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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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首轮查封在公司破产后是否享有债权执行的优先受偿权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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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轮查封是否享有债权执行的优先受偿权结论:债权执行顺序:所有权、担保物权>一般债权人查封顺序先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对各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依照该规定,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其次是一般债权人再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因此,在先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法律并不赋予其优先受偿权,而且即使享有优先权或担保权的债权人后于在先查封的一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在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时,其也先于在先查封的一般债权人受偿。

【+V jwxx2019 可获得本文word 版本】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2014年,现行有效)第5条:优先受偿的债权主要包括哪些种类?答: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依照该回答,在先查封的债权并不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

3、律师总结: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分配可分为两种情形:(1)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上述《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首封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①被执行人为法人,由首封债权人优先受偿;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依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管理费、清算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优先级最高的,必须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提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费用优先得到支付。

2. 共益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起向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申请,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第二优先级的,必须在破产费用清偿之后进行。

共益债务的清偿满足”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3. 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是指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逐一得到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最低,必须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进行。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顺序是:(1)优先受偿债权;(2)一般受偿债权;(3)次级债
权。

同时,同一类型的债权人之间,也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优先受偿的,而债权清偿则是最后进行的。

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破产与清偿顺序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破产与清偿顺序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破产与清偿顺序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的破产和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债务人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追偿债权的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人破产清偿顺序通常分为以下几类:1. 优先清偿债权: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能力损失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权享有先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

这是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的基本原则。

2. 经济互助组织清偿债权:经济互助组织是指以合作、互助、自治为原则,由自愿参加的成员组织起来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

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经济互助组织的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这是为了维护经济互助组织成员的利益,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

3. 一般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前两类债权以外的所有债权。

这包括了债权人的债权和其他与债务人有法律关系的各类债权。

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一般清偿债权需要按照顺序进行清偿。

常见的一般清偿债权包括供应商的货款、借款人的借款等。

从上述顺序可以看出,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优先保障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和经济互助组织成员的利益。

这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同时,一般清偿债权的顺序也遵循了先到先得的原则,即先受债务人债务影响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国家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做出了特殊规定。

比如,人身损害赔偿金、公益组织的债权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这些债权的性质特殊,与其他债权有所不同。

总之,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破产和清偿顺序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合理的清偿顺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对于这个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破产清偿,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会计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原则是通常情况下,它们应该优先于债权人的清偿。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需要维持一定的秩序和正常运作,而这些费用是维护破产程序所必需的,所以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共益债务清偿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各个债权人之间享有的平等权益。

根据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应当先偿还优先清偿债权,然后再偿还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

其中,优先清偿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则是指按照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按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债权的偿付顺序是:第一优先清偿的是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包括劳动者的未支付工资、工资基金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第二优先清偿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如税款、社会保险费等;最后是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一般来说,债权人会按照债务的性质和法定顺序来分配清偿顺序。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在破产程序中都具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应当优先得到清偿,以维持破产
程序的运作;共益债务清偿则根据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保证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法律上,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产生的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在债权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讨论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法律优先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债权的法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债权在实际受偿时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

法律上对于债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益。

债权的优先权通常会涉及到破产、清算、扣押等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税收债权: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债权享有法律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清偿债务时,国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必须在国家税收债权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受偿。

2. 劳动者工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对于其应得的工资债权享有法律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或清算时,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

3. 行政债权: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债权关系,以及政府机关与个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债权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享有法律优先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债权在清偿中的优先权利。

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特定情况享有不同程度的受偿权。

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受偿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公司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清偿公司内部债务、清偿公司外部债务以及清偿公司股东的权益。

2. 破产清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分为优先受偿权和次级受偿权两个层级。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3.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权的约定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债权人间达成的约定,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的一种特殊债权。

在债权人众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债权能够保障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风险分配和收益保障。

那么,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在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中,对于优先债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明确了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包括了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等,公民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国家对税务未缴款项等。

这些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即为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优先债权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和残疾人信托基金等对国有企业债务的担保债权属于优先债权,优先受偿。

这为法院的裁决和执行提供了依据。

二、债权人间的约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外,债权人间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达成约定对部分债权进行优先受偿。

这种情况下的优先债权是通过协商和约定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

在债权人之间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优先受偿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法进行认定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间的优先受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不得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债权人间的优先受偿协议应当符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三、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律适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稳定的裁判结果和解释原则。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的具体裁定和解释也是对优先债权的一种认定。

某些案例中,法院认定了某一种特定类型的债权应当在其他债权之前受偿,形成了一种判例法。

通过对判例法的研究和借鉴,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定优先债权,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指导。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考虑判例法,保证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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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具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清算审计类型有哪些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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