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节犯的既、未遂形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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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犯罪停止形态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犯罪停止形态

⾸先,只有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形态问题。

其次,犯罪停⽌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即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和犯罪未遂。

其三,犯罪停⽌形态是指在犯罪⾏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相互转化。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或者“犯罪得逞”的内涵不同。

(⼆)犯罪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应着重以犯罪未遂为中⼼,具体从以下⼏点把握; 1、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为⼈已经着⼿实⾏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2、三种未完成形态的相互辨析 (1)第⼀步: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阶段,(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的临界点是“实⾏着⼿”。

)⽽犯罪中⽌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阶段。

所谓实⾏着⼿,就是开始实⾏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为(形式的客观说)。

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为。

较为直观的⽅法“犯罪对象论”:考察⾏为⼈的⾏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针对犯罪对象。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为是为具体犯罪的实⾏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犯罪实⾏⾏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实⾏犯罪”。

(2)第⼆步:从停⽌的原因来看:分清⾏为停⽌下来的原因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上的⾃动放弃:犯罪中⽌的⼀个最基本特征就是“⾃动性”,即⾏为⼈出于⾃⼰的意志⽽放弃⾃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客观障碍”即指违背⾏为⼈主观愿望和意图、⾜以阻⽌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为的各种因素,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何界定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

如何界定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

如何界定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作者:陈磊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08期摘要: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分别对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但不论是刑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及其划分给出明确的标准,因此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领域长期争论。

关键词:抢劫罪;既遂;未遂一、抢劫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从犯罪的形态上看,全部犯罪过程可分为完成的犯罪形态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两种类型。

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主要有4种形态:1.结果犯罪。

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贪污罪等。

2.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如强奸罪、投敌叛变罪、脱逃罪等。

3.危险犯。

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4.举动犯。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抢劫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

笔者认为抢劫罪应是一种结果犯罪,因为它侵犯双重客体,那么认定抢劫罪是否既遂的标准是什么呢?对此理论界有三种主张:一是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得财物,即使侵犯了人身权利,也不成立抢劫既遂,即“占有财物说”。

二是认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罪,但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因此不论是否抢得财物,只要在抢劫过程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即成立抢劫既遂,也就是理论上的“人身权利受侵犯说”。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

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法史学论文希望整理的法史学论文:论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摘要: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

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一、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是一种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

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情况的意外变化,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

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界限上。

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导语】我们都是有梦想却不知道怎么努⼒付出的纠结体,是⼀个需要别⼈帮忙规划⼈⽣的幼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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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就同⼀犯罪⽽⾔,如果出现了⼀种犯罪形态,就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

就同⼀起犯罪⽽⾔,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并存关系。

终局性形态的成⽴条件:客观上犯罪⾏为彻底结束;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终局性结束是四个犯罪形态的共同特征。

在判断具体犯罪形态时,应先判断哪个时刻出现终局性形态,然后再判断具体是哪个犯罪形态。

⼀旦确定了是某个犯罪形态,就排斥了其他犯罪形态的成⽴。

1.既遂排斥中⽌: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为或返还⾏为当成中⽌⾏为。

2.既遂排斥未遂:犯罪既遂后,财物⼜被被害⼈夺回的,不再成⽴未遂。

3.中⽌排斥未遂:第⼀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中⽌;第⼀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未遂。

4.未遂排斥中⽌:第⼀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未遂;第⼀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中⽌。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内容提要]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

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关键词]危险犯既遂中止实害犯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如果持肯定态度,应采用何种标准来区分;危险状态出现后是否还有可能中止犯罪,如果说有可能,那是相对于危险犯的中止,还是相对于所谓实害犯的中止,如此等等,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较大争议。

笔者拟在介绍各种相关观点的基础上,谈一点自己的主张,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关于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形态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1)危险犯未遂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犯罪未遂”,无既遂可言。

因为“犯罪的‘未得逞’,就是指未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而“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的目的决不仅仅是造成某种危险,而是为了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当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仅仅出现某种危险时,行为人实际上是未得逞,即没有达到目的。

”[1] 事实上,危险犯只不过是实害犯的未遂犯。

以我国刑法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为例,第119条对此罪的实害犯作了规定,第116条则是对此罪的危险犯也就是未遂形态的规定。

[2](2)危险犯既遂说,认为危险犯只有既遂形态,不可能有未遂及其他未完成形态。

因为危险犯是以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状态又是危险犯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这样一来,危险犯的成立与危险犯的既遂实际上就成了同一的概念,[3] 这“无疑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排除了以危险方法构成的危险状态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4](3)危险犯法定既遂说,认为危险犯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而被立法者设置为既遂。

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

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

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discovering that the previous self was a fool is growth.(页眉可删)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导读:法律上犯罪既遂是整个犯罪要件全部都已经完成了,犯罪未遂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终止。

犯罪既遂会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犯罪未遂在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也没有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一、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二、未遂和既遂有什么不同(一)、释义不同犯罪bai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着手犯罪而未得逞。

犯罪既遂是zhi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处罚不同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

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

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

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

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确立的标准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既遂的修正形态)。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①它是故意犯罪进展过程的一种停止状态;②每一种停止形态都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

2、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形态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1、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①结果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属于犯罪未遂。

②目的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

③构成要件说: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

④提示: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2、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①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②危险犯:危险犯既遂的要件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③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也即,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紧急避险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

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

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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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情节犯的既、未遂形态一、情节犯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我国刑法中很多条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特别注明这一要件,则此种犯罪就不是情节犯。

如刑法第 243 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又如刑法第 260 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 构成虐待罪。

诬告陷害罪、虐待罪中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规定,因此都是情节犯。

由于林林总总的情节犯的性质、情况不同,因而各种犯罪的 , ' l 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规定所包含的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综合起来,情节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法定性。

情节犯的成立应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即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这一特别的犯罪情节要件,否则就不是情节犯。

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的意义,就在于界定犯罪与一般危害社会行为的界限,表明只有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会受到2 、广泛性。

情节犯中的情节,从内容上看,范围广泛,既有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又有客观方面的内容,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反映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情节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①】等,反映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情节有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对象的性质和价值、犯罪的环境、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过程(持续时间的长短、犯罪的社会影响、犯罪直接后果和间接的后果等。

, ' l 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没有本质上的区分,情节恶劣更突出伦理上的否定评价。

如刑法第 260 条规定的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情节是否恶劣:一是虐待时间长短,二是虐待次数多少,三是虐待手段是否凶残,四是虐待动机是否卑劣,五是虐待对象是否是年老、年幼、怀孕妇女等。

“情节恶劣”可以体现在以上五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

3 、综合性。

情节犯中的情节内容相当广泛,但具体到某一种情节犯,并不要求行为全部具备这些严重因素,只要具备其中某一或某几个严重因素,使该行为从整体上评价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程度,即可构成犯罪。

如刑法第 392 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只有“情节严重的” , 才构成犯罪。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一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二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 、 3 次以上或者为 3 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有多种表现形式,既可以表现为介绍贿赂数额、次数,也可以表现为介绍贿赂的对象, 还可以表现为介绍贿赂的目的。

要成立本罪,不需要全部具备上述这些情形,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中的任意一个或几个即可。

二、情节犯的犯罪既遂标准在讨论情节犯的完成形态之前,首先应该明确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对既遂犯的认定,是否存在着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一标准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这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一传统犯罪既遂标准之缺陷一、“犯罪目的实现说”,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是否实现,在讨论情节犯的完成形态之前,首先应该明确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对既遂犯的认定,是否存在着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一标准究竟应该如何确定?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一传统犯罪既遂标准之缺陷从各种已经出版的教材、专著和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来看, 对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犯罪目的实现说”,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志。

二、“犯罪结果发生说”,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志。

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主张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齐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志。

【 2】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存在为前提,然而,多数犯罪并非以犯罪目的为主观方面的要件,更谈不上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为犯罪既遂标志了。

即使在目的犯的场合,犯罪目的只是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但并非以此来判定是否达到犯罪既遂。

有的犯罪中, 即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未实现, 也同样构成犯罪既遂, 如盗窃罪。

因此,“犯罪目的实现说”是不足取的。

“犯罪结果发生说”也同样存在着问题。

“犯罪结果发生说”不适用于举动犯、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场合,因为在这三类犯罪中,法律条文并没有将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而且也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如果事实上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只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我国的通说,为大多数刑法学者所认同。

但笔者认为,以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同样是不科学的,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

从犯罪进程意义上讲,先有犯罪的成立,再有犯罪的既遂(有一些犯罪成立即达既遂,但这些是少数。

犯罪的成立与犯罪的既遂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时间上处于先后两个不同的层次。

而对于犯罪的成立,只能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这在我国刑法学界与司法界是不容置疑的。

在谈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却又将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志,也就是说,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既是犯罪成立的标志,又是犯罪既遂的标志,这样使人们容易产生“构成要件不齐备”究竟是未遂还是非罪的疑问。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缺陷正在于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之间的关系,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没有厘清犯罪构成体系内在的层次结构。

学者肖中华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构成整体的“犯罪构成”。

它是犯罪成立的规格和标准,是犯罪概念的法定化和具体化。

第二层次是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

第三层次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要素是寓居于要件中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最基本的因素,具体包括特殊身份和故意、过失、危害结果等要素。

【③】“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将区别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定位于“构成要件”这个层次是不妥的,而应深入到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这一层次中。

因为要件是否齐备,是解决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行为缺少犯罪的任何一个要件,都将无犯罪构成之余地,更谈不上犯罪是什么形态这样一个本来就要以犯罪成立为讨论前提的问题了。

但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亦即构成要件齐备,并不等于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要素就齐备了。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之提倡所谓“基本构成要件要素齐备”,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典型形态一一犯罪既遂形态成立所必备的要素。

基本构成要件要素齐备,则犯罪既遂。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只要行为人着手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即使没有将人杀死,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只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此,故意杀人罪未遂只是没有齐备被害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要素”,而不是没有齐备“构成要件”(事实上,实施了实行行为,即已经具备了犯罪“客观要件” ,否则就根本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只在于“要素”不同,而不是“要件”不同。

“构成要件要素区别说”不仅解决了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为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提供了有益的解说。

正是因为犯罪完成形态具备了基本构成要件要素,而犯罪未完成形态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基本构成要件要素,即基本构成要件要素齐备的差异,导致它们的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犯性大小的不同。

未完成形态犯罪因不备或不完全具备基本构成要件要素, 因而危害性小于完成形态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处罚上也较之为轻。

对于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也因为“要素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齐备。

当然,这只是为犯罪既遂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理论依据。

就每一个具体犯罪而言,其既遂的判断当然要依据刑法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决定的.确定了以犯罪要件要素齐备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之后,笔者欲以此标准来具体考察情节犯的既、未遂形态。

情节犯有无未遂形态,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

理论上的纷争直接导致司法运用中的不确定。

然而这却是一个不可回避、应当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在这里作一粗浅探讨。

最早论及情节犯的犯罪形态问题的学者是赵秉志教授。

在他的早期力作《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他从“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既遂标准出发,认为“有一些犯罪,着手实行并构成犯罪,同时也就标志着符合了其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不再有构成要件的是否齐备之别,因而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

” 情节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就属这种情况。

情节犯“在具备实行行为的基础上若又具备了法定的…情节‟要件,不但标志着构成犯罪,而且也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了法定的完成犯罪状态。

… ,二所以这类以情节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里无未遂存在的可能,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

”【④】高铭暄教授也在其主编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指出,“对于这类犯罪来讲,仅有实行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还必须进而具备…情节‟要件;仅有实行行为而不具备…情节‟要件,可能构成某种违法,却构不成犯罪。

… … 在具备实行行为的基础上若又具备了法定…情节‟要件,不但标志着构成犯罪,而且也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了法定的完成犯罪状态。

由于法定的…情节‟要件既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同时又是其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所以这类以情节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无未遂存在的可能,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

”【⑤】李洁教授则干脆明了地提出,情节犯的犯罪既遂标志就是“法定情节的具备”.【⑥】后来,对这种否定未遂的情节犯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了相反意见,认为情节犯情况比较复杂,包括了好几种类型,各有各的特点,不能笼而统之地一概认为其无未完成形态。

正确的方法是,将情节犯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存在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⑦】笔者认为,在讨论情节犯是否存在着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前,首先应该厘清情节犯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之间的关系。

情节犯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除此之外没有特别之处,其犯罪成立同样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为标准,犯罪既遂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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