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也越来越多。
除了成功盗窃的案件,还有很多未遂盗窃的案件。
对于这些未遂盗窃案件,当局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介绍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一、盗窃未遂的定义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制止或未能得逞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发现或被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遭到安保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发现并报警,但未能捉拿归案。
二、盗窃未遂的危害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首先,盗窃未遂会造成被盗窃物品的损失和损坏,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其次,盗窃未遂会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利益,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最后,盗窃未遂也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形象和信用度,给其带来不良后果。
三、盗窃未遂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2、罚款: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盗窃未遂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
行政拘留的时间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4、其他处罚措施: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四、结语盗窃未遂虽然未能达到实际的盗窃目的,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公安机关应采取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盗窃未遂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盗窃未遂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大学生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中,盗窃犯罪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犯罪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0岁,某高校学生。
2019年5月,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
5月15日晚,张某利用夜幕掩护,潜入学校附近的某便利店,趁店主不备,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
5月16日,张某被便利店店主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法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盗窃罪。
2.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仍然非法占有。
(二)盗窃罪的认定1. 认定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财物数额。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方式。
本案中,张某利用夜幕掩护,秘密潜入便利店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盗窃罪的处罚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本案中,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盗窃未遂之司法解释
提问:
你好,请问什么是盗窃未遂?
贵阳律师解答:
第⼗⼆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的;
(⼆)以珍贵⽂物为盗窃⽬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
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的财物为盗窃⽬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采⽤破坏性⼿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界 研究重 点往往在 于盗窃行 为本身 , 于盗窃罪 未遂在刑际置 于行为 人控制 之下 的为盗 窃既
则 中的地位 与作 用 , 尚未得到 深入直接 的具 体研 究, 却 并且有 很 遂 ,否则 就 为盗窃 未遂 。我们 认 为行为 人使财 物脱 离物 主 的控
柜的把 手附近 打 了四个孔 , 图打开柜 子 , 未能如 愿 。 企 但 于是 , 他 3 0 9 0余元 , 已经达 到“ 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在该标 准下 , 王某 的盗
将 保险柜 ( 内有人 民 币 3 0 9 0余元 ) 离现场 , 在楼 内地下 室 的 移 藏
窃行为可 以成 立盗 窃罪 既遂 。 但是 , 由于保 险柜使得 财物没 有失
小储 藏室 内, 便去 约周某 帮忙 , 意欲砸 开保 险柜 , 盗取现款 。 因 控 , 某也 并没有控 制 财物 , 以王某 的行 为还是成立 盗窃罪 未 周 王 所
自己曾为盗 窃受过 处 分, 没敢 同去。工作 人员 到厂子上 班 , 现 遂 。 如当晚 保险 柜里 的现款 被领 导取走 , 发 假 王某 并不知该情 况 。
盗窃 罪未遂 盗窃数 额 定罪处 罚
遂 形态 , 并结合 案例 进行分 析说 明, 出 了相 关见解 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2 10-5 2 1)9260 2
盗窃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秘密窃 取公私财 物, 数额较 大 际有 效控 制的 为盗窃 未遂 。
或多 次盗窃 的行 为。 窃罪未遂 , 指 已着 手实行 盗窃 行为, 由 盗 是 但
3 . 加控 制说 。这 种观 点认为 , 当 以被盗财物是 否脱 离 失控 应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化。
其中,盗窃未遂犯罪成为了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盗窃未遂犯罪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打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一套行政处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定义盗窃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未能够成功盗取财物。
这种犯罪行为虽然未能够达到实际的盗窃效果,但是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并不亚于盗窃犯罪。
因此,对于盗窃未遂行为也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标准1. 对于初犯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处罚。
2. 对于多次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拘留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15日。
3. 对于严重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3年。
4. 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隔离戒毒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
三、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执行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行。
2. 对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上诉。
如果申诉或者上诉被受理,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且应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意义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2.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感化,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背景:张三是一名无业游民,因生活拮据,决定铤而走险。
某日深夜,他潜入李四家中,盗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
李四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张三,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件。
他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秘密潜入的方式,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数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例如,张三是否有前科、是否主动归还赃物、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4. 预防和教育意义盗窃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盗窃罪发生的重要手段。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应当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L e∞I勖s协m A ndSo ci et y 雾翌霪璧霪翼慧爨蹇赛疙鬟愿妒,己o,o年9月(下).i太{;I占缸会函边瑟幽溢泣泌盔幽誓幽蕾溢施豳温:毛三:!:=三!:!二!::!:!=:!二:竺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王海霞摘要本文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与盗窃数额的关系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盗窃未遂形态,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盗窃罪未遂盗窃数额定罪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6—0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理论界研究重点往往在于盗窃行为本身,对于盗窃罪未遂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尚未得到深入直接的具体研究,并且有很大争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工作中对盗窃罪的标准产生一定的混乱,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案例:王某,男,33岁,某厂干部。
与同厂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
王某准备了一把电钻、钻头、天线,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罪案工具,并偷着配制了财务科的门钥匙。
他乘厂内无人,用钥匙打开了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办公室桌子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
于是,他将保险柜(内有人民币3900余元)移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的小储藏室内,便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
周因自己曾为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
工作人员到厂子上班,发现财务科被撬,保险柜被盗。
立即报案。
四天后,保险柜在小储藏室被查获,当时,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不动。
王作案后,千方百计隐瞒罪行,直至一年半后因知情人周某讲出真情,始得破案。
在实践审判中,对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这一问题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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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盗窃案谈盗窃未遂的认定及定罪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崔某到某通讯商店,撬门入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1860元)搬至地上准备盗走,但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后二人盗走该通讯店内的手机1部(价值750元)。
作案后二人离开现场时被路过的保安发现,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盗窃的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盗通讯商店。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刑事盗窃案件。
但对二犯罪嫌疑人未能盗走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形态是定盗窃中止还是盗窃未遂、对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未完成行为形态的辨析
根据刑法理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三种形式。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犯罪行为停止的时空阶段和犯罪行为停止的原因上分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着如下区别: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中止可以停止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停止在实行阶段,而犯罪未遂只能停止在实行阶段;从停止的原因来看,犯罪中止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具有“自动性”的特征,犯罪未遂则是由于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和意图、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行为的各种原因而被迫停止的犯罪,具有“客观障碍”的特性,即所谓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
结合本案,二犯罪嫌疑人在到达作案现场后,即撬门进入某通讯商店,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价值计1860元)搬至地上准备盗走,因二人把电脑显示器与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不下来而未能将电脑显示器盗走,从时空阶段
看,二犯罪嫌疑人共同盗窃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已处在具体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停止在盗窃实行阶段;从停止的原因看,是由于二犯罪嫌疑人共同受到对电脑认知能力的限制,未能将电脑显示器与主机的连接线拔下而被迫放弃了盗窃电脑显示器的犯罪,是“客观障碍”决定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犯罪,并非出于二人自己的意志而自动放弃了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不具有“自动性”的特征。
二犯罪嫌疑人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而非能为而不为。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魏某、崔某共同盗窃电脑显示器未能盗走的行为形态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应当认定二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属盗窃未遂。
三、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盗窃未遂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的分析
针对未遂犯罪的定罪处罚方式,综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仅仅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在此模式下,所有犯罪未遂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既在总则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又在分则中具体规定那些犯罪未遂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模式下,只对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未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既在总则中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又在具体分则中规定某些犯罪未遂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例外,在此模式下,只有明确规定未遂行为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属于上述第一种模式,故应当理解为对所有犯罪未遂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本案二犯罪嫌疑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通过上述分析已被界定为盗窃未遂,那么按照第一种模式的规定,对二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是应当同后面的盗窃既遂行为结合起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终二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处罚,还得综合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盗窃罪。
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和适用不同处罚的标准,但又不完全是定罪处罚的唯一依据,盗窃活动
的其他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原则上是针对盗窃既遂而言的,但对于某些盗窃作案,即使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应当”或“可以”定罪处罚的规定。
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不管数额大小,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未遂行为的处罚原则也作了限定,如《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就是对处理盗窃罪时如何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规定所作的限制性解释,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范围限定在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内。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六条(一)项的规定,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进行分析:
首先,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看,对于“多次盗窃的”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有比较特别的规定。
对多次盗窃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罪,进行适当处罚。
所谓多次盗窃,一般指盗窃三次以上。
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盗窃作案后在逃跑途中即被抓获,尚无证据证实二犯罪嫌疑人属多次盗窃,此外也没有以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现有证据仅证实二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盗窃行为,并且盗窃电脑显示器的行为属未遂,价值1860元,盗窃手机的行为属既遂,价值仅750元,依据法条的精神实质,本案二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是不能被定罪处罚的。
其次,《解释》中对应当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是附加了“情节严重”之条件予以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盗窃未遂行为都要被定罪处罚。
《解释》第一条(一)
项将“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作为盗窃目标的”作为“应当定罪处罚”的典型情况之一,是对“情节严重”的相对例示,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为准确起见,只能选择最为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情形。
而以盗窃数额较大为目标的未遂,情况比较复杂,且多数不能以犯罪论处,只有少数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处理,它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如果把这种情形作为例示,容易扩大犯罪打击面。
“等”意味着不限于列举的两种情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未遂属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包括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盗窃罪。
《解释》选择的例示和表述是准确恰当的。
对此有人却把《解释》规定的“应当定罪处罚”理解为应当按照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处罚,认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犯不能定罪处罚,但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应按照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处罚。
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不仅指已经造成的损失数额,还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得到的数额,如果仅仅因为未遂而按照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则不能与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相适应,必然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
笔者以为,如果以盗窃既遂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是将盗窃目标数额巨大既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情节,又作为量刑情节,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而且对于盗窃未遂会出现要么不定罪,要么一定罪就在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进行处罚的情况,盗窃未遂的量刑档次势必会出现断档脱节、不协调的局面。
对于盗窃未遂行为的“应当定罪处罚”,还是应当严格依照《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来限制。
就本案而言,二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未遂行为,显然没有《解释》列举及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故不应当定罪处罚。
最后,《解释》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是一项扩大解释,对盗窃未遂行为能否定罪处罚也有实际意义。
《解释》第六条(一)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从该项规定的内容来看,《解释》对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基本含义,就不仅仅限于盗窃“数额巨大”或“国家珍贵文物”两种情形了,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联系《解释》的前后规定,《解释》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是否可以顺理成章地理解为“其他”之“严重情节”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盗窃未遂行为都一律不能定罪处罚,除具有《解释》第一条(二)项列举的两种情节严重的情况外,如果还有如《解释》第六条(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盗窃未遂,同样“可以”定罪处罚。
但从本案看,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盗窃未遂行为和盗窃行为也不具有《解释》第六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对二犯罪嫌疑人仍不能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无论是刑法法条还是《解释》,均对盗窃未遂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范围有较为明晰的规定和限制。
上述案例的处理,有法可依,并无障碍可言,只是在具体处理盗窃未遂案件时注意理解和把握即可。
本人认为,对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除考虑法律对盗窃犯罪成立所规定的数额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案发当地所确定的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起点数额标准,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就上述案情,无论从什么方面看,都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故,以不构成犯罪处理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