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研究
略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我 国刑 法中 的交通肇 事逃 逸致 人死亡 即属此类 。 目前世 界各国刑 法对 第() 况都 予以肯 定, 对第 () 1种情 但 2种
被 奸污的 “ 白之 身” 清 将因 为其受 到的重 伤而 被打 上 乙女 已经 铍 类 型在 国 内则有较 大分 歧 。在 国外 刑法 中有 不少 国家对此 类型 “ 奸污 既遂 ” 的法 律标 签 , 免使对 乙女 的社会 评判受 到偏 差 。 难 这 都 予 以承认 。例如在 德国刑 法 典中第 l 条 “ 8 法律就 犯罪之 特别 种法 律现象实 际上反 映出 了我 国现行刑法 在立 法上存 在的 问题 , 结 果加重 其刑 者 。此 J重规 定对于 正犯 或共犯 , J u 犯罪结 果 , 须犯
因为按 照现行刑 事法 律, 认定强奸 罪达 到既遂状 态是依 法判 定犯 罪 人具有 至 少过失 者始适 用之 ” 至少过 失” 在解 释上包 括故 。“ 罪分子 承担应有 刑事 责任的最好 判决结 果 , 是罪行法 定和罪 责 意 , 也 显然 德国刑 法典 是承认此 种类 型的 。 有类 似规 定的还有 奥地 刑相适 应 原则的 要求 。 问题 是 , 但 这在依法 惩 罚犯 罪和安 抚人 民 利 。 我 国的立法 也有 这样 的规定 : 刑法 》 26条强奸致 人死 《 第 3
通 说 认为 , 果J重 犯的 本质 , 结 J u 在于 由基本 犯 罪行 为产 生 重大 结 为 战意的结 果犯类 型找 到 了支点 。 果的场 合 , 由于重 视其重 大结 果而科 以重刑 。 结果 』重犯 作 为特 J u 殊的 犯罪类 型而 被立法者 予 以重视 。 运用 较重 的刑 罚来规 定 , 是 因为结 果J重犯 的不法 内容 已超 出 了基 本犯罪 行为的界 质范 围, J u ( ) 二 比较 : 与加 重结 果相 关 的犯罪 类型 的评 析
法律-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内容摘要结果加重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国内外的广大学者都对此十分的关注。
结果加重犯指的是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基本犯罪,但是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且其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刑法对该加重的结果,加重法定刑的一种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在于,基本犯罪的本身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有着高度的危险性,而行为人恰恰将这种危险性变为现实,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出现,所以要承担更加严厉的法律的制裁。
本文首先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以及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其次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我国加重犯刑罚设置的立法特点,对我国结果加重犯刑罚的设置提出了建议。
我国的刑法加重犯在刑法在即设置时,可以采用交叉的法定刑,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方面进行细化,并取消绝对的死刑。
关键词:刑法,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AbstractAggravated offense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crime, the majority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are very concern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refers to the act violate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constitute the basic crime, but because of intention or negligence causing serious consequences, and the result is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basic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aggravated results, a crime aggravated punishment. The essence of the 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offence is the basic crime itself for the aggravated result are highly dangerous, and the behavior of people is the risk of reality leads to the aggravated results, so to bear more stringent laws The sanctions.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results of 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offence in criminal law, secondly analyzes the determination of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legislation of aggravated punishment, for our results suggested aggravated penalty setting.Key word: scriminal, law consequential, offense目录一、结果加重犯概述 (1)(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1)(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论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

个 重 要 原 因 。 就 笔者 所 见 , 家组 审 议 至 少 有 以 下几 个 显 著 的 专
特 征
释。 在最 终 得 出怎 样 的 活 动 “ 有 商 业规 模 ” 视 具 体情 况 的结 具 是
论之 时, 专家组再次使用了推断谈判人员意思的方法 。
结语
世 界 贸易 组 织争 端 解 决机 制 虽然 程序 冗 长 、 复 , 繁 但它 却 是 当今 国 际上 唯 一 一 个 有 一 定 执 行 力 的 国际 贸 易 争端 裁判 的机 制 。所 以, 析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专家 组 如 何 审 议 争 端对 于 我 国和 分 学 习法 律 的 我们 都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实际 意 义 。
罪 中 , 为人 开 始 或 者 同 时采 取 暴 力 或 者胁 迫 的方 式 逼 迫 被 害 行
的奸淫行为并没有得逞, 但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 , 即为未遂犯
的 结 果加 重 犯 。 遂犯 的 结 果加 重 犯 是 结果 加 重 犯 里 的 特 殊 形 未
态。
二 、 遂犯 的结 果 加 重 犯 的构 成 未
犯 的加重法定 刑。这种结构表 明基本犯 罪不仅不包括加重 结
果 , 者 还 有 明 确 的 界 限 。而 未 遂犯 的结 果 加 重 犯 在 一般 结 果 二
加 重犯 的基 础 上 有 自己特 定 的构 成 要件 。
本 犯 罪 目的 并 没 有实 现 的 特 殊 形态 。典 型 例 子 是 : 甲欲 强 奸 上 路 上 独 自行 走 的 妇女 乙 , 拦 住其 以暴 力相 威 胁 , 乙 并没 有 屈 随 但
矛 _益产生重大影响, I J 缔约时的谈判人员必定会认真地推敲条约
中 的 每 一个 词 , 它们 表 达 谈推 断 , 就 是条 约 中不 应 该 有 一句 废话 、 那 一个 多 余 的 词 。 本 争端 中 , 过 ” 在 通 商业 规 模 ” 未 被 使 用 过这 一个 现 象 , 从 专 家 组 就 排 除 了任 何 把 该 词 同 条约 中 其 他任 何 词 等 同起 来 的解
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问题阐述

1对于“ 失+ 失” . 过 过 的结果 加重 犯而 言 , 只要加 重 结果发生 ,
就成 立犯 罪既遂 。 因此 这 类结 果舢 重犯无 犯罪 未遂 形态可 言 , 只
重结 果犯 , 指实 施法律 规 定 的一个 犯罪 行为 ( 本犯 罪) 由于 有 结 果加 重犯 成立 与 否之 分 。 是 基 , 发生 了严 重结 果而 』 重其 法 定刑 的情 况。” 用 简单 的数 学等 式 J u ’
过失 , 重结 果是 故意 ( 失+ 加 过 故意 )() :4 基本 罪为 过 失, 加重 结果 现 加 重结 果 , 否认定 为 结果 加重犯 的未 遂 ?有学 者持 否定说 , 能 也是 过失 ( 失+ 失) 过 过 。对 于上 面 四种组 合情 况 , 有的 学者认 为 认 为“ 本犯 罪 遂 以后 , 有未遂 的 问题 , 基 没 我们 不能说 某种犯 罪 “ 基本 犯 只能 是故 意犯罪 , 行为人 对加 重 结果 的发 生只 能持 过失
并 罚 。 ”
笔 者认 为 , 论结 果』 重 犯结 构 问题 , 能 脱离我 国刑 法条 定说 的观 点 , 行为 人追 求加重 结果发 生但 未得逞 的情况按 基本 讨 J u 不 对 文而 停 留在逻 辑 推理 中。 先 应当 肯定 的是 , 为人对 基本 犯罪 犯 既遂处 理 , 首 行 就会造 成 量刑 上 的偏差 。例 如 , 以杀人 方法抢 劫 在 持 故意 , J 重结 果持过 失 的情况 是很 典 型的 结果 加重犯 , 对 J u 故意 而未 将人 杀 死 的情况 。 照 否定说 的观 点 , 按 只构成 抢劫 罪 的基 本
一
J重 犯所 具有 的 “ 本犯 + J u 基 加重 结果 ” 结构 , 的 完全 可能 出现基 本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摘要】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惩罚非常严厉,从轻缓刑罚和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看,需要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范围。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基本结果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形态,结果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问题。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性质;主观方面;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范围的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
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惩罚特别严厉,有时对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加上一个重结果的处罚,会超出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实质竞合后的处罚。
因此要严格谨慎地认定结果加重犯。
近些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已达成如下共识应当削减死刑,尤其是大幅度削减,甚至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但是,如果只是在刑法学界达成削减死刑的共识,而不将共识落实为具体的解释结论,则难以收到更好的成效。
①因为结果加重犯适用刑罚特别严重而成为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类型,所以它与死刑的存废,增减具有直接关联。
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符合刑法的谦抑主义,对轻缓刑罚,减少死刑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有很大的争议,我认为严格规定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形态对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一)行为人对基本结果的心态结果加重犯中发生了两种结果。
一种是基本结果,是指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结果。
一种是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的结果。
行为人对基本结果的心态是什么样的,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本犯可以是故意犯和过失犯。
该说认为从结果加重犯目的看,过失犯可以构成基本犯。
因为某种犯罪行为之危害超出了基本犯的罪质和罪责范围,为了体现罪刑适应,规定加重构成由此成为必要,基于此,排斥过失犯构成基本犯,显然也是缺乏立法根据的。
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之辨析

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之辨析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为的加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有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基本犯罪行为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行为就不会有结果加重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3、刑法就严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
加重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的,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而只是在刑法分则中出现对一些具体犯罪发生重结果加重法定刑的规定,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等,均属于结果加重犯。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包括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末得逞即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目前学术界关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学说存在着争议在刑法理论上,对像伤害致死那样单一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类型不存在未遂没有任何争议,争议较大的主要是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罪等的复合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类型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因为在单一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类型中,其加重结果只能由行为人过失引起,不可能故意地引起,所以在单一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中,过失地引起加重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没有出现加重结果,仅出现基本罪的结果,成立基本罪的结果犯,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更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在对复合行为的结果加重犯中,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而这两种学说又体现在基本犯罪未遂与加重结果未出现两方面中。
关于结果加重犯犯罪形态问题的辨析

关于结果加重犯犯罪形态问题的辨析杨俊1 胡睿2 周雷3(1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2;3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江苏苏州215000)摘要: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
由于结果加重犯包含了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不易清晰把握,尤其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上存有困惑。
为此,本文尝试对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复杂关系予以辨析,以期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基本犯加重结果犯罪形态未遂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320(2007)07-0157-031 问题的提出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又导致在危害性上超出基本犯罪行为所应产生犯罪结果的加重结果发生,因而加重犯罪人法定刑的情形。
其中,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应产生的犯罪结果称为基本犯,而相应的重于基本犯的犯罪结果则是一种加重结果。
这是通常意义上对结果加重犯概念内涵的理解。
从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内涵界定来看,基本犯与加重结果所共同构成的结果加重犯较之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更为复杂的构成特征,这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和特殊的一种犯罪形态。
如何清晰地把握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而正确地理解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将是本文所着重探讨的问题。
2 关于结果加重犯犯罪形态之争议观点辨析在认识结果加重犯本质上,早期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单一形态说和复合形态说,单一形态说主张结果加重犯从本质上讲属于单纯的一罪,理由在于结果加重犯是由两个丧失了各自独立存在价值的犯罪的单纯的结合,基本犯与加重结果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其中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才能构成的,加重结果发生,仅是刑罚被加重的一个原因,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只能成立基本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基础理论比较下的构造形态解析及立法完善

果加 重犯 构成特征 、 结果加重犯未遂 问题。通过参考 国内外的研 究成 果, 本文探讨 了这四个方面, 采用广义的
结 果 加 重 犯概 念 , 即故 意 实施 基 本 构 成 要 件 的 行 为 , 过 失或 者 故 意 导致 加 重 结果 的发 生 , 刑 法加 重 其 处 罚 的 法
定一罪形 态; 从 危 险性 说 来整 合 基 本 行 为 和 加 重 构 成 的 关 系 ; 在讨论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时 , 提 出行 为犯 和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6 5 3 6 ( 2 0 1 3 ) 0 3— 0 0 2 6—0 5
结果加重犯理 论存在 众多争 议 , 其 中主要争 议 问题集 中于结果 加重犯 概念、 结果加 重犯根 据 、 结果 加重犯构成特征 、 结果 加重犯 未遂 问题 。
收稿 日期 :2 0 的加 重根 据 又称 结果 加 重犯 的 实 质 。结果加重犯 的加 重根据 主要解 决两大 问题 : 一 是加重结果与基 本构成要 件 的关 系 问题 , 二是 结果 加重犯法定刑升格 的依据问题 。对这两 大问题的认
作者简介:朱丹丹 ( 1 9 8 3 一) ,女 ,扬州市人 民检 察院侦查指挥 中心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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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理论上有三种主要学说 : 单一形态说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刑法规定 的一种 特殊犯罪类型 , “ 它主要 由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
中的残余 。 ” 。 或许 , 结 果 加重 犯 的实 质 理论 只 能 从应然层面解释 法定刑 升格 问题 , 而实然层 面 的法 定刑是有待改造 的。
危险犯能够成立结果加 重犯 , 加 重结果的三点特征 以及加重 结果须与构成要件行 为存在相 当因果联 系;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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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研究
浅议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而只是在刑法分则中出现对一些具体犯罪发生重结果加重法定刑的规定,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
人重伤、死亡等等,均属于结果加重犯。
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由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存在差异,加之学者研究的视角不同,因此结果也多种多样,如何界定结果加重犯,在中外刑法学者中有多种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与最狭义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广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发生了基
本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此说对基本罪与加重结果均无限制,认为基本犯罪行为包含有故意与过失,加重结果不仅可由过失引起,且也可由故意引起,甚至还可由偶然事件引起。
狭义说是指对基本犯的罪过有限制或对加重结果的罪过有限制。
限制基本犯罪说认为,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产生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
限制加重结果说认为,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只能是出于过失。
最狭义说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罪过和加重结果都有限制,即对基本罪的罪过限制为故意,加重结果的罪过限制为过失。
上述三种学说,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赞同狭义说中的限制基本犯罪说,认为这种理论更符合刑事立法实际。
在刑法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态、未遂情况、共同犯罪问题等领域,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刑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所有这些问题都充分反映了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的复杂性。
而对结果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的深入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结果加重犯的准确认定以及刑罚的正确适用,这些皆凸现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重要性。
本文主要对结果加重犯中的未遂形态问题进行探讨,先对各种学说加以梳理再阐发作者自己的观点,抛砖引玉,以期同仁指教。
一、关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学说
在刑法理论上,对象伤害致死罪那样单一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类型不存在未遂没有任何争议,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罪等的复合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类型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因为在单一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类型中,其加重结果只能由行为人过失引起,不可能故意地引起,所以在单一构成行为的结果加重犯中,过失地引起加重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没有出现加重结果,仅出现基本罪的结果,成立基本罪的结果犯,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更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在对复合行为的结果加重犯中,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而这两种学说又体现在基本犯罪未遂与加重结果未出现两方面中。
1、基本犯罪未遂时的情况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行为发生了重结果,但基本犯罪未遂时,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这种观点首先由德国学者李斯特提出,“基本犯如系未遂时,则包含着基本犯之结果加重犯,当然亦系未遂”,此观点在德国已成通说。
在日本,平野龙一、小野清一郎、泷川幸辰等也持这种观点。
①我国有学者将加重结果视为“客观的处罚条件”,这是因为,“因基本犯罪而出现加重结果,就增大了社会危害性,刑法便加重其刑事责任,但并未另立新罪。
因此,结果加重犯并未发生犯罪构成的变化,仍然依附于基本犯罪,而非独立犯罪。
这样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既遂未遂,必然也得依附于基本犯罪。
”?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基本犯罪虽为未遂,但加重结果已经发生,应为既遂;基本犯罪的未遂对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没有影响。
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既然重结果已经发生,即使基本犯未遂,也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在我国,
有学者认为:“基本犯罪的未遂,不是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标志,对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没有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构
成与否之分,无未遂既遂之分。
”…否定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2、加重结果未发生时的情况
未发生加重结果能否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中另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为过失,未发生加重结果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未遂,此为大家所公认。
但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发生均为故意,未发生加重结果,是否能构成结果加重犯未遂,则众说纷纭,但也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
该说认为,当行为人对重结果持故意心态时,虽然未发生加重结果,应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在法律上对重结果的规定“既包括有犯意(指故意)又包括无故意的场合,其有犯意者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