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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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9]3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18
【实施日期】1999.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329号1999年6月1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为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对强化税务检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近年来市局制定了各类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检查出的应补缴税款适用缓缴制度、实行待执行税款管理办法等。

这些措施对于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区、县局对执行工作没有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措施,造成待执行税款累计数额不断增加。

目前我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中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利,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有些已作处理的纳税人经过查找已不存在,造成应追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在事实上已无法追缴,形成税款新的流失;二是由于所检查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规定期限缴纳应补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是一些稽查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对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使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等等。

以上问题急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检查的执行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2005﹞540号【发文日期】2005-12-05【实施时间】2005-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其中:稽查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税务检查处及各局稽查局统一制作、编号、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市局征收管理处及各局征管科统一制作、编号、发放和归口管理。

二、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是:各局稽查局干部;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是:负有下户调查核实及日常检查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税务检查证使用权限的有关规定使用检查证,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不按规定使用税务检查证。

四、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各单位检查证主管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税务检查证件的审验工作,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检查证新办、挂失重办、修改的情况报送市局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34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 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笔录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 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地税( )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2.限15日内到银行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yen; 告知事项 1.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 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 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radic;”,如是指定缴纳 在“□2” 处打“&radic;”,在“ ”填写缴纳地点; (5)“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一份,征收部门一 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的通知【标 签】检查四化目标【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8﹞3号【发文日期】1998-01-06【实施时间】1998-01-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和理论建设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检查工作水平,市局提出了实现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并初步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保证实现工作目标 。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全面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税务检查工作明确了职责、建立了有关工作制度、确定了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市局确定了进一步深入开展税务检查的工作方针,提出了税务检查实现“ 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 。

根据上述目标,市局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初步制定了1998年至2000年的阶段性工作计划:一、检查工作规范化(一)1998年,初步实现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1、案头稽核五项工作开始启动案头稽核作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税务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制度建设上,围绕着案头稽核有关工作内容,在申报稽核、迟报催缴、登记核对、减免缓退审核、结税结票等方面,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权限、标准 ,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行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使案头稽核工作同日常税款征收工作相结合,互相协调,有效制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4.12
•【字号】京地税检[1996]164号
•【施行日期】1996.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
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检[1996]164号1996年4月1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关于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市局京地税检[1995]9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作了规定。

近据一些单位反映,未发证的一些处、科室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也须使用税务检查证。

经市局研究决定,凡属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均统一制发税务检查证。

请各单位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6]130号《关于更换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和像片于1996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标 签】税务检查工作【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7﹞548号【发文日期】1997-12-03【实施时间】1997-12-0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及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 ,市局研究确定了税务检查工作流程,明确了税务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细节及具体要求。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审理案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案卷归档等活动进行有效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控工作的过程。

它是建立在统一规范、简便适用、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而形成的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是进一步强化税务检查,提高税务检查办案质量 ,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的前提条件。

各单位必须结合有关税务检查工作制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二、税务检查工作流程根据税务检查的基本职权及税务检查工作的内容、特点,分为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和税务检查综合业务管理工作流程两大部分 。

各区、县局应立即组织税务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各项税务检查工作规定和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检查工作流程中各实施环节及工作程序执行,并全面掌握工作流程的各个步骤与操作规范 ,更好地发挥税务检查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中的主体地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1.04•【字号】京地税检[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8号1999年1月4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提高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的整体工作水平,现就1999年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安排,案头稽核将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

为了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各单位于每个季度终了后4日内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上报市局检查处。

案头稽核转入日常检查的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通过《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统计在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相应的栏目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于每月终了后4日内上报《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见附件一。

此报表为手工填制的月报表,填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3、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要求,各区、县局、各分局税务所的检查人员在统计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同时,应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上加盖“检查补税”戳记。

未加盖戳记的不得做为检查收入统计到各类检查报表中。

各单位检查部门统计的入库收入在上报前应与计会部门定期核对,并保持一致。

4、1998年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统计局对企业经济性质的划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司的要求,我市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部门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总局征管司报送一套新的征管报表,其中包含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表》。

各单位的税务检查部门应协助征管部门做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填制工作,提供征管部门所需的数据。

主题词:税务检查,管理,通知附件:一、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略)二、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3.20
•【字号】京地税检[1996]130号
•【施行日期】1996.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1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市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局已对全系统的执法人员发放了税务检查证。

通过一年多的执行和使用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检查证上像片着装不统一;各栏目为手工抄写,字迹不工整,有失严肃。

另外,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从今年起我市地税系统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检查的职权。

根据上述情况,市局决定,全市地税系统换发税务检查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换发检查证的执法人员,交一张着装(包括外衣、衬衫、系黑色领带)底色为天蓝色免冠正面一寸彩照。

2、换发税务检查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发放范围执行。

3、换发税务检查证由税务检查科填写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并同像片(像片背后注明姓名)于1996年4月15日前报市局税务检查处。

附: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lar_16916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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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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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的通知【标 签】税务检查文书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检﹝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4-21
【实施时间】2004-04-2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依法治税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导思想,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重新制定了《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文书的概念
税务检查文书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书面文字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文书的特点
(一)税务检查文书的设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税务检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税务检查文书是进行税务检查执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方面,在执法活动中通过摘录有关的纳税资料和记录当事人谈话,经当事人签字认定后成为证据,并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检查文书通知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和请求有关单位的协助。

(二)检查文书统一规范。

检查文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直辖市的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一设计式样、格式、填写内容和填写规范,并统一印制和发放。

充分体现了文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杜绝由于检查文书的不规范所带来的执法随意性。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制发符合法定程序。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税务检查文书的修订,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统一
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概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使之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在兼顾与原有税务检查文书相互衔接的同时,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有法可依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目的就是要反映《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体现依法治税思想。

2.统一规范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统一了文书名称、字轨等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明确了文书的审批程序,规范了文书送达方式,便于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正确使用。

3.适应信息化需要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按照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充分考虑了税务稽查工作中四个环节的执法权限和程序,为今后税务检查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4.严格执法程序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对需要送达纳税人的,一律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送达;对需要由领导批准或者签发的稽查文书,统一使用内部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文书中不再出现批准人或者审批人签字的情况。

5.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增加了原有告知事项的内容,对纳税人适用法律救济时限和途径等的告知,充分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统一修改事项
1.文书名称
(1)在对外使用的文书名称前,统一增加税务机关名称,与现行公文发文文头及印章保持一致。

(2)将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类文书名称全部统一为“×;×;×;决定书”,与《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一致。

2.文书字号
由“×;×;税×;×;字[×;×;×;×;]第×;×;×;号”统一改为“×;×;地
税×;×;〔×;×;×;×;〕×;×;×;号”与现行公文发文字号保持一致。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能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3.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条款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尽量将引用第几条第几款在文书上直接标明。

4.告知事项
(1)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单列到文书尾端。

(2)告知事项中的复议期限按《复议法》规定为“六十日”,诉讼期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改为“三个月”,经复议的改为“十五日”。

5.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

统一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印制。

(2)字体字号。

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案件编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告知事项使用小4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标点符号。

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5)将一张多联式文书改为一式多份,便于计算机打印,同时文书尺寸与其他文书保持一致,便于案卷装订归档。

(参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分类
1.按税务检查工作内容、环节分类
(1)纳税评估类;
(2)纳税信誉类;
(3)函告约谈类;
(4)案源类;
(5)实施类;
(6)审理类;
(7)执行类;
(8)复查类;
(9)通用类;
(10)档案类;
(11)其他类。

2.按文书送达对象分类
(1)内部传递文书。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和环节设置文书,它是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之间联系的纽带,其作用至关重要。

内部传递文书必须要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分清责任。

(2)对外执法文书。

即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力时使用的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对外执法文书的制发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合法。

四、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类文书的使用,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原《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164号)启用的税务检查文书同时废止。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注:详细请查看2004_208.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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