。
性防卫能力鉴定属于精神病鉴定领域之一,在涉及患精神病或精神发育迟滞女性被强奸罪案件中,该鉴定较为常见,本文通过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谈谈该鉴定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责任能力鉴定 性防卫能力鉴定 非婚性行为鉴定国外关于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最早出现于公元前 1 世纪,古巴比伦汉漠拉比王颁布的《汉漠拉比法典》。
有关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和监护的最早立法见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司法鉴定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有一个人认为首相要害他,于是他开枪打死了首相的一个属员。
英国司法机关有人认为: 此人精神恍惚 ,定患有精神病,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后来精神病医生诊断果然发现其有精神病,从而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① 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由精神障碍者引发的刑事案件已达万起以上,粗略地估算,每年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精神病鉴定数量维持在1.5万件上下②。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款将犯罪人的精神状态作为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要件之一,但要求经法定程序鉴定方可认定是否存在精神病。
性防卫能力鉴定属于精神病鉴定领域之一,它不属于责任能力界定,但鉴定的判定标准不应离开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及期待可能性等刑法基本理论指导。
1.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 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发生在女性被性侵害案件中即发生在强奸案件及部分猥亵妇女案件中。
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报告初探
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报告初探作者:鲍仲德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6年第11期(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临海 317000)摘要: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刑事司法鉴定领域较为复杂的一种鉴定,其原因在于专业性较高且主观性更强。
性防卫能力鉴定属于精神病鉴定领域之一,在涉及患精神病或精神发育迟滞女性被强奸罪案件中,该鉴定较为常见,本文通过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谈谈该鉴定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责任能力鉴定性防卫能力鉴定非婚性行为鉴定国外关于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最早出现于公元前 1 世纪,古巴比伦汉漠拉比王颁布的《汉漠拉比法典》。
有关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和监护的最早立法见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司法鉴定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有一个人认为首相要害他,于是他开枪打死了首相的一个属员。
英国司法机关有人认为:此人精神恍惚,定患有精神病,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后来精神病医生诊断果然发现其有精神病,从而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①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由精神障碍者引发的刑事案件已达万起以上,粗略地估算,每年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精神病鉴定数量维持在1.5万件上下②。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款将犯罪人的精神状态作为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要件之一,但要求经法定程序鉴定方可认定是否存在精神病。
性防卫能力鉴定属于精神病鉴定领域之一,它不属于责任能力界定,但鉴定的判定标准不应离开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及期待可能性等刑法基本理论指导。
1.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发生在女性被性侵害案件中即发生在强奸案件及部分猥亵妇女案件中。
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高质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一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实现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应报告尽报告”,引导各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高质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
2020年,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2021年,强制报告制度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
随后,最高检建立了强制报告倒查机制,推行每案必查。
在各部门的有力推动下,强制报告制度效能逐渐释放——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4人;2023年,发生在旅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同比下降30.9%。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李某某强奸案、杨某甲虐待案、姚某甲强奸案、高某某虐待案和四川某酒店履行报告责任案,涉及医疗、教育、住宿经营、基层政府组织等多个行业领域。
涵盖义务主体更加全面,是本批案例特点之一。
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主体均为医生、教师或住宿经营者,此次发布的高某某虐待案,则突出了基层政府组织在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中的重要作用。
本批典型案例更加强调长效机制建设,集中展现了各地的有益探索,为相关人员发现、报告提供更为便捷、高效、规范的渠道。
这批典型案例也对各地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采取的监护危机干预、留守儿童保护、被害人综合救助等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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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发生性关系该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打工时认识被害人王某,在接触过程中房某发现王某说话不着调,总是东一句、西一句,智力和精神不正常。
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楼梯处见到王某,王某要求房某带其到宿舍玩,房某遂将王某带至自己宿舍并主动播放淫秽光碟,后两人各自脱掉衣裤。
此时房某的同事返回宿舍,房某害怕同事知晓叫王某不要发生声音,王某照做,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王某没有反抗。
次日早上房某将王某送回住处,并给其5元钱买早餐。
同年4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房某以同样方式再次将被害人王某带至宿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于当天晚上将其送回住处。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经韦氏智力测验iq为54,案发时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争议焦点
(一)本案能否适用司法解释中与“痴呆者”发生性行为的规定
精神发育迟滞,英文表述为“slight mental retardation”, 国际上细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两高和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
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精神发育迟滞者受智力低下的影响,对事物的辨认控制能力出现障碍,逐渐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护特殊的弱势群体,对性侵害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的受害人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本案被害人王某经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于该种智商在50-70之间的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患者,是否可以不考虑被害人的性自由意志,也不区别行为人是否存在强迫,而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存在争议。
(二)犯罪嫌疑人房某主观上是否应明知王某的痴呆程度
本案犯罪嫌疑人房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接触中发现王某说话不正常,智力和精神存在障碍。
但犯罪嫌疑人房某并没有明确被害人王某到底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的哪一种类型。
实践中,是否需要从行为人的年龄、心智、阅历、职业以及双方接触的内容和程度等方面判
断行为人明知的具体内容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分歧意见
(一)意见之一
此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日常接触中已经判断出被害人王某是精神发育迟滞者,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房某也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王某思想幼稚、法律道德观念薄弱、不能正常辨别且恰当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生理缺陷,采取诱骗外出玩耍、播放淫秽光碟等手段引诱被害人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犯罪嫌疑人房某之所以能得逞,正是依赖于被害人的生理障碍。
尽管犯罪嫌疑人房某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凸显“强行”的特
征,但对于仅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的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本意出发,本案犯罪嫌疑人房某的行为仍符合《解答》的精神,应认定强奸罪。
(二)意见之二
此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房某虽然发现被害人王某精神存在问题,但其并不明知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事实上,经过鉴定被害人王某的确仅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并不符合《解答》中,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的程度严重的标准。
本案被害人王某虽然是轻度痴呆者,但其对性行为仍有一定的认识,不符合强奸罪中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客观实质。
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认定犯罪嫌疑
人房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王某的意志,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四、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判断本案的定性关键是抓住强奸罪的实质: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本身就失去自由选择意志的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国家法律为其设置了一层特殊的保护,即只要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一旦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这实际上是将“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法律拟制为“不能反抗”的特殊主体,对于符合法律拟制标准的案件,实际上只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主观上明知问题;二是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而经过对比发现不符合特殊主体要件的,就应该和一般强奸案件保持同一标准,重点审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暴力、胁迫或其
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一)本案被害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
完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只有两种:一是完全精神病人;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
这两种人的共同特点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即丧失“故意”或“过失”罪过心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另一方面,关于被害人为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的司法解释,除了上述引用的《解答》外,2000年3月24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亦规定: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法律拟制的特殊保护主体只是三种人:即是完全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程度严重的痴呆者。
回归本案,被害人王某显然并非完全精神病人和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从司法鉴定结果来看,其智力介于50-70之间,相当于9岁-11岁的儿童,从国际标准对精神发育迟滞的划分来看,也仅属于轻度痴呆,并未达到严重痴呆的程度。
因此,本案并不适宜直接
套用《解答》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房某主观明知的程度应以“社会大众的认识标准”评判
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房某仅是一般打工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其通过工作中的接触,只可能感知被害人王某存在精神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问题严重到了什么程度,房某无从得知也不可能得知。
因此,法律规定的“明知”必然仅是一个盖然性的主观判断,即以“社会大众的认识标准”评判被害人王某是痴呆者(简单地讲是“傻的”),就已经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明知的要求,至于能否认识到痴呆的程度不应影响定性,因为要认识到痴呆的具体程度只有专业人员才可以作出评定。
如果法律刻意对此作出要求,未免有放纵
犯罪之嫌。
(三)本案的处理
既然本案不能适用《解答》的特殊规定,就应该以一般强奸案件的标准来重新审视。
从案件细节来看,本案系被害人王某主动要求犯罪嫌疑人房某带其到宿舍玩耍;到宿舍后在犯罪嫌疑人房某播放淫秽光碟引诱的前提下,被害人王某自己脱掉衣服;在同宿舍同事返回时,被害人王某听从犯罪嫌疑人房某的安排未发出声音,后在无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翌日早晨由犯罪嫌疑人房某送被害人王某回住处;并在一个月之后同类事件再次重演。
这些案件细节与一般意义上强奸案件迥然不同。
充分反映出被害人王某对与犯罪嫌疑人房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排斥,也没有证据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此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王某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
综上,笔者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房某已经认识到被害人王某存
在精神障碍,有可能是痴呆者,但因事实上被害人王某的痴呆程度未达到司法解释中关于“程度严重”的要求。
同时,犯罪嫌疑人房某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被害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房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其意志?还是出于自愿?从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应更偏向于双方自愿。
对于犯罪嫌疑人房某利用了被害人王某控制力薄弱的特点,使犯罪行为更容易得逞。
但由于被害人王某并非法律拟制的特殊保护主体,其应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而实际上,被害人王某的确有提出反对或求助的机会,但其均未表达。
由此也应推定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其意志,因而也未侵害其性自由决定权。
因此,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房某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