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预备如何认定 盗窃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过程,为了犯罪准备相关⼯具的,是⼀种预备阶段。
当事⼈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是可能主动放弃犯罪的,也可以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现犯罪。
那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既遂,简单地说,就是已实施犯罪⾏为,并且所实施的⾏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或者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或者犯罪⾏为已经完成(⾏为犯),或者已着⼿实施犯罪(举动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2017上海盗窃罪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上海盗窃罪量刑标准在我国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统一进行了规定的,任何人、机构都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另外对盗窃犯罪量刑进行规定。
不过由于各地可以对盗窃罪的数额进行不同的规定,因此也会导致各地在盗窃罪量刑标准上有所差异。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你知道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案情: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徐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当晚,潘某开车将徐某骗至一无人地段,乘徐某熟睡之机,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在确认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铁锤欲将熟睡的徐某杀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
终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调转车头回家。
后又对徐某谎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将车子开回家的。
事隔数日,潘某又因敲诈徐某2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欲劫财杀人的事实。
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潘某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发生在潘某犯罪预备过程中。
鉴于此类案件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故笔者试就审理的该起案件对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浅显的分析。
盗窃罪适用法律条款(2篇)

第1篇一、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盗窃罪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盗窃罪适用法律条款1.盗窃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盗窃罪的量刑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④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盗窃罪的认定标准(1)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犯罪形态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每种形态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探讨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并且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观察银行的营业规律和保安配置,这些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注意的是,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准备。
如果张三只是在心里有抢劫的想法,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接下来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李四潜入一户人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主人突然回家,李四慌忙逃跑,未能偷到任何东西。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主人回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及未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李四是自己心生恐惧主动放弃盗窃,那就不是犯罪未遂,而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王五计划杀人,已经拿着刀走到了被害人面前,但在最后一刻突然良心发现,放下了刀,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这就是犯罪中止。
或者赵六在给仇人投毒后,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比如,孙七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成功骗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实证分析方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来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形态的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盗窃犯罪预备如何认定盗窃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摘要:盗窃犯罪预备如何认定?盗窃犯罪中止如何认定?呼和浩特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盗窃罪也有既遂与未遂,预备与中止之分,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解析下盗窃犯罪预备如何认定?盗窃犯罪中止如何认定?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盗窃犯罪预备如何认定
《解释》未对盗窃预备的犯罪构成作出规定,因而有的认为,盗窃预备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盗窃预备情节严重的,亦应作犯罪处理。
如以盗窃银行、国家珍贵文物、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虽属盗窃预备,也应当定罪处罚。
如某行为人欲盗窃银行巨款,趁中午下班无人之机,潜入银行藏匿柜具之内,伺机作案,但尚未待其着手时,被发现而盗窃未逞。
对此即应按犯罪处理。
在认定盗窃预备时,应当注意划分盗窃预备与认定未遂的界限,由于解释没有规定盗窃预备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把犯罪预备作盗窃未遂处理。
如被告李某携带作案工具冲进银行欲盗窃某银行金库窃取现金,在正欲盗窃时被发现而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工具,此案实际上是以盗窃预备,不能按盗窃未遂。
盗窃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解释》对盗窃中止的犯罪问题亦未规定。
认定盗窃中止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盗窃中止的具体阶段、盗窃对象、盗窃后果等因素确定。
对于在盗窃预备阶段中止,盗窃对象为一般财物或者未造成损失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盗窃对象为银行或珍贵文物等,并已着手实施盗窃而中止,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作犯罪处理。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已造成实际损害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盗窃中止来讲,没有造成损害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
对于造成损害较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所谓损害,既包括对盗窃对象的直接损害,也包括盗窃时对其他财产的损害,如行为人欲盗窃某一珍贵文物,但其盗窃行为造成了其他珍贵文物损害,如果其盗窃中止,亦应依法定罪处罚。
又如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重大损害的,对于这种盗窃中止的情节,均应定罪处罚。
当然,每个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
如需了解具体的更多刑事案件的情况,可拨打律师电话进行咨询,也可向呼和浩特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xsbh/fzlx/fanzuixingtai/2015/0318/17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