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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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产业区块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

已纳入“三旧”改造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动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

具体为《市产业区块列表》。

《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充分发挥各产业区块的集聚效应,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

第七条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办法,出具产业区块的新增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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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穗府办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0日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广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管理是指以提高工业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供应合同为基础,通过项目准入审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及仓储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应坚持加强监管、主动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推进实施。

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通过健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工业用地项目约束性指标和监管要求列入土地供应合同中管理,分别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年至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依据合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5]11号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5]11号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5]11号文件
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总页数】1页(P25-25)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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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4]12号文件的通知 [J],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6]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4]64号——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5]51号——印发《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穗府办[2015]12号、穗府办[2015]50号文件的通知 [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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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是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工作指引,各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优化本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实施细则。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执行。

(三)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用地主体”)。

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四)本指引所指《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监管依据。

(五)本市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六)以下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也应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1.工业用地出让前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2.存量工业用地按《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应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3.存量工业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其他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由各区自行评估是否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二、准入要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或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或完善用地手续批准前开展。

(一)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产业相关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

关于《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指导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分析与探讨——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

关于《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指导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分析与探讨——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

关于《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指导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分析与探讨——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摘要:2015年2月,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用以指导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开发。

本文主要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从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实施效果,以及提出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根据结合深圳等城市更新改造相对成熟的城市,总结工业用地改造升级的经验,探讨解决工业用地升级开发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广州市;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广州地处中国南部、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中北缘,是西江、北江、东江三江汇合处,濒临中国南海,东连博罗、龙门两县,西邻三水、南海和顺德,北靠清远市区和佛冈县及新丰县,南接东莞市和中山市,隔海与香港、澳门相望,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中国的“南大门”。

2015年,广州地区生产总值16706.87亿元,居中国城市第三位,次于上海、北京。

番禺区位于广州市中南部,北临海珠区、南接南沙区、西临佛山顺德区、东临东莞市。

是广州市重要的工业发展比较良好的行政区。

21世纪最初几年,番禺区曾编制了二十多个区级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这些片区的开发建设。

这些区级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促进了番禺区制造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番禺区的经济增长,为地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制造业持续低迷。

并且,过去工业用地控制的开发强度相对较低,在用地日益紧张的条件下,这些粗放的工业产业用地更需要通过产业及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去发展和利用。

广州市也一直在探索工业转型升级的办法和思路,前些年开展过“腾笼换鸟”产业升级,将很多污染较大、产值较低的产业转移到粤西、北等地区。

在“腾笼换鸟”中,番禺区也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期间打造了一批转型升级比较成功的园区,番禺节能科技园、清华科技园、海伦堡创意园等科技园区,主要以产学研、孵化为主。

根据以上情况,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颁布了《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用以指导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开发,通过内部挖潜和提升,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经营【发文字号】穗府规[2017]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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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

本方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开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

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

《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给、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方法。

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充分发挥各产业区块的集聚效应,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

第七条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方法,出具产业区块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条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及以上。

第九条鼓励产业区块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

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工业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方法压缩用地规模。

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建设量,应当首先开展交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

产业区块的统一开发单位、所属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应配套与提高建设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履行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竣工的,不得申请改变用地性质。

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

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利用自有工业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作经营性使用。

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原因,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项目;(二)纳入广州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规划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三)纳入市、区(县级市)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第十三条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提高的容积率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的,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二)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取得市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不属于市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属于产业区块内的存量工业用地,国土规划部门经批前公示后予以审批,并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九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属于产业区块外零散工业用地,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三)申请提高的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收集、统计、评估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相关公共设施需求,开展交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

经评估确有调整需求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和方案。

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书面申请结合周边规划情况,组织审查论证报告和方案,开展批前公示,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其用地性质不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用地单位拟改建及扩建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应先按规定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规划依法调整后,方可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规划未能依法调整的,不得进行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完善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标准,标准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厂房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严格控制将完整的平面空间划分为假设干分隔的小单元。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分隔经批准的平面布局。

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和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市产业用地指南,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现行《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投资管理、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项目准入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准入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应将环保要求纳入项目入驻条件,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八条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包括产业类型、出让最低价、建设要求等内容的产业区块整体出让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产业区块内国有宗地的出让方案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产业区块整体出让方案,由各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后自行组织出让。

产业区块外工业用地的出让方案,应当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国土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

对未列入《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中单独供地产业目录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进入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如确需单独供地,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用地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单独供地。

第十九条新增工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工业项目的产业要求、准入条件、投资标准审查等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凭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

工业用地可设定产业类型、注册地址等竞买资格要求。

竞买人参与竞买时须已具备产业类型资格要求,注册地址资格要求可由竞买人承诺竞得地块后办理。

第二十条最大限度发挥土地价值,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给方式,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产能到达设计生产能力(以下简称达产)并通过验收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业项目用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由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和特殊行业,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确认后,出让年期可设定为50年。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规模按建设进度要求分期供给。

净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分期投产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土地供给计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供给。

未经有批准权限政府批准可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分期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

公开出让的起始价格原则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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