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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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私人基金,用于投资公司股权。

这种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税负比较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一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GP)和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LP)共同组成。

GP通常是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LP则是基金的出资者。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GP通常享有投资管理费和绩效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对于LP来说,由于投资收益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负较高。

三、合伙制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中,投资者通常按比例出资成为基金的合伙人,共同享有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的盈利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合伙人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合伙制基金的税负相对较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比较,做出合理的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2.16
•【文号】财税[2005]27号
•【施行日期】2005.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
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财税[2005]27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银行和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的股权投资收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经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向交通银行和中比基金分别进行了100亿元人民币和0.15亿欧元的投资。

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家公司的部分所有权益,以期获得该公司的利益和增值。

股权投资涉及到税务处理和申报事项,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指南将为您提供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的必要指导。

一、个人股权投资税务处理在个人股权投资方面,您需要了解以下几个税务处理事项:1. 股权收益的税务处理:个人持有的股权在出售时会获得相应的收益。

根据税务规定,个人投资者所得到的股权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您需要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税方法。

2. 股权转让所得税:当您将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时,转让所得会受到税务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您应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相关税率,以便正确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3. 股息税的处理:如果您持有的股权在公司分红时会收到相应的股息,这些股息也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您应该了解税法对于股息税的规定,以便在申报时遵循相关程序并缴纳应付的税款。

4.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来奖励员工或管理层。

对于受益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他们获得的股权增值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

您需要了解税法对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以便正确处理和申报相应的税务。

二、公司股权投资税务处理在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公司股权投资税务处理的几个要点:1. 减值准备:如果公司所投资的股权价值发生下降,您需要了解如何进行减值准备。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年度报表中计提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并在税务申报时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2. 股权出售收益的税收处理:当公司将所持股权出售时,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根据税务规定,公司投资收益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

您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以便正确申报和缴纳税款。

3. 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税法对于股权投资收益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PE与VC的中国税务问题--德勤

PE与VC的中国税务问题--德勤
• 面临双重征税问题
境内基金 (公司制)
12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税务考虑
境外投资人
境外 境内
境内投资人
境内基金 (合作制)
中外合作基金
• 根据国税发[2003]61号,非法人的外 资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该创投企 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日常投资经营权”判定标准。
ü 未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税务 后果
10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税务考虑
投资者
离岸基金 (开曼)
境外 境内
上市公司 (开曼)
中间控股 公司
中国公司 (实体)
离岸基金
2. 转让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股权
ü 中国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可能性较小 (这种做法近期已经受到中国税务机 关的关注)
3. 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ü 资本利得需按照10%的法定税率(或按 照协定规定的低税率)缴纳中国预提 所得税。
10%
外国银行
20% 瑞士个人
20% 香港个人
25% 国有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PE(有限合伙企业)
无限合伙
国内自然人
• 股权转让所得
项目
17
案例研讨:组织架构
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税率
10%
外国银行
10% 瑞士个人
5%或10% 香港个人
免税 国有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PE(有限合伙企业)
无限合伙
国内自然人
ü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1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税务考虑
境外投资人
境外 境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1.资本利得税:私募股权基金出售投资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现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
为20%。

2.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企业参与投资股权,其所取
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 15% 公用事
业调节基金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12%。

3.个人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投资者所得收入的高低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
到其它税收问题,比如增值税、印花税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了解和处理。

基金运营涉及的税务关注问题

基金运营涉及的税务关注问题

投资业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一、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条件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注意事项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每年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注意以下事项:(1)财务部统计年度应开票金额,做好开票金额预算和开票进度安排,及时更新新增开票事项;(2)投资部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根据开票计划安排,和财务一道确定条款约定,考虑协议的执行期间和开票进度。

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注意以下事项:(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协议中尽量避免集中开票的情形(按年、半年开票),约定按照月或季度开票,推迟纳税义务的时间。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成立新的合伙基金时可以考虑出资额的情况。

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一财税(2018)55号2、注意事项投资部确定投资组合时,应该考虑选择一部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基金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均可),投资规模的确定可以根据对其他项目未来退出时的收益情况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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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其余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
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其中公司型和
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
的纳税主体。

(一)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
1.销项税
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
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
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
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
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需要
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为类似于服务、劳
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
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进项税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契约型基金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
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
(一)公司型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一般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二)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缴纳所得税。

1.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
计税基础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
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1.1投资者为自然人
(1)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
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股权退出收益
针对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国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
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
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

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
率征税。

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但目前按照天津和
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
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
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
缴义务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1.2投资者为企业
(1)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持续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股权退出收益所得税
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先分后税”的“分”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
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1.3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2.管理人层面纳税
管理人为公司,按企业税率缴纳所得税。

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1个人作为管理人缴税方式
(1)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2)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
得税。

2.2国家曾面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规定
(1)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
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3)京金融办[2009]5号文件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税率为20%。

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津政发[2009]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
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即,区分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收入。

(5)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
人作为纳税人。

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税收返还
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
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一些地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综合税率可低至9%。

(二)税收政策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
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
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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