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的研判
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关 键词
入户 既遂 介: 梁彤 , 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查监督 一 处处 长; 刘继成 , 北京 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院侦 查监督 一 处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5
入 户盗 窃行为 的界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 践中 , 鉴于入 户盗 窃与 入户 抢劫 都 是侵财 型犯 罪 , 且 两者 均具
有入 户 的客 观行 为和 入户 目的的 非法性 特 征 。故认 定入 户 盗窃
( 二) 入户 盗 窃 实行行 为 “ 着手” 节 点的界 定
笔者 认为 , 在 分析某 一犯 罪停止 形态前 首先要 确定其 实行行
集 体宿 舍 、 旅店 宾馆、 临 时搭建 的工棚 等不 应认 定为“ 户” , 但 在特 产 权产 生 实质 损害 作为 标准 。即把着 手 看作 为开 始实 施行 为人 定情 况下 , 如 果确 实具备 上述 两个 特征 的 , 也可 以认 定为 “ 户” 。 所 追求 的 、 具 有 引起 某种 犯罪 构成 结果 的现 实危 险 的行为 。 而
在这里 是指 住所 , 其特征表 现 为供他 人家 庭生 活和与 外界相 对隔
犯罪类 型 后表 明入 户行 为 已经 被 实行行 为化 。 笔者 认为 盗窃罪 的本质 是对财 产权 益 的保 护 , 故在 判 断着 手 时应把 是否将 要对财
离两 个方 面 , 前者 为功 能性特 征 , 后者 为场 所特 征 。 一股 情况 下 ,
通 常 参照 入户 抢劫 的相 关司 法解释 。 参照 相关 规定 , 可将 入户 盗 为着 手 的时 间节 点 。当某 种行 为 的客观 发展 已经 达到 了 开始直
窃界 定为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实施 侵入他 人 生活 的与外 界相 对 接 实施 犯 罪 的程度 时, 才 可 以认定 是着 手 。 有观 点认 为 , 在 刑法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摘要]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盗窃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从近年来法院统计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盗窃罪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都有修改和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一)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可与之分离的附着物,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
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打有线电话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2016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000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000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 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 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程监控下实施盗窃既未遂认定

全程监控下实施盗窃的既未遂认定摘要:犯罪既遂与未遂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问题。
近年来,随着涉案标准的细化,既未遂在很多时候会影响到罪与非罪,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本文结合两高于2013年3月最新出台的《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及浙江省关于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以一个普通盗窃案究竟系既遂还是未遂为例,通过分析评议理论界常见的“控制说”与“失控说”,来作实证解说。
关键词:盗窃既遂、未遂;涉案标准;“控制说”;“失控说”中图分类号:d914;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62-01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某日,尹某在景区某公园内因形迹可疑被反扒人员盯上。
后尹某趁人不备,以钢丝钳剪断事主王某放在公园门口附近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的车锁,在推车逃离现场时被一直跟踪其的反扒人员当场抓获,赃物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王某。
尹某系累犯,“捷安特”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2元。
二、法条回顾根据最高院、最高检于2013年3月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关于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案情清晰,犯罪嫌疑人尹某对自己盗窃自行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争议的焦点在于,尹某在未实施盗窃行为前已经被反扒人员盯上,全程监控下实施的盗窃应当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尹某系累犯,认定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浙江省规定的三千元的百分之五十来计算,故其犯罪数额已达到较大的标准。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在理论界及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文章立足实际,分析入户盗窃所侵犯的法益,并结合现有法律条文中对“户”的界定的不足,提出对“入户盗窃”犯罪构成认定的想法,并根据刑法上的占有理论,阐述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入户盗窃既遂未遂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盗窃;入户;安宁权;既遂;未遂盗窃罪,是一项古老的犯罪,其历史可以大致上溯到私有制的出现初期,“随着原始共产制度变为邦人私有制,邦民享有食器,出现了限制,于是就出现了违反限制的盗窃。
”①直至现代,盗窃罪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财产犯罪之首,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
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不仅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对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一次作案的案值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数额,故无法用刑罚对其进行责罚,只能处之以治安处罚,致使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震慑,因而此类盗窃行为日益猖獗,屡禁不绝,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一处疏忽。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打击犯罪,立法机关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此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盗窃行为在定罪时无需考虑数额和次数,可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就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以及未遂既遂的认定做初步的探讨(为论证需要,犯罪构成上主观和主体要件均为符合,不存在违法性以及有责性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264条仅原则性的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如何认定犯罪未遂摘要:犯罪未遂基本特征、如何认定犯罪未遂、东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详情请看下文:一个犯罪的问题,我们如何认定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直通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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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盗窃犯已经潜入他人住宅,翻箱倒柜;(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下来不是出于犯罪人自愿,而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正在盗窃时主人回来,盗窃犯逃跑。
二:如何认定犯罪未遂《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关故意犯罪的规定,都是以单人单罪的完成形态为标本的。
现实生活中,犯罪人绝不会循规蹈矩地按照《刑法》规定的理想状态去实施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未完成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而结束,表明行为人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较之犯罪既遂要小,因此要阻却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刑事法官在办案中,准确认定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未遂是办案实践中需要经常判定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标志,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⑵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使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停止状态条件;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把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形态区别开来,这是犯罪未遂的本质条件。
要正确认定犯罪未遂,关键是把握三个问题:1、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行阶段。
盗窃罪追诉标准探究

定价格计算 : 盗窃不记名 、 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 有价
证 券 、 价票 证 , 论能 否 即 时兑 现 。 按票 面数额 和案 有 不 均 发 时应 得 的孳 息 、 金或 者奖 品等 可得 收 益一 并计 算 等 奖 等 若 盗 窃行 为均 为 既遂 情形 . 则可 以依 照该 解 释计 算 出单 次 盗 窃数 额 . 再将 其简 单 相 加 得 出 盗 窃数 额 。 而 从 计 算 出量 刑 幅度 实践 中 。 以依 据该 解 释计 算 盗 窃数 可 额, 然后 按 照本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 定 的“ 直 确 数额 较 大 ” 、 “ 额 巨大 ”“ 数 、数额 特别 巨 大 ” 的标 准 定罪量 刑 。 根 据 《 释 》 相 关 规 定 , 类 型下 的 盗 窃 罪 主要 解 的 该
处罚金 : 数额 巨大 或 者 有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三年 以上 处 十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 处 罚金 : 额 特 别 巨 大 或者 有 其 并 数
他 特 别 严 重情 节 的 .处 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无 期 徒
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于修订后的盗窃罪追
有 以下 三 种未 遂 情 形 :
公 共 场所 扒 窃 三 次 以上 ” 《 法 修 正案 ( )对该 追 诉 。刑 八 》 标 准体 系做 了较 大 改 动 . 定 :盗 窃 公私 财物 , 额 较 规 “ 数 大 的 , 者 多 次 盗 窃 、 户 盗 窃 、 带 凶 器 盗 窃 、 窃 或 入 携 扒 的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役 或 者 管制 , 处 或 者 单 处 拘 并
、
盗 窃罪 追 诉 标 准 的分 歧
与 9 法 相 适 应 的 盗 窃 罪 的追 诉 标 准 包 括 两 种 7刑 情 形 . 别 是 “ 窃 数 额 较 大 ”“ 次 盗 窃 ”其 中 多 次 分 盗 、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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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的研判 [摘要]盗窃行为多样性导致盗窃既遂、未遂标准争论不止,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不同对象、时空等特点的案件应有不同的既遂、未遂标准。故本文拟对盗窃犯罪中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盗窃;既遂;未遂
2010年某日,笔者以“盗窃”作为关键词,在搜狐、新浪、百度等国内著名网站搜索盗窃犯罪的新闻,分别有105,091条、116,795条和94,100条新闻,由此可见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21世纪,高频率发生的盗窃案件影响公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为此打击盗窃犯罪成为司法机关当前重任,然认定盗窃犯罪既遂未遂直接关系到对盗窃犯的处罚轻重,关系到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一、中外盗窃既遂与未遂标准之争 按照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盗窃罪既遂指行为人主观上实现了盗窃犯罪意图,客观上完成了盗窃犯罪行为,达到主客观相统一的状态。而盗窃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客观上的原因导致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在未完成状态下停止下来。概括地讲,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的关键就是法定的盗窃犯罪是否完成。
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一般标准存在多种学说,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1)接触说。认定应当以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接触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凡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既遂;未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2)转移说。认定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已将被盗窃的财物移离原特定的位置为标准。凡移离原场所位置的,为盗窃既遂;未移离原场所位置的为盗窃未遂。(3)藏匿说。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已把被盗窃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已将财物藏匿起来的为盗窃既遂;未藏匿起来的是盗窃未遂。(4)取得说。认为应以行窃人排除财物所有人的控制,将财产移入自己实际控制或支配之下为盗窃既遂,否则为盗窃未遂。
我国刑法理论界除了存在与大陆法系完全相同的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之外,还有一种控制说也与上述取得说相当,此学说把主张控制与否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与把取得占有作为既遂标志的取得说的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另一方面,与上述四种学说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失控说。认定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 是否因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权即失去控制为标准。(2)失控或控制说。认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3)失控加控制说。认定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为标准。(4)折衷说,即对于一般盗窃应以失控加控制为标准;对于某些特殊财物(如无形财产)的盗窃应以控制说为标准。
二、我国通说“控制说”的理解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通说是控制说。该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占有为标准。将控制说作为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较为科学的。首先,从法理上说,认定盗窃罪既遂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客观要件完备指盗窃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财物的犯罪结果,而“非法占有财物”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观要件完备指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只有控制说才能满足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方面的条件。[2]其次,从盗窃犯罪对象不断变化的特点来看,其他学说不能适应新型盗窃案件的需要,如盗窃对象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其他观点就会失去应用价值。最后,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角度看,控制说能够最好的体现关怀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刑法理念。刑法应如同一个跷跷板的支点,其价值权衡并不是单方面的权利保护,而是要找准基点同等的保护受害公民和违法公民的权利。只有控制说能较好地体现现代刑法权利本位观,在尊重盗窃罪的自身发展客观规律的同时,能够最好的体现关怀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控制说比起其他学说优势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种盗窃现象千差万别,如何判断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被盗财物仍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角度不同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是否达到盗窃既遂的标准不能一刀切,不能形式主义,具体而言实际控制财物并非要求财物一定要在行为人手里,同时财物在行为人手里的未必表明财物被行为人控制,且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无盗窃行为人必须使用盗窃所得物的要求,为此在实践中就应当注意以下几问题:
1.在某种情况下,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也未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对此应视为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这种情况下只能成立盗窃罪未遂。
2.对于一般有体动产,当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了盗窃财物,原控制人也相应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盗窃罪,情况有些不同。例如知识产权产品,盗窃行为人已经控制了知识产权产品,但是被害人并没有失去对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转让、收益等权益,这种情况下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盗窃 行为人实际取得控制为标准。 3.盗窃行为人对所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把所盗窃财物处于自己可以支配的状态。行为人支p三、不同类型盗窃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财产的合法控制范围认定标准、盗窃作案时间、地点、手段、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等不同决定着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时间标准,区域标准各不相同,分述如下:
(一)被盗财产所处位置与盗窃既隧与未遂的认定 财产的合法控制范围认定标准、盗窃作案时间、地点、手段、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等不同决定着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时间标准、区域标准各不相同,分述如下:
一般而言,行为人将财产盗离其合法控制范围标志着其控制了财物并非法占有财物,构成盗窃既遂。但控制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盗窃既遂与未遂认定的复杂性,实践中应区别对待。
非法进入不准进入的财产控制区行窃,如公民的居所、保管财物的仓库等。一般而言,对于盗窃这些区域内物品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将财务带出控制区域为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控制界限是多层次的,应以脱离最外层控制为既遂的标志。如有大门或门卫控制的,应以越出大门为既遂。
2.在允许他人自由进入的财物控制区行窃,如商店、饭店、旅馆等,一般来讲,对于不能随身携带之物,应以窃出该场所为既遂,对于轻便容易随身携带之物,应以将物移离原处隐藏于身(或包内)为既遂。
3.在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运输工具上作案,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根据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与所窃财物的性质而定:(1)对于运行的货车,一般应以货物脱离运输工具时作为既遂,行为人扒车行窃,只要将货物卸下车,即为盗窃既遂。(2)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行窃,如有人监视、警戒的,行为人只有脱离了监视、警戒区才能控制财产,因而,应以行为人脱离管理人监视、警戒为既遂;没有监视、警戒的,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3)对于运输工具上的轻便货物和旅客携带的货物进行盗窃,应以财物是否由行为人隐藏于身,或是否脱离旅客的监控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已将货物隐藏在自己身上(或包内)或将货物移离原处,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原管理人失去了对该货物的控制,不论是否脱离运输工具,都应作既遂处理。
(二)被盗物品的性质、重量、体积、形态和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被盗物品的不同性质、重量、体积、形态决定了行为人实际控制的标准是不同的,故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当然不同。如盗窃货币与知识产权,因两种财务性 质不同,未遂与既遂的条件不可能相同;又如量重体大的财产与量轻体小轻便之物,行为控制的难以程度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条件亦应不同。认定既遂与未遂时,应当区别对待。
1.财物的重量、体积不同,既遂与未遂的条件不同 一般来讲,体积小、重量轻可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要窃离原处或携带身上,即可认定既遂;而对于体积大或沉重之物,只有将其移离于原物的有效控制区外,行为人才能实际控制而成为既遂。我们认为对于体积大、重量大的财物不应以窃离原处作为既遂,而应以窃离原单位的有效控制区为既遂。
2.财物的性质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条件不同 财物的性质不同,既遂与未遂的条件也不相同,如货币一般只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其他财产,则要脱离一定控制范围,才属既遂。又如货币与知识产权,两者性质不同,既遂与未遂亦不相同。知识产权知识偷盗者获取就
3.财物的形态不同,既遂与未遂的条件也不同 时代不断发展,盗窃的犯罪对象也在不断扩展,由此也引发了新型盗窃案件既遂与否的认定。一是网络中虚拟财产被盗案件既遂的认定,现理论界有提现说、入账说、区别说、(系统)认可说等几种观点。我们认为应以控制说理论为基础,只要虚拟财产进入了行为人的账户,就应当认为行为人进行了取得了该财物,而不以行为人实际将财物从金融机构取出或者使用为必要。虽然事后这些财物有可能被追回,但这是既遂之后的追赃的问题。二是无形财产的被盗案件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而言,不通过其载体来体现其价值,且其不同于有体物,其窃的既遂与未遂存在特殊性。在判断盗窃无形财产的既未遂时,只行为人实际控制该无形财产时,盗窃行为就已既遂。
[参考文献] [1]川刘选.盗窃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41. [2]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4. [3]赵廷光,皮勇.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