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
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

第四章 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中文词源探询法的词源对于理解法的词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可以从法的词源及其词义的历史变迁去透视法的本质和历史。
根据目前的知识,汉字“法”在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但依学界通说,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具有权威性。
“法”的古体写作“灋”,《说文解字》注释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1廌又名“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生性凶悍,能分清是非曲直。
对这一解释的一般理解,一是“灋”与“刑”两字通假,二是“灋”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平与正义,“平之如水”。
“触不直者去之”也就是惩罚。
二、“法”的西文词源在拉丁语中,可以指称法的词汇主要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法、权利、公平、正义等。
如古罗马法学塞尔苏斯说“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拉丁语的法谚“错误不能产生权利”等,都是采用Jus指称法。
Lex的含义相对简单,主要指具体的规则。
按照自然法的观念,相对于中国的“灋”具体指“刑”而言,西方的法存在二元对立的结构。
这种现象在欧洲各民族语言中十分普遍,体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如法语中的Driot和Loi,德语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以及英语中的Right和Law。
这种考证显示出在西方法律观念中正义论和权利观对法的词义的决定性影响。
三、现代汉语中的法的词义法、律两字的出现不等于法律一词的形成。
据考证,“法律”一词是明末清初从日本输入的汉字词汇,是汉字反输的产物。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该词一般在两层含义上被使用。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一词。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法的本质。
主要包括法的本质的含义和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的本质的含义,也就是什么是法的本质。
一般认为,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属性,是法内部稳定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二者密不可分。
研究法律,也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感性认识即可获知。
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生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只有正确把握法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法”的含义。
下面,我们看一下法的本质所包含的三个层次。
它们分别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以及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但是,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当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专门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确定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后,才具有法的效力。
当然,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出于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还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阶级的现实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
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法归根到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其次,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自然条件、人口条件、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多种因素构成的综合体,它是人类社会的基石。
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能凭空产生,而是由统治阶级所在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存在、实施和发展都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的概念的本质

法的概念的本质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对人类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组织和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本质可以从多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法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
人类社会由于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和争端,需要一定的秩序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
法通过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和准则,规范人类行为,确立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法是权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对于规范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和机制来支持。
国家或政府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权力机构来实施法律,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和维护。
再次,法是公正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为目标。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待遇。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平等、公正、公平等,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法是社会共识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需要基于社会成员的共识和认同。
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取决于其得到广泛遵守和尊重。
法律应当能够反映和保护社会中各个群体的利益和关切,以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认同。
最后,法是动态变化的。
法律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变革而不断更新和演变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对法律提出新的挑战和需求。
法律需要根据社会需要和时代要求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总之,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秩序表现、权力表现、公正正义体现、社会共识体现和动态变化等特点和本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基于社会共识和认同,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和公平。
同时,法律需要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使其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守和尊重,确保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的本质与法的价值

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 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 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 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 成的价值系统。
3.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目的价值系统、 评价标准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三个 子系统。 (1)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 1 : 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 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 旨,是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释义
1.价值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人的 意义,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是主 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一类是不同形态的法律价值之间 的冲突,如自由和平、自由与秩序等 基本价值形态之间的冲突; 另一类是不同主体在同一形态法 律价值上发生的冲突。
3.法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的 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①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的多样性 和特殊性; ②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的认识 差异。 4.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遵循的原则: ①定义排除原则;②优先性原则; ③比例平衡原则。
3. 自由 哲学含义:人的自由状态。 政治学、社会学含义:是主体利益 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法学含义: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 的统一,指人的自由权利。 4.平等: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 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
(四)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 值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矛盾或相互 排斥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呈现出丰富而又复 杂的现象,但是从逻辑形态上看大 致可以归纳为两类:
1法的本质是(

单选题1.法的本质是( C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2.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D )A.行政权力本位B.个体权力本位C.企业利益本位D.社会责任本位3.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 D )A.提起诉讼B.签订买卖合同C.行使追认权D.专场演出4.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权B.所有权C.胜诉权D.起诉权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A.所欠银行贷款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所欠税款D.其他债务6.依据公司股本来源和性质,公司可分为( C )A.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B.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C.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B )A.半年内不得转让B.1年内不得转让C.2年内不得转让D.3年内不得转让8.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是( B )A.发信主义B.受信主义C.投邮主义D.实践主义9.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的图形有( A )A.我国的八一军旗B.太阳C.熊猫D.黄山迎客松10.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C )A.代位权和抗辩权B.代位权和请求权C.代位权和撤消权D.代位权和人身权11.法的渊源指的是( B )A.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C.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关系D.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性12.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 C )A.宪法B.经济法C.民法D.行政法规13.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 B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代理行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14.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共欠债8万元。
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规则和秩序体系,它以一定的形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本质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和理解。
首先,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则体系。
它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并在一定的程序下经过正式的颁布和公布。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是一种秩序体系。
它通过明确的法规和程序,建立了一种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保护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可以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避免了冲突和混乱。
法律是一种公正和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公正和正义为基础,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法律应当是无偏无私的,不分人种、阶级、性别、宗教等,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治的理念。
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管理方式。
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使社会成员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法律的本质还包括准确、明确和可执行性。
法律应当具备明确的规定和准确的表述,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即能够实施和实现,否则它就失去了效力。
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的法律机构和司法机关,它们起着监督、执行和审判的作用,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则和秩序体系,它以权威性、秩序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特征。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力量。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的本质、特征及要素
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是法的价值基础和理论 基础,具有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描述和界定, 是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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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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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 的部分,明确具体地规定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 律后果。Leabharlann 规范性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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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 性和适用性,可以用来规定人 们的行为标准,指导人们的行 为,并为社会提供行为准则。
强制性
法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定义务 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将会受 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普遍性
法具有普遍性,其效力适用于 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 地位、种族、信仰等差异。
法律原则通常反映了社 会的道德和公平正义观 念,以及国家的基本政 策。
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 普遍适用性,可以作为 法律规则的指导原则, 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 以根据法律原则对法律 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以实现个案正义和社会 公正。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描述和界定 ,是理解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可诉性
法具有可诉性,当人们的权利 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 径寻求救济和保护。
国家意志性
国家意志性
法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施。
权威性
法具有权威性,其制定和实施都 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和管理,任 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 的制裁。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具体明确的法律 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法的本质学说
一、法理学1、法的本质学说2、法的起源学说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神意说在世界各国解释法律现象的理论中,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
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正义说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规则论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此体系的内部,而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权力。
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马克思主义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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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本质及主要内容
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理学角度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范畴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对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地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因此,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本质归纳为如下几个层次:
第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是法律本质的外在方面。
国家意志是作为“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面向社会所
表达的全体社会成员都能直接感受到的意志,可以把它看成法律
本质的表层。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
国家的意志是取得胜利,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在阶级对立的
社会“掌握政权的阶级”就是统治阶级,只有这个阶级才有条件
和能力将本阶级的意志“直接奉为法律”。
第三,法律是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的表现。
这是法律的二级本质,即更深一层的本质。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应该
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
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作为法律的初级本质是在法律的二级本质的
基础上形成的,是对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的阶级
性选择。
第四,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个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最根本的区
别。
法律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揭示了法律的深
层本质,及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综上所述,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着的层次,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得以存在。
总之,法律的本质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以国家意志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马克思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
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
二、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
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
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世上没有什么超
阶级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不是任何个别人的任
性。
因此,在研究法律时,必须尊重和服从客观经济规律,并利用规律为人类服
务
三、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律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
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不是以往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永恒的那样,就是说,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万古不变的。
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观点。
马克思主
义法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马克思早就提出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著名观点。
五、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国家与法有两种职能,即政治职能
与公共管理职能的著名观点,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六、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
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
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民主与法制、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
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并相互作用,共同支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离开法制的民主,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离开民主的法制,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和专断主义,甚至失去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