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未遂形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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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也越来越多。

除了成功盗窃的案件,还有很多未遂盗窃的案件。

对于这些未遂盗窃案件,当局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介绍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一、盗窃未遂的定义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制止或未能得逞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或被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遭到安保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但未能捉拿归案。

二、盗窃未遂的危害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首先,盗窃未遂会造成被盗窃物品的损失和损坏,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其次,盗窃未遂会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利益,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最后,盗窃未遂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形象和信用度,给其带来不良后果。

三、盗窃未遂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2、罚款: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

行政拘留的时间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4、其他处罚措施: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四、结语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公安机关应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盗窃未遂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盗窃未遂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提问:
你好,请问什么是盗窃未遂?
贵阳律师解答:
第⼗⼆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的;
(⼆)以珍贵⽂物为盗窃⽬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

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采⽤破坏性⼿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界 研究重 点往往在 于盗窃行 为本身 , 于盗窃罪 未遂在刑际置 于行为 人控制 之下 的为盗 窃既
则 中的地位 与作 用 , 尚未得到 深入直接 的具 体研 究, 却 并且有 很 遂 ,否则 就 为盗窃 未遂 。我们 认 为行为 人使财 物脱 离物 主 的控
柜的把 手附近 打 了四个孔 , 图打开柜 子 , 未能如 愿 。 企 但 于是 , 他 3 0 9 0余元 , 已经达 到“ 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在该标 准下 , 王某 的盗
将 保险柜 ( 内有人 民 币 3 0 9 0余元 ) 离现场 , 在楼 内地下 室 的 移 藏
窃行为可 以成 立盗 窃罪 既遂 。 但是 , 由于保 险柜使得 财物没 有失
小储 藏室 内, 便去 约周某 帮忙 , 意欲砸 开保 险柜 , 盗取现款 。 因 控 , 某也 并没有控 制 财物 , 以王某 的行 为还是成立 盗窃罪 未 周 王 所
自己曾为盗 窃受过 处 分, 没敢 同去。工作 人员 到厂子上 班 , 现 遂 。 如当晚 保险 柜里 的现款 被领 导取走 , 发 假 王某 并不知该情 况 。
盗窃 罪未遂 盗窃数 额 定罪处 罚
遂 形态 , 并结合 案例 进行分 析说 明, 出 了相 关见解 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2 10-5 2 1)9260 2
盗窃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秘密窃 取公私财 物, 数额较 大 际有 效控 制的 为盗窃 未遂 。
或多 次盗窃 的行 为。 窃罪未遂 , 指 已着 手实行 盗窃 行为, 由 盗 是 但
3 . 加控 制说 。这 种观 点认为 , 当 以被盗财物是 否脱 离 失控 应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袋 . 乙 口袋 内 的 2 0 将 0 0余 元 现 金 盗 出, 刚 转 身 准 备 但
离开 即被 乙发 现 , 随后 乙及 其 妻 丙 两人 合 力 追赶 甲 , 后
罪 既遂 , 窃 滑 轴线 数 量 为五 根 。 我们 对 此 持 有不 同 盗 但
看法 。试 问 , 果 上述 两 案 例 均属 既遂 。 么在 案 例一 如 那
害程 度 亦没 有 达到 最 大化 。 只有 行 为人 按 主或
予 以藏 匿 ) 实 际控 制 被 盗 财 物 , 能 认 定 犯 罪 未 遂 。 并 才
[ 案例一 】 甲于一菜 市场 用刀 片划破 乙的上 衣 口
下如 果 A、 C、 由于 内 心醒 悟 , B、 D 在盗 出五 根 滑轴 线
线 已被 配 电室工作 人 员发 现 并抬 回配 电室。

后 就地 又 将 五根 滑 轴 线 塞 回配 电室 内 ,那 么 四人 行 为 应认 定 为 什 么 呢? 是 犯罪 既遂 后 的 中止 抑 或 是犯 罪 既 遂后 的悔 罪行 为 ? 罪 既遂 是 犯罪 的终 结状 态 , 就 是 犯 也 说 , 旦 认定 犯 罪 既 遂 . 行 为 就 不可 能 继续 向其 他 行 一 其 为状 态 发展 ,如 果 犯罪 既 遂 还 能 够 向其 他行 为状 态 转
得 被 盗 财 物 、 带被 盗 财物 脱 离案 发 现 场 ( 对被 盗 财 物 予 以藏 匿 ) 过程 中 因意志 以外 的 因素 而未 携 或 等 能 实际控 制被 盗财 物 , 应 认 定犯 罪 未遂 , 主要 原 因在 于行 为人 的主 观 计 划 尚未 完成 . 法益 的侵 都 其 对
2 1 年第 5 ( 01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4期 , 2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犯罪形态的案例

犯罪形态的案例

1、盗窃罪的形态被告人:马某,男,30岁,某手表厂工人。

马某因赌博四处举债,欠下巨额债务。

为还债,马某预谋盗窃本厂生产手表所用的原材料――人工钻石。

1997年10月18日凌晨,马某手持卡钳、手电钻翻墙进入厂区。

用卡钳将仓库窗户的保险网打开,将铁栏杆卡断后翻窗入室,用手电钻将保险柜打开,将价值二十万元的人工钻石取出装入一事前准备的小布袋藏于仓库天花板上一隐密处,预谋过了风头后再将其取走。

案发后,厂方在公安机关积极破案的同时,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仓库重地日夜值班,马某没有机会将所藏钻石取走,厂方也没有发现失窃钻石。

半年后,因厂方维修仓库,发现藏匿的钻石,随之案件告破,马某归案后道出真情。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盗窃既遂。

因为马某已完成了全部盗窃行为,钻石已脱离保管人,为盗窃者所掌握,因此,不适用刑法第23条的规定。

特别是马某犯罪行为具备许多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是所盗窃人工钻石价值巨大;二是手段狡猾,事先进行了充分准备,且将所窃钻石用布袋存于隐秘处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三是作案后半年之久,拒不交代。

因此,对被告人马某应按盗窃既遂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是盗窃未遂。

理由是:行为人盗窃人工钻石的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客观情况是马某尚未控制并占有赃物,盗窃的目的并未达到,犯罪未得逞,因此是盗窃未遂。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23条、第2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马某的行为究竟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2、结果犯的形态问题被告人:肖某,男,23岁,无业。

被告人:齐某,男,20岁,无业。

肖某、齐某于1998年8月14日,在某市火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预谋抢劫。

晚10时,二人尾随一对青年男女甲和乙至火车站旁一偏僻小巷内,见前后没有其它行人,肖某用事先准备的铁棒猛击男青年甲的背部,男青年倒地后,肖某继续对其殴打,逼迫其交出身上所带财物,同时齐某控制住了受到惊吓的女青年乙,劫取了乙的首饰。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二、 入户盗窃既遂形态的争议
人 户盗 窃既遂 形态 的争议 问题 , 就 是 人 户 盗 窃 成 立 的 盗 窃 罪 是 行 为犯 还 是 结 果 犯 的 问 题 。 刑 法。根据 上述 “ 盗窃 ” 的定义 , 盗窃行为 的 目的是窃取 他人 占有 的公私财 物 , 盗
浅议 入 户 盗 窃 的既未 遂 问题
口邓德兵
案情摘 要 : 2 0 1 2 年1 ( ) 月1 2日上 午 8
时许 ,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伙 同 焦 某 乘 被 害
管制 , 并处或 者单处罚 金 。 ” 这仅 能说 明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构成 的 盗 窃 罪 无 具 体 盗 窃 金额 限定 , 而 对 入 户 盗 窃 的 既 遂 标 准 无
私财物的行为。
2 . 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 客体 , 其 中人 户行 为 侵犯 的是 公 民住 宅安 宁
权, 盗 窃行 为 又 侵 犯 的 是 财 产 权 , 二 客 体 不是 平 等地 位 , 需 划 分 出一 个 主次 来 。
级危害性 , 然后纳入加重情节之一 , 符
合立法原则 。相 比入 户盗窃不是盗窃罪
争 议焦 点 : 李 某 与 焦 某 的 入 户 盗 窃
行 为是 否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

1 . 虽然《 刑法修 正案 ( 八) 》 把 多次盗 窃、 入 户盗窃 、 携带 凶器盗窃 与扒窃规定 为盗 窃罪 的特殊表 现罪状 , 与普通 盗窃
有所 区别 , 但 最 终 都 不 能 脱 离 盗 窃 罪 的

入户盗窃的概述
之过急 , 不符合 法意 图 _ 卜公众预期。
4 . 基于入 户盗窃 _ 卜人 户 抢 劫 的 多 处 相似 , 在 既 遂 形 态 上 也可 参 考 入 户抢 劫 , 进 而 比较 分 析 。根 据 结 果 犯 的 定 义 , 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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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通过该条规定,盗窃罪似乎是一个结果犯,必须要求窃取公私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达不到法定数额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为将《刑法》关于盗窃数额具体化以便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在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通过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好象更印证了盗窃罪犯罪构成里对盗窃数额这一危害结果的强调。

根据刑法理论,以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是结果犯,有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

即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只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

盗窃罪既然规定以某一危害结果(即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属于结果犯。

因此盗窃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应当说上述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有其合理性。

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这种观点就不正确: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犯罪对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然而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刑。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盗窃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即只有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才可以以盗窃罪(未遂)处刑。

除此之外的以较大数额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如果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即在此种情形下,只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而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之所以做如此规定,主要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而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盗窃,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罪处刑,是基于该类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该条规定很有必要,但必须注意的是,处罚时应按照《刑法》第23条规定,比照既遂犯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窃信用卡并使用问题分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如果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了一定数额的话,应当按其实际使用金额达到的幅度来定罪处刑。

但现实中存在一些具体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1、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达不到较大数额标准的针对该情形,应当以被盗信用卡中的金额为参考。

(1)如果卡中实际金额不足数额较大的标准或根本没有钱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理论为不能犯未遂,即行为人使用的数额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不作为犯罪处理。

(2)如果卡中余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行为人只使用尚不足数额较大的钱款或在使用时被发现而被制止的,刑法理论为能犯未遂。

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盗窃罪(未遂)定罪处刑。

2、盗窃信用卡后取出钱款但尚未使用的盗窃信用卡后取出钱款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按照前文的论述处理。

如果盗窃信用卡后取出数额较大金额,即使尚未离开现场或因其他原因未将该笔钱款挥霍使用的,也应当构成盗窃罪既遂,而不能成立未遂。

因为犯罪构成中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已经完成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全部行为,故而是既遂。

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关系,对盗窃罪的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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