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建厅关于防灾避险绿地方面的编制说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晋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2)倒塌、损毁民房3万间以上;(3)因灾死亡30人以上;(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在我省发生7级以上地震;(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5)在我省发生6.5-6.9级地震;(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5)在我省发生6.0-6.4级地震;(6)一次灾害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1.23•【文号】自然资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地质安全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质安全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城市工程建设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安全风险,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系统管控、统筹施策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全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和幸福安康的宜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
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围绕城市地质安全、地下空间资源和环境地质问题,聚焦城市建设和深部资源开发需求,系统整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已有地质资料,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建立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
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黄土湿陷等地质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精度不低于1:10000的专题调查,查明城市工程建设影响深度范围内的相关地质条件和隐患分布情况。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9修正)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并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局、办,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重点防御城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7〕134号),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2006-2020年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涵盖了我市90%以上的人口和区域。
为做好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工作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科学减灾,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减灾实效;统筹兼顾,实现防震减灾城乡协调发展;政府为主、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全社会共同防御地震灾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三、主要任务(一)提高城市防灾水平和应急管理能力1.建设市级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
加快太原市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的立项、建设工作,建立功能完备、反应灵敏的地震应急救灾决策、指挥技术系统,提高政府应对地震灾害的管理能力。
按照省政府要求,2008年完成应急指挥中心立项选址工作,2009年建设并投入使用。
2.建设县级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平台。
各县(市、区)在2007年应急数据收集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元,完成县级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应用平台建设。
2010年涉及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建立县级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场所),实现与市级应急中心联网。
3.开展城市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质灾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地质灾害的防治应当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坚持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鼓励、扶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地质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晋建城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2〕57号各市园林局(中心)、城管局、住建局、省综改区建设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美丽山西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拓展城市绿色空间,优化完善绿地布局,提升城市园林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推进“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科学统筹规划,明确建设标准,典型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建设,规范管理运营,发挥综合效益,通过留白增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破硬植绿、垂直挂绿、科学护绿等方式,在中心城区、老城区建设一批小而美、精而巧、匀而多的“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公共绿色福利获得感,让百姓体会园林绿化“微幸福”。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群众的愿景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满足群众需求的角度来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均等化程度,打造功能复合、形式多样的绿色共享空间,把城市建成美丽、包容、公平和幸福的公园城市。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三号《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山西省绿色民用建筑设计专篇

山西省绿色民用建筑设计专篇(示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说明1、为更好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指导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依据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04/T 335-2017),编制我省《山西省绿色民用建筑设计专篇(示范)》,以下简称“《设计专篇》”。
2、本《设计专篇》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的绿色民用建筑的设计,各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参考使用。
当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时,可依据《绿色保障性住房设计专篇(示范)》执行。
3、本《设计专篇》为通用格式,所有设计阶段参评的条文全部列出,各工程可根据项目功能和工程设计内容,将项目得分项和不参评项在措施表中列出,并根据项目实际设计内容编写相应设计作法,不参评项应说明不参评理由。
4、《设计专篇》中斜体字为对技术措施描述要求的说明解释,实际工程设计专篇中应删去,以具体措施描述代替。
5、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应汇总各专业内容,作为一个独立说明纳入施工图中。
山西省绿色民用建筑设计专篇(示范)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建筑功能:5、建设情况:(注明:新建、既有建筑改造、扩建)6、总用地面积:m2,净用地面积:m2。
7、总建筑面积: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m2,地下建筑面积m2。
8、容积率:,绿地率:%9、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10、建筑高度:米11、结构型式:结构12、抗震设防烈度:13、居住户数:户(注明:用于住宅)14、居住人数:人(注明:用于住宅)15、机动车停车位:个16、非机动车停车位:个二、本项目绿色建筑设计情况:本项目所有控制项均满足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 —— 2 —(DBJ04/T335-2017)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均不小于40分,执行了绿色建筑标准。
同时总得分达到____分,自评本项目可达到绿色建筑____星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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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防灾避险绿地方面的编制说明(摘录):
一、人均避险绿地面积
除了避险绿地外,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空地等都是避难场所。
一般地,防灾避险绿地用地面积应占到城市总避难用地面积的40%以上。
人均避险绿地面积指标要求与计算详见四(一)。
二、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原则
包括适应城市发展、与人口分布相适应、各类避险场所的统筹、均衡与通达性、安全性、功能综合性、原有绿地改造等。
三、防灾避险绿地系统
阐述防灾避险绿地由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等组成,避险绿地又包括紧急避险绿地、临时避险绿地、防灾公园。
解释其基本概念及存在的绿地类别,说明规划要求与规划结构形式等。
四、防灾避险绿地规划
(一)避险绿地规划
1.避险绿地
(1)基本要求
(2)规划要点
a.公园绿地与附属绿地是防灾避险的主要绿地类型,当城市建设用地紧张时,防灾公园或临时避难绿地可以布置在其它绿地内。
b.公园绿地作为避险绿地时,规划应注重“平灾结合”。
在选址(总体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等方面都应考虑防灾避险功能要求,即可新规划也可改造现有公园绿地。
从规模方面看,针对全省目前绿地实际状况,紧急避险绿地一般不小于0.1公顷(以1公顷左右为宜);临时避险绿地一般不小于0.2公顷(以10---50公顷为宜);防灾公园应大于50公顷。
考虑到公园绿地的综合功能,以及园内水面、坡地、灌木林等不能避险,一般可将水面减去后,新建
或原有公园绿地改造后,均可按总面积的60%统计为避险绿地。
c.公共设施、居住等其它七类附属绿地应当有20%左右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绿地,前提是周围建构筑物为抗震防震、防火耐火的材料和结构;不在建筑倒塌范围之内,面积不小于0.1公顷。
d.列表统计防灾避险绿地总面积,按城市人口计算人均防灾避险绿地面积。
按各级防灾避险绿地总面积分别算出对应的人口容量。
2.隔离缓冲绿带规划
明确需要设置隔离缓冲绿带的位置、宽度、种植要求等,主要目的是减少次生灾害发生或蔓延——属防护绿地类别。
3.绿色疏散通道规划
包括避难通道与救灾通道二个概念。
前者是指灾害发生时居民到避灾场所的道路,应规划一定的绿带,并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使居民能够方便到达避难场所;后者是指灾害发生后的救援道路,应规划10—30米的绿化带,保证救灾道路畅通。
四、避险公园绿地设计导则
1.选址要求地形相对平坦
2.设市城市中心城区至少应有一个不小于50公顷的防灾公园,并应有直升机停机坪。
一般县城应同样设置
3.功能分区应当考虑平灾结合或功能转换
4.测算容量即算出有效避险绿地面积,按防灾避险等级计算容纳人数
5.道路与铺装方面,主路应较宽,且无障碍化等
6.建筑物应抗震防火、能设应急指挥中心、储存应急物资等
7.种植应以落叶乔木为主,选择抗火性强植物,减少含油脂多的常绿树
8.防灾避险设施配备是重要的内容——主要有
⑴情报设施(灾时通信、广播、标示)
⑵水设施(灾时用水井、封闭式储水池)
⑶能源与照明设施(备用电源与太阳能)
⑷应急医疗救护
⑸灾后用厕所、垃圾收集站
⑹救灾物质储备库等。
图则要求:
1、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图;
2、避险绿地分类规划图
包括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图等。
可将每块绿地具有防灾避险的面积、设施等用框图形式标注
(参见灵石县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