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的概念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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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对普遍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三、法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规定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4、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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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概念知识点:●汉语法古体字的写法●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和“法律”的二元划分注:二元分法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特有的,源自西方不同于东法的历史文化背景。

学会理解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化下的语言差异,导致对某些概念的解读有所不同。

●汉语中法律的狭广义之分。

现代汉语中法和法律可以并用,结合宪法学知识,了解法律的位阶层次。

提问:①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分别是?——人大和国务院②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

③主席和总理的履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982年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

概括起来,国家主席的职权可归纳为:(1)公布法律权。

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只有由国家主席向社会公布后才能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2)发布命令权。

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以及战争状态,只能由国家元首发布。

其中,自1959年以来,国家主席已经发布了6次特赦命令。

(3)任免权。

即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4)荣典权。

即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国务院总理职权: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行政法规、任免和罢免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部长级官员、国务院内设部门的首长、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宣布和解除戒严等。

......第二节法的本质知识点:●不同学者关于法本质的代表性论述●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决定法律制度的因素西方学者法本质的论述:卢梭:法国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思想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依据。

代表作《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及《忏悔录》霍布斯:英国人,政治哲学家,启蒙运动代表人物。

代表作《利维坦》哈特: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20世纪后半叶他和其它学者的论战主导了整个西方法理学世界。

代表作《法律的概念》罗斯科〃庞德,美国20世纪伟大法学家。

代表作《法律与道德》富勒,二战后自然法学派著名的代表人物,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思考:①何谓“意志”?②哪些人属于“统治阶级”?③统治“阶级”意志如何反映?④如何将意志上升为法律?◆可以从心理学的范畴来讨论意志这个概念。

◆统治和被统治是相对的概念。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对。

在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社会,我们可以说,有相当人数规模但在全社会中相对占少数的人是统治阶级,实施剥削即占有广大劳动人民的劳动。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做了主人,但是消灭了私有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上已经不存在总体上的阶级斗争。

按照教科书的说法,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

占统治地位都是无产阶级。

根据宪法,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当下而言,工人,农民都是无产者,都属于无产阶级,比如国企和私营企业的工人,以及广大农民,他们是不是统治阶级?知识分子是不是统治阶级中的成员?商人呢?到底13亿多人口中哪些人是被统治阶级?专政的对象还谁?对谁进行专政?谁是统治阶级真正的成员?如果说,我们国家的人民都属于统治阶级中的一员,即便是一些社会问题也只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那么,统治阶级如果失去了被统治的对象,(黑白正反都是相对个概念,与对立面相辅相成),它本身所谓的统治是一种自我统治和管理,那么当下而言,法如果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是否可以说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有很多阶层。

富裕、中产、贫困阶层。

但阶级理论也许不太适合这个时代。

阶级论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斗争和意识形态的时代,为敌我斗争取得理论的依据。

——抗日战争之后的国共内战,新中国成立共产党为巩固政权,通过划分阶级的方式进行敌我斗争,在文革中,阶级理论为政治斗争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但阶级论也具有一定的局限,在当代社会,东西方冷战时代已经过去,无产阶级逐渐分化为各个阶层,而改革开放后意识形态对立逐渐消解,我们也许应该打开视野,尝试接受一些不同的理论界定。

由此可见,法理的问题与政治问题密不可分,法理学的学说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意志反映,不是简单的1+1=2的问题,不是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

举例:所有统治阶级成员都认为征税符合共同利益,有人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有人认为以有收入的个人为单位征税,有的人认为每个人只要一个月挣5000以上就该缴纳收入百分之十的个人所得税,有的人认为应该降低起征点,只要每个月挣2000就必须交税,这个时候,所谓共同意志如何界定?◆被奉为法律,要求“意志”必须满足一系列的程序性要件,如若不符合,将不称其为法。

比如: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元首发布等具体环节。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知识点:●理解法的四大基本特征——法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记忆法的马克思主义式定义——p36法的特征:(一)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或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Eg:交友行为、恋爱关系等。

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①规范性——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方向。

注意:1.其他社会规范也有规范性,所以规范性并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其他社会规范除了调整人的行为以外,也可能调整人的思想。

比如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

3.法的规范性以为着法具有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即法的适用对象不是特定的人,并且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②一般性——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最基本的内容,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也称为最低的道德,违法本身一定是违反道德的,是肯定被社会谴责的。

一般性又表现为抽象,不可能完全的适用于每一个行为,需要更具体的法的来限定规制,所以,规定法律的一般性,是基本面,没有法的一般性,法就不能被适用执行。

③概括性——指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其效力对象是广泛的。

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五大作用①指引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

相应有两种方式:1.有选择性的指引。

即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Eg:<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确定性指引。

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纳税义务,否则逃税罪)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不得故意杀人,否则承担刑事责任)而为人们设定消极的义务。

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

②评价作用——评价的是人的行为,该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盗窃收到刑事处罚,表现出法律的谴责和否定性的评价。

)③预测作用——预测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情况:1.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还是应受到法律否定或制裁。

④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的诱导影响。

主要通过1.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在内的一般人起到警示和警戒作用。

2.正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和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⑤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种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存在的保证。

如何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也会发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施也会受到影响。

(二)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制定法——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有立法权,而美国则是国会立法认可的法——一般是习惯法,什么是习惯法?举例:比方说彩礼返还。

就是中国农村极大部分地区婚姻的成立不是按照我们《婚姻法》来进行的,不是以到民政局登记才视为结婚。

根据民间习惯上的规范,一旦订婚则认为双方已经进入婚姻程序,在订婚过程中男方要向女方缴纳一定的彩礼。

往往会出现这种纠纷,比如男方送完彩礼女方不嫁,或者男方最后不娶。

按照习惯法上的惯例,不管是南方的还是北方的,男方提出解除的,一分钱也要不回来;女方提出来不干,女方拿的彩礼都要返还。

但是到了法院之后,走国家法律的诉讼程序之后,这个规则就不适用了,法院可以做不同判决。

但是如果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可这些习惯的效力,那么他们这些乡规民约就具有法律的效力,称之为习惯法。

国家意志性决定了法律规范的三个性质①统一性——②普遍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是现代法律当然所蕴含的理念之一。

③权威性(三)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分析道德、宗教、政策、习惯与法律的关系法律vs道德——道德内容以义务为主,虽然有权利内容,但在同一主体身上不具有对称性。

而法律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思考提问: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联系:①互相渗透——法贯穿道德精神,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者规范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

②互相制约——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引导法的废、改、立及实施;法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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