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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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确保院前急救工作的质量与安全,提高病历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旨在对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且全面的规定,以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二、病历保存管理1. 院前急救病历应按照国家及医院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纸质病历应存放在专门的病历柜中,确保安全、干燥、防潮、防虫蛀。

2.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院指定的服务器上,并进行备份,以保证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院前急救病历的保存应遵循以下原则:(1)病历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病情、急救过程及治疗效果。

(2)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书写,确保内容清晰、易懂。

(3)病历保存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折叠、损坏或丢失。

4. 医院应定期对院前急救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 院前急救病历在保存期限到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销毁过程需有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6. 院前急救病历的保存管理应遵循国家及医院的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患者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

本规定为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基石,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反映患者的病情、急救过程及治疗效果。

(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称、缩写或非专业词汇。

(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院规定的病历模板和格式,确保内容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病历书写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住址等。

(2)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等。

(3)急救现场情况、救治措施、药物使用、病情变化等。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引言概述:急救中心(站)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负责处理急救病人,救治重症病人,保障病人生命安全。

而急救病历的管理规定是保障急救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一、急救病历的填写要求1.1 病历必须真实准确:急救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不能虚假填写。

1.2 病历必须完整:病历中必须包含病人基本信息、主诉、既往病史、急救过程、诊断和处理等内容,不能遗漏重要信息。

1.3 病历必须规范:填写病历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得有涂改和错别字。

二、急救病历的保存和归档2.1 病历保存要求:急救中心(站)必须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安全可靠,不得随意遗失或外泄。

2.2 病历归档要求:病历归档必须按照病人姓名、就诊日期等信息分类存档,方便查阅和管理。

2.3 病历保存期限:急救病历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过期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三、急救病历的保密要求3.1 保护病人隐私:急救病历中包含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2 限制查阅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医护人员才能查阅病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阅。

3.3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急救中心(站)必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病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四、急救病历的传递和交接4.1 病历传递要求:急救病历在病人转诊或转院时必须及时传递,确保连续性和准确性。

4.2 病历交接要求:医护人员在交接班时必须将病历交接清楚,包括病人病情、处理措施等信息。

4.3 病历传递记录:每次病历传递和交接必须有记录,确保信息畅通和责任清晰。

五、急救病历的审核和质控5.1 定期审核病历:急救中心(站)必须定期对急救病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质控机制建立:建立急救病历的质控机制,对病历填写、保存、保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规范管理制度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规范管理制度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规范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管理职责1. 医院前急救科(以下简称急救科)负责医院前急救病历的制作、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急救科应当设立专门的病历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病历管理人员,负责病历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病历管理能力和责任心,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病历制作与书写1.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主诉、症状、体征、诊断、治疗措施、药物使用情况等内容。

2. 急救科医护人员应当及时、规范地填写医院前急救病历,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撕毁或遗漏。

3.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语句通顺,表达清晰,便于理解和查阅。

三、病历的整理与归档1. 急救科应当设立专门的病历归档室,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病历的安全、有序存放。

2. 病历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对完成的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归档。

3.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归档顺序应当按照患者就诊的时间顺序进行,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病历的保管与查阅1. 急救科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前急救病历的保管制度,防止病历的丢失、损坏或泄露。

2. 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病历进行清点、检查,确保病历的数量和质量。

3. 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借阅、销毁医院前急救病历,确需查阅的,应当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查阅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五、病历的质控与评价1. 急救科应当定期对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质量控制和评价应当包括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

3. 急救科应当根据病历质量控制和评价的结果,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病历质量。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规章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规章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规章为了规范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一、病历管理原则1. 真实性:病历资料应真实反映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疗结果。

2. 完整性:病历资料应完整、连续,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3. 及时性:病历资料应及时填写、整理和归档,确保信息准确。

4. 保密性:病历资料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患者隐私。

5. 规范性:病历格式、内容和书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病历填写与归档1. 急救病历应由具备资质的医护人员填写,填写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

2. 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治疗措施、药物使用、转归等内容。

3. 病历归档应按照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可追溯。

4. 病历归档应及时,避免因延迟归档导致的资料丢失或损坏。

三、病历质控与审核1. 医院应设立病历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急救病历进行定期质控与审核。

2. 质控审核内容包括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保密性等方面。

3. 对不符合规定的病历,质控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4. 医护人员应按照质控要求,不断完善和提高病历质量。

四、病历查阅与复制1. 病历查阅与复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隐私权不受侵犯。

2. 医护人员查阅病历应遵循必要性原则,仅限于临床诊疗和科研需要。

3. 患者及家属有权查阅、复制病历,如需复制,应提交书面申请。

4. 医院应设立病历查阅室,指定专人负责病历查阅与复制工作。

5. 病历查阅与复制过程中,应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保密。

五、病历管理与培训1. 医院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病历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2. 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培训,普及病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 鼓励医护人员参加病历管理相关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4. 对病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章,导致病历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患者隐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为了规范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工作。

2.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3.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人员负责对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二、病历内容要求1.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急救措施、药物使用、病情变化、转归等内容。

2. 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遗失。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完整性。

三、病历归档要求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前急救病历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归档流程和归档责任人。

2.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归档的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索引系统,便于查询和管理。

四、病历查询与使用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前急救病历查询系统,方便医务人员和患者查询和使用。

2. 医务人员查询医院前急救病历时,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授权,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

3.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查询医院前急救病历时,应当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查询服务。

五、病历管理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违反本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行为,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规定

对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规定

对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规定目标本文档旨在制定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规定,确保病历的正确记录、保存和使用,以提高急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 急救病历的定义医院前急救病历是指急救人员在现场对病患进行急救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记录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观察、采取的急救措施、用药、心电图、生命体征等。

2. 急救病历的记录要求2.1 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急救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病患的基本信息、现场观察、采取的急救措施、用药情况、心电图结果、生命体征等。

2.2 记录应当清晰、完整,并使用易于理解的术语和符号,以确保日后病历的准确理解和使用。

2.3 急救人员应当在现场记录病历时,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避免将个人身份暴露于他人。

3. 急救病历的保存3.1 急救病历应当由急救人员交由指定人员进行统一保存。

3.2 急救病历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限,以备后续的审查、分析和培训需求。

3.3 急救病历的保存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记录方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同时具备备份和恢复的能力。

4. 急救病历的使用权限4.1 急救病历应当仅限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确保病患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4.2 授权人员包括医院急救科医生、质控人员、相关研究人员等。

4.3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查阅、复制或传播急救病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信息泄露和法律纠纷。

5. 急救病历的审查和分析5.1 医院应当建立定期审查急救病历的制度,对病历进行质量评估和分析。

5.2 急救病历的审查和分析应当有专门的负责人或小组负责,确保对病历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改进。

5.3 急救病历的分析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急救人员,并用于相关培训和提升急救服务的质量。

6. 急救病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6.1 医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急救病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6.2 急救病历中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仅在法律规定或经过病患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披露给相关方。

6.3 医院应当对未经授权查阅、使用或泄露急救病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规范管理制度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规范管理制度

医院前急救病历的规范管理制度1. 引言本规范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流程,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病历的定义医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对急救患者进行急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评估、急救措施、用药情况、患者病情变化等。

3. 病历的管理责任- 急救队伍:负责准确记录急救过程中的信息,并及时上报给相关医务人员。

- 医务人员:负责对接收到的急救病历进行审核、整理和归档。

4. 病历的记录要求- 使用规范的急救病历记录表格,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急救过程、用药情况等。

- 在记录过程中,应客观、准确地描述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处理措施,不得夸大或隐瞒实情。

- 所有记录必须使用医疗专业术语,不得使用不明确或模糊的表达方式。

5. 病历的审核和归档- 医务人员应及时对接收到的急救病历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与急救队伍进行沟通并进行修改。

- 审核完成后,急救病历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进行归档,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易查性。

6. 病历的保密性- 所有医务人员必须严守医疗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和病历信息。

- 未经患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代表同意,不得向任何非医务人员提供病历信息。

- 在传输和存储病历信息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7. 病历的保存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前急救病历应保存一定的时间。

- 过期的急救病历应进行合理的销毁,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8. 病历的查询和使用-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可以查询和使用患者的急救病历。

- 查询和使用病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经过授权和记录。

9. 病历的修订和补充- 如发现急救病历中的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 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准确记录,并在病历上注明修订和补充的时间和人员。

10. 监督和检查- 医院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是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院前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院前急救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法定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如科研、教学需要查阅院前急救病历的,须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为患者本人的,应当由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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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
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和分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或急救分站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息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急救中心(站)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院前急救病历、院前病情告知书、院前院内交接记录单。

第十三条急救中心(站)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院前急救病历的部门(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急救中心(站)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急救中心(站)负者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急救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急救中心站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站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急救之日起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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