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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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c 硕士最长年限

ustc 硕士最长年限

ustc 硕士最长年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USTC)是中国的一所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由中国科学院直接主管,位于安徽省合肥市。

USTC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USTC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具有严格的学术要求和丰富的资源支持。

USTC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年限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规定。

根据学校和国家的规定,USTC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年限是3年。

这是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要求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和论文写作,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如有证明的特殊身份、社会实践或其他特殊情况,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限的适当调整。

短暂的最长年限对于硕士研究生来说可能是一项挑战。

在这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学生需要完成大量的学业任务,并深入研究自己的专业领域。

首先,硕士研究生需要修习一定数量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获得对自己专业领域的全面掌握。

此外,他们还需要参与科研项目,进行实验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和学术论文。

在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学生还需要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了解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学术动态。

这些学术活动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促进了学术思想的碰撞和创新思维的发展。

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年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学业进展的要求和对学术能力的评估。

它提醒学生要高效利用时间,做好时间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任务。

同时,最长年限的设定也提醒学校和导师要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指导,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潜力。

学校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硕士研究生的年限,以保证学生能够充分完成学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

总的来说,USTC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年限是3年。

虽然相对较短,但这也是一种对学生的督促和激励,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学习和研究。

在这个有限的时间内,学生需要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培养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以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硕士学位。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及退学学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公安机关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户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2004年及以后入学并落户于中关村派出所内的具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条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已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或要求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须在每年六月十日之前填写《毕业生用于迁出户口的”落户地址”回执》(见附件1)方可在毕业离校时领取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

第三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在两年内需再次参加就业派遣的,必须在离校前填写《20 年暂未就业毕业生“选择去向”及“保留户口”申请表》(见附件2)。

可申请将户口留在学校管理两年,学校免收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且不再参加就业派遣的,必须在离校时将户口迁至生源地。

第五条毕业生户口留校托管的,在托管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及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第六条毕业生户口托管期满的,应主动到学校办理迁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按《保留户口申请表》的约定将户口转回生源地。

第七条在校期间已办理离所、离校手续的,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外不办理任何其他相关手续或出据相关证明。

第八条毕业生户口留校托管期间,其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外不办理任何其他相关手续或出据相关证明。

第九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退学学生户口应退回生源地,从批准退学之日起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户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这个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人文、实用"的原则,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培养体系,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根据国家的需求,结合自身特点,在全国范围内招收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组织本科生、博士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等科研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发挥其在引导和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男女比例第七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根据各学科特点、国家需求及社会发展需要,合理控制男女比例,逐步实现男女平衡发展。

第八条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当根据学科性质、研究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招生计划,并公正公平地招收男女研究生。

第九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加强对女生的关注力度,鼓励女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助支持。

第三章入学与学籍管理第十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进行,入学名额应严格控制在学校规定的招生计划内。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时,应当经过良好的人身健康检查,具备学习和科研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入学后,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学手续,如未能按时完成入学手续,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是研究生管理的基础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研究生学籍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创新活动等情况。

第四章学业指导和培养管理第十五条学业指导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应当建立专门的学业指导机构,提供个性化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指导。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自觉遵守研究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营造安全、宁静、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是每个研究生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住宿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宿舍住宿,服从住宿安排,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准许不得自行调换、私占、留宿外人、出借、转让床位等。

第三条研究生因论文工作需要在校外住宿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系)和学生处批准。

不办理正常申请手续而在校外住宿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私自外出住宿”处理,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研究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禁止从宿舍内向外、向下及在宿舍楼内乱扔东西,讲究饮食和环境卫生。

禁止在公寓楼内饲养动物。

第五条爱护公物。

公寓楼内配备的家具不准随意搬迁;凡有丢失、损坏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尊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维护好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玉泉路园区和中关村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处
2011年6月15日。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1、我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修满规定的学分是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规定的学分包括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应取得的学分。

2、我所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社会实践等部分。

二、学分3、硕士研究生的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0学分,其他必修环节不低于5学分。

4、硕士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含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6学分),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非学位课中公共选修课不低于3学分。

三、学位课5、公共学位课三门。

包括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硕士学位英语。

6、专业学位课三至四门。

由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各学科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课程开设情况,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选定。

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

其中,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主要由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开设,专业课主要由各专业学科开设或者由委托代培学校(主要由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开设。

四、非学位课7、公共选修课(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管理科学类课程等)一至三门。

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的课程开设情况,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

8、专业选修课(除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之外的其他课程)三至五门。

专业选修课应考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学科进展和学科综合等内容。

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或论文阶段的课程开设情况,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

五、必修环节9、必修环节中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社会实践均需在二年级及以前完成。

六、补考10、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及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及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年月日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导师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附件 3: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口实习生、口学术合作生、口联合培养学生离所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 我所 口实习生、口学术合作生、口联合培养学生
学习结束,请协助办理有关签字手续。
年 …………………………………………………………………………………………
治事故、人身伤、病、亡等问题,均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四、成果归属及论文署名等事宜由双方导师协商决定。
五、出现应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乙双方的规章
制度的,应立即提前终止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
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导师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高校院系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发放津贴项目:□生活津贴 __________元/月,□住宿补贴__________元/月
接收 单位 意见
导师 意见
发放月份:201 年 月至 201 年 月,课题经费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是 □ 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提前终止协议: 学生本人出现身体或心理等健康问题,不适宜继续在理论物理所进行培养的; 学生因学习与工作态度问题,不适宜继续在理论物理所进行培养的;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所或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累计达 10 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学生在协议期内因毕(结)业、退学等失去所在单位学籍,或双方单位导师 合作项目或课题终止的; 学生本人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的。 三、延长协议 确因导师课题和项目合作的需要,需延长培养时间的,须重新提交申请并签 署协议。 第五条 入所、离所手续的办理 实习生、学术合作生及联合培养学生入所须办理入所手续,离所须办理离所 手续。 一、办理入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实习生/学术合作生/联合培养学生申请表》 2、《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接收实习生/学术合作生/联合培养学生协议 书》 3、学生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联合培养学生还需提供学籍所在单位开具的奖助学金证明 二、办理离所手续及注意事项 协议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实习生/学 术合作生/联合培养学生离所通知单》(附件 3)并办理离所手续。 实习生、学术合作生及联合培养学生在所学习期间可以参加理论物理所举办 的各类课程学习,研究生部可为其开具相应证明。未办理离所手续的,理论物理 所将不负责提供任何相关学习证明,并将视情况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实习生、学术合作生及联合培养学生在理论物理所学习工作期间须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 定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的规章制度

研究生的规章制度

研究生的规章制度一、总则根据国家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为加强研究生的管理,规范学术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入学管理1. 研究生入学前,需通过学校的研究生考试,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入学后,研究生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导师,严谨治学。

3. 研究生学习期限一般为2-3年,如需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并获得学校同意。

4.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将被取消学籍。

三、学业管理1. 研究生需按时听课,完成实验,参加讨论,并按时交付相关作业。

2. 研究生需按要求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提升学术水平。

3. 学位论文需在规定时间内按导师要求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实验室管理1. 研究生在实验室中需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实验环境的安全。

2. 研究生不得私自使用实验室设备,需经导师允许方可使用。

3. 实验室内发生事故,研究生需及时报告,配合处理。

五、奖惩措施1. 优秀研究生将获得学校奖励,如奖学金、荣誉证书等。

2. 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将被处以警告、严重者将被劝退。

3. 严重违纪者将被学校取消学籍,并影响今后的学术生涯。

六、学籍管理1. 研究生需定期参加学校的学籍管理,更新个人信息。

2. 如学籍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学校进行修改。

3. 毕业时,研究生需申请毕业,经学校审核确认毕业。

七、其他1.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有困难需及时向导师、学校求助。

2. 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需请假,需提供病假证明。

3. 研究生需遵守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剽窃等违规行为。

以上规章制度为研究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希望研究生们认真遵守,勤奋学习,争做优秀研究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附件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新要求,保证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各培养单位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在已获培养授权的学科专业内,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指导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 本指导意见适合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

2. 按照“三统一、四结合”的办学方针,遵循“要求一致、共性统一、个性自治”的原则,我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以培养单位为基础,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即反映国家、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又体现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

3. 各培养单位应以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等文件规定为指导,认真总结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工作成果,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根据本意见的基本要求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4.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课程体系和学分要求、必修环节与要求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等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情况确定。

二、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授予者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培养以及本单位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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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一、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所在研究所应在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六、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四、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五、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研究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一、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二、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三、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一、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二、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三、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一、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三、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

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十九条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一、休学学生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研究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四、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规定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三、本科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以上的;四、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五、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六、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七、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八、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九、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的本科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四、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可分为:一、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二、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包括硕士阶段在内修读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三、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四、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五、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4年,最长修学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不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学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六、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经所在研究所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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