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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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

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

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4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 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 14收养成立的效力?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24监护有哪些特征 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

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

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

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 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33祖孙关系35兄弟妹妹关系 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37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 38、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39亲属 40亲属的范围 41亲等42结婚制度的沿革 43结婚要件概述 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45结婚的必备要件 46结婚的禁止 47结婚程序包括?48事实婚姻及其特征? 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50收养及其特征? 51家庭结构包括那些内容?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2试述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法学论文-民法-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_4138

法学论文-民法-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_4138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摘要: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

由于该制度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要求、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其主体、行使、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价值功能;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问题,以后,许多学者提出了应明确规定这一内容的主张,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配偶权问题一直存在重大争议,以致在正式稿中配偶权制度付之阙如,日常家事代理权也不得不被放弃,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遗憾。

我国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的需要,立法机关已将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提上议事日程。

为此,本文拟就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一探讨,并为民法典如何设计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在古罗马,根据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的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1]妇女在婚后必须受夫权的支配而发生人格的减等,不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他权人。

依当时法律,妻子作为他权人不得拥有财产权,其财产归丈夫所有,也没有缔结契约自行承担债务的能力。

由于古罗马是一个崇尚等级、身份的家长制和奴隶制的社会,家庭成员和奴隶都没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家长对他们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显然无须产生专门的代理制度去调整家庭内部的财产或人身等利益关系。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如果固守非家长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原则,家长只有事必躬亲,不能利用家属或奴隶进行代理,这必然阻碍商品的流转。

新教材2023年高中政治第2单元家庭与婚姻第6课珍惜婚姻关系第2框夫妻地位平等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新教材2023年高中政治第2单元家庭与婚姻第6课珍惜婚姻关系第2框夫妻地位平等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A.变卖前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B.小张侵犯了其妻的人身权 C.小张经商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D.张妻未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C )
[解析] 小张向妻子口头承诺不构成法律要件,因此变卖前的房产 为小张个人财产,A不选;材料未涉及人身权的问题,B不选;小张经 商所得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为夫妻共同财产,C正确;小 张有劳动能力,因此材料信息不能说明张妻未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 务,D不选。故选C。
意识 其处置方法
课前预习•固基础
自主梳理
知识点 一 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1)内容:包括夫妻_人__身____关系和__财__产___关系。 (2)核心:“__夫__妻__在__婚__姻__家__庭__中__地__位__平__等___”。 (3)夫妻平等表现:夫妻在生活中平等_行__使__权__利__、平等_履__行__义__务__、 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探究](1)你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为什么? (2)请运用有关《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提示:(1)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 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王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 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①夫 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 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 利。
结合材料,运用“夫妻地位平等”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探究](1)你认为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2)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它有什么好处? 提示:(1)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根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 定,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案例中的房产属于约定财 产,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有权获得部分产权。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哪些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哪些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导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最新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哪些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 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2
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17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伦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伦理实体,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果。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是平等和自由。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双方享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和人身权。

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我国整个婚姻制度,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抚养的义务等。

人格权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也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在古代的亲属法中,人的身份体现为家族和社会的双重性,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力和等级特权,高等级身份的人对低等级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这也就决定了身份权在产生之初就表现为一种不平等的专制支配性质。

英国学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旧带有这种色彩。

在夫妻人身关系当中,身份权更多的体现为对外的法律效力,对内而言,因为传统思想的影响,妻子对丈夫依然存在依附的心理特征,丈夫还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特别在我国农村,很多妇女还存在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的思想。

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核⼼内容:夫妻关系内容包括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

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产⽣的男⼥之间的⼈⾝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的内容。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都有各⽤⾃⼰姓名的权利;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他⽅加以限制和⼲涉;双⽅都有抚养教育⼦⼥和管教、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忠实义务是什么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在共同⽣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的专⼀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私利或第三⼈的利益⽽损害其配偶利益的⾏为。

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不得为第三⼈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的利益。

本⽂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的义务,⽽是强加给⼥⽅单⽅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的是为了维护男系⾎统的纯正。

因此,法律对于妻⼦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处置⼗分严厉。

反之,对丈夫的通奸⾏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以及对⼈权保护⼒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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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不是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内容是什么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2)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别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实现。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l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地的承包权。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了对夫妻的财产制、扶养义务和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等三个主要内容,而这种财产关系只有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发生的,对于扶养义务是有法律强制性的,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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