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偶然犯罪,这说明其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盗窃罪辩护词பைடு நூலகம்
审判长: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通过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海珍品的过程中,被大连海政监督管理局三山岛渔政站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被告人犯罪后赃物全部追缴,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员: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姚立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或减轻罚:第一、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在居住地也一向表现良好。
2021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因饮酒过多,在很长时间都未能打到出租车的情况下,临时想找辆车子骑回家,其只是急于找到交通工具而临时解决回家的交通问题,与恶意盗窃、占有他人财产还是有区别的。
并且。
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一念之差而做出失去理智的违法行为。
第二、本案涉案金额为2550元,稍微超过安徽省认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情节较轻。
第三、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涉案的“洪都”牌黑色踏板式燃油助力车当场被追回,于2021年8月6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
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支付了车辆的修理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随叫随到。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在开庭前已经按涉案金额的双倍(5100元)向法院缴纳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单处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窃案件辩护词

窃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们面临的是一起窃案件,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将在此为您陈述我们的辩护理由和观点。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没有进行任何的窃盗行为。
根据案件材料和调查证据,证明被告并没有实施窃盗行为的动机和机会。
被告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为人善良正直的年轻人,并无前科记录。
在此之前,被告一直保持良好的社会声誉,与窃盗行为毫不相干。
其次,关于被告涉嫌窃盗的证据不充分。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控方并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窃盗行为。
所有的证据都存在合理的解释和解读空间,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与窃盗行为有直接关联。
此外,关于被告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
被告在案发时并非处于稳定的状态,而是受到一系列不良心理压力的困扰。
这些困扰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判断力和行为能力,也让被告容易受到他人的操纵。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具备典型的窃盗特征,证据表明案发时被告并非处于客观、清醒和冷静的状态。
最后,我们强调被告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被告与警方全程配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证明其无罪。
这种支持和配合精神表明了被告的善意和真诚,值得法庭认可。
综合上述理由和证据,我们要求法庭对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被告不存在实施窃盗行为的动机和机会,证据不充分,被告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受到了不良因素的影响,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坚信被告无罪,并希望您能够根据相关法律和不可辜负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裁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倾听与审理。
辩护律师:XXX。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员: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同意被告人的托付,指派姚立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辩护人同意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或减轻罚:第一、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系初犯,往常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在居住地也一向表现良好。
2012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因饮酒过多,在非常长时刻都未能打到出租车的情况下,临时想寻辆车子骑回家,其只是急于寻到交通工具而临时解决回家的交通咨询题,与恶意盗窃、占有他人财产依旧有区不的。
同时。
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一念之差而做出失去理智的违法行为。
第二、本案涉案金额为2550元,略微超过安徽省认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犯罪情节较轻。
第三、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阻碍。
被告人只是隐秘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涉案的洪都牌黑色踏板式燃油助力车当场被追回,于2012年8月6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
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支付了车辆的修理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情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能够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完全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讲明被告人差不多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峻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服从治理,随叫随到。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在开庭前差不多按涉案金额的双倍(5100元)向法院缴纳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咨询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法单处罚金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单处罚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建议5篇)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精选5篇)审判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琪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
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
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2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F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Y百六十二条第Y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3篇针对该起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为李四的有关其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和现场发现烟蒂存在张某某DNA的检测报告。
首先,李四在侦查阶段有关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与第Y次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截然相反,其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其次,本案中烟蒂DNA检测报告中,送检的烟蒂检材来源不明,案发现场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有关现场提取到烟蒂的记载,故该检测DNA检测报告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再者,本案也没有在二被告人居所起获该店的被盗香烟。
盗窃罪辩护意见书

盗窃罪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XXX,针对其涉嫌盗窃罪一案,向贵庭提交辩护意见书如下:一、关于证据的可靠性被告XXX所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主要依据是现场监控录像和证人供述。
然而,我们对现场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
录像清晰度低,无法明确辨认出被告XXX是否为作案的人员,也无法清晰捕捉到具体的犯罪行为。
证人供述主要为第三人所作,而且其供述存在直接关联证据的缺失,存在失实之嫌。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XXX有罪。
二、侦查机关未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未充分、全面地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
调查人员仅凭个别人员的证人供述,没有对其他可能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进行询问,也未进行调查比对与这一案件有关的其他可疑人员,使得案件的真相无法充分浮现。
三、被告XXX的不作为并非直接坐视被告XXX并没有采取直接行动来参与盗窃犯罪,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尽管被告XXX有在作案现场活动的迹象,但目前的证据没有明确证明他参与了盗窃行为。
因此,被告XXX并不应被判定为实施犯罪的直接行为者。
四、被告XXX有良好的社会表现和认罪态度被告XXX没有任何前科记录,过去一直积极向上,团结邻里,从事正当职业。
自被告XXX被带回警局之后,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同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认罪态度证明了被告XXX对自己的过失有所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在适用刑罚时,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现实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强调被告XXX无罪的辩护意见。
希望法庭公正、公正地审理此案,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被告XXX做出公正的判决。
衷心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 XXX 辩护律师。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1. 误认误取:辩称被告者是出于错误地认为物品是自己的情况下取走的,而不是有意盗窃。
2. 自卫:辩称被告者在被捕前因为遇到威胁而采取了自卫行为,取走物品是为了保护自己。
3. 拾得物品:辩称被告者在公共场所发现了不属于他们的物品,但是没有意识到应该把物品交还给其主人。
4. 共同占有:辩称被告者与其他人共同占有了涉嫌被盗窃的物品,因此他们没有犯下盗窃罪。
5. 客观无罪:辩称被告者并未实施任何实际行动,没有接触或动用涉嫌被盗窃的物品。
请注意,这些辩护词只是提供参考,并且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
如果您需要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盗窃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以来,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可以说,我对本案的了解是全面的。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周某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周某无罪。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向公诉人质疑,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
这就必然要求: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
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
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伙同易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盗窃手机,而本案中除了孤立的证据李某某供述称被告人周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易某某的供词和周某的供词却都证实周某在本次盗窃案中,周某案前并没有参与达成盗窃的犯意,也不知情,实施盗窃过程中也没有参与盗窃行为。
虽然在易某某和李某某实施盗窃时周某可能知情,但是作为公民的周某并没有强制性的义务去揭发、去阻止。
二、其他疑点1、虽然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实施盗窃行为的是易某某和周某,假设该供述成立,试问如果作为是正常人而且在精神上没有问题的一般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会否把自己所得财物给其他人平分而自己只拿其中的九牛一毛或一分不要,难道本案中的周某有精神问题不成?2、虽然本案被告人周某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词予以证实,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实施盗窃行为的是易某某和周某,如他们俩实施了盗窃行为,应当在作案现场或盗窃所得的部分手机中留有被告人周某的指纹,为何证据中没有最重要的与指纹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是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还是根本就没有周某的指纹,或者另有其他隐情?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词称盗窃时先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风,其撬门,门撬开后叫被告人李某某进来,盗窃后,易某某与李某某商议称所有的东西我们一人一半,而事后分赃时也与易某某所说一致,所得赃物易某某与李某某也各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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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辩护小组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担任沈亮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现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与法律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亮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沈亮的盗窃行为欠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第一、从盗窃过程上来说,财物一直处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无法破坏支配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窃取就是以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
也就是说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先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
在本案中,沈亮始终未将保险箱带离厂区,也无法接触到其盗窃动机的目标主体既箱内的人民币,更无法通过盗窃建立起自己对保险箱内人民币的占有支配。
总之在其并未完成对箱内财物的占有之前,其行为已被中止。
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直接决定着秘密窃取的存在。
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就根本无法完成对财物的窃取,无法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达到既遂状态。
不构成盗窃,所以无罪。
第二、从盗窃结果上来说,未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结果,依法不能成立既遂:
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必须以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也就是说,应当以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标准。
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已实现,犯罪即告完成。
在本案中,财物尚未完全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即被追回,根据刑法理论,以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是结果犯,有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
即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只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
盗窃罪既然规定以某一危害结果(即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在本案中,因为保险箱被及时追回,所以沈亮未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沈亮实施盗窃行为,未能实际窃取公私财物,涉案财物并未实际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范围,未能给工厂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