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公法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公法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互相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
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关于国际公法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即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认为国际公法是完全独立于国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一元论者强调国际公法的主权性和平等性,认为国际法是对各国主权进行保护和限制的体系。
他们主张国际法应该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体系的适用应该根据国际法本身的规则和原则来确定。
而二元论则认为国际公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体系。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必须在国内法的框架下进行。
他们认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和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和共识,必须通过国内法进行实施。
总的来说,一元论和二元论是两种不同的理论架构,对于国际公法的本质和适用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际公法的适用和实施也需要兼顾这两种观点,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体系下,充分保护各国的主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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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从上述事例我们就可以看出,虽然联合国并未对美国作出直接性的制裁,国际法在解决“美伊战争”问题上似乎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就美国最终所面临的结局而言,国际法却间接地发挥了对美国的制裁作用,而且这种间接性的制裁犹如慢性毒药一般使得其毒素在美国——这个即将老死且已经开始腐朽的老虎的体内不知不觉的蔓延渗透,最终直抵老虎心脏,促使美国崩溃。
应该可以这么说,战后的国际法所采取的间接的制裁方式,对于每一个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而言,或许更具有打击性与毁灭性。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二)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国际制裁是指对从事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制裁。
除了传统的自助外,从上世纪初以来不只一次地出现了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的和经济的。
例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1907年的海牙《陆战规则条约》第三条规定,违反陆战法规的交战国应付“赔偿”责任,其军队所属个人所犯一切行为,该国亦应负责;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设立军事法庭协定,以便审判欧洲轴心国的首要战犯,并制定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法庭的组织程序和工作原则;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公约行为之人”予以“处罚”或“处以有效之刑事制裁”;《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各条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等等。
国际法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事实强制是规范强制的落实,规范强制是事实强制的依据。
但并非所有的强制规范都能得到落实,比如强国对弱国的侵犯,尽管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的强制规定,弱国却不能援引强制规范予以阻止,更别说对其实施制裁了。
反之,弱国侵犯了强国的利益,则会遭到规范规定的甚至超过规范规定范围的报复。
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

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一)国际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是指国家为了存在和为了维护存在所必要具有的诉求。
它反映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的公共意志,公共意愿和公共追求。
然而国际法不是在一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愿与诉求,那么国际法的国家意志性又该怎么讲。
国际法是由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与默认的。
国际法上的国家意志是国家的协调意志而不是其共同意志,国家之间,特别是不同历史、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不可能有相同的意志,只能是不同意志之间的相互协调,因此,国际法上的行为都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协商意志及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二)国际法具有规范性我们都承认国际法是法律,既然是法律,那么国际法就同其他国内法一样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社会规范。
首先,法对人们日常的行为方式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其次,法的规范性是由国家作出并由国家保证强制实施的。
再次,法具体的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
最后,法律规范是法构成的主要方面。
由此,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如何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国际法具有概括性,它用来处理国际法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个别事件,并且是反复适用的。
国际法律的实施是由各国协商作出决定并由各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联合国等保证实施。
国际法规定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谓权力是指这些主体可以为或者可以不为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这些主体应当或者不应当作出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义务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际法主要是由成文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具有规范性,为国际社会成员提供了一般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国际法具有普遍性一般法的普遍性包含三层含义: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涉及到其特点、基础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论述。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首先体现在其特点上。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国际法,国际法对各国而言都具有平等约束力。
不可抗性意味着国际法是不可逆的、无法随意修改的。
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和规范是有法律效力的,各国都应当依法行事。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基础上。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识。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的结果。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通过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达成的。
国际法的基础还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遍原则等,这些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
国际公约是各国所达成的协议,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是在国家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做法,并且被普遍接受和遵守;普遍原则是从国际社会中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提炼出来的原则。
这些基础确保了国际法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实施上。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依赖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其执行主体是各个国家。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合作,通过国际协商、仲裁和国际法庭等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国际法的实施没有强制力,但各国都应当遵守国际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以及基于国际社会共同意愿和共识的基础。
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维护了各国的权益和尊严。
国际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国际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作为国际法的学习者,我深深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广泛适用性。
国际法作为全球各国之间的规范和约束力量,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国际法的本质是维护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规则体系,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和平与稳定。
它通过规定国家之间的行为规则和义务,限制国家的权力行使,防止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例如,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平等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实施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缓解国际矛盾和冲突,实现国际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合作的基础。
国际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规则,促进国家之间的互助合作。
例如,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际贸易的规则和义务,推动各国开展贸易往来和投资合作。
国际环境法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人权法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法所规定的合作机制,使国家能够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第三,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推进的。
国际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推动。
国际法并非一种强制力量,它需要国家自愿遵守和履行。
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国家对其规则的认同和执行。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责任遵守和推进国际法的发展。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国际法的普适性和共同性,以及每个国家都对其负有责任。
第四,国际法学习需要广泛的知识和实践结合。
国际法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需要我们具备广泛的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
除了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际法的理论框架外,还需要了解各个领域的实践案例和国际社会的最新动态。
在学习国际法的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法实务,并且关注国际社会的重大事件。
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国际法的核心精神和实际应用能力。
最后,国际法学习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
国际法作为一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需要我们保持学习的热情和求知的精神。
智慧树答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其作者是()答案:格老秀斯2.国际法在西方文献中曾先后使用过“万国法”“国家间的法”等名称,首次使用“国际法”的学者是()答案:边沁3.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答案: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4.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认识,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派,主要有()答案:格老秀斯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5.国际法直接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答案: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6.现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是()答案:俄国十月革命7.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诸侯国之间的交往规则是()答案:一些国际法因素的萌芽,与现代国际法没有直接的联系8.以下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答案: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的协议9.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答案: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10.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答案: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第二章1.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答案:国际法的表现形式2.________所提出的七项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
答案:《联合国宪章》3.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强行法的特征()答案:条约抵触无效4.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
答案:指多种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5.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答案: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6.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答案:国际习惯7.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时()答案:《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行8.下列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是()答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9.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答案:《联合国宪章》10.被作为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首的原则是()。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行为准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加入WTO,作为党政机关的干部,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所以说,学好国际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下面谈谈学习国际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原则区别,而且有密切联系。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密切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也就是说,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一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内立法,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国家根据具体的国际义务,分别采取立法措施,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但美国1978年12月16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工作总结格式(范本)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
(一)基本情况。
1. 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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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
一些国际惯例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特
征和法律本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对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深入
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进行探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自愿达成的,
国际法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条约构成的,这是国际法的一大特点。
国
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平等和自愿原则自主达成的,是在国际社会的共
识和共同意愿下形成的。
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国家自愿遵守和实施的,其规范内容是在国
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自愿约束。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
之间的自愿达成的,是基于各国家主权国家的自愿约束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规范适用
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是基于各个国家主权国家之间普遍规范原则达成共识的,国际法
的规范适用范围是全球,不分地域和国家。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
它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
国际法是一个以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主权平等、利益均衡和权力对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公正性和平等性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基础上的,
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和协商解决。
国际
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是建立在各国家主权平等和权力对等的基础上的。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以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
国际法是一个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设立
是为了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和促进国际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基
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达成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为了维护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以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是
为了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蕴含着深刻的法理观念和法律属性的,它是由国际社会成员国家
之间共同自愿达成的,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建立在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
基础上的,以维护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法律体系,其法
律本质非常重要,深刻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有助于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作用,促进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共赢、和平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