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防止出口企业将外汇留在境外,提高收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外 汇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
• 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 为。 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填写“进口付汇核销 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 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 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 施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范围: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 棉花、锑及劳改产品 • 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 牛牛文档分享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技术 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目前《中国禁止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 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化工、石油冶具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 主管部门:商务部 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发证机构: 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 •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 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 可证 管理
(一)管理范围 主管机构: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 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二)办理程序 • 进(出)口前获批文,凭批文到所在地发证机构 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 发证机构收到批文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或出口 许可证 牛牛文档分享 牛牛文档分享
一批一证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都要 管理角度三类(进出口麻醉药品 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精神药品及一般药品)
列入《法检目录》旧机电、废物
出口许可证
2
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
出口许可证
3
两用物项和技术
商务部
进口:非一批一 配额许可证事物 证、一证一关 两用物项和技术 局和受委托省级 出口:一批一证 进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 、一证一关 国家环保总局 非一批一证 废物进口许可证
4
进口废物管理(自动 、限制、禁止商品)
国家环保总局
பைடு நூலகம்
5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总结
序号 管制措施名称 进口许可证 1 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 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证机关 管理制度 管理证件名称 进口许可证 单证有效期 一年有效期跨年不 得超过次年3.31 6个月的有效期跨 年不得超过12月31 日 6个月的有效期不 得跨年度使用 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跨年度使用不超过 3月31日 单证特点 非一批一证最多使用 12次 非一批一证最多使用 12次 一批一证 非一批 一证最多使用6次 进口“非一批一证、 一证一关” 出口“一批一证、一 证一关” 必须在口岸申请进境 手续 一证一关 、一 配额许可证事物 批一证、非一批 局三级发证 一证 一证一关 、一 配额许可证事物 批一证、非一批 局三级发证 一证 配额许可证事物 一批一证、非一 局三级发证 批一证
自动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目录内
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 外),在口岸办理进境手续
理的农产品: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和毛条。实施关税配额管 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及化学肥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所涉及的 》 野生动植物不允许商业性买卖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商务部主要职责及组织结构

商务部主要职责及组织结构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商务部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研究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七)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商配发[2003]47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废止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商配发[2003]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出口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网上申领签发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订了《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二○○三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网络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出口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见附1)。
第二章出口许可证的网上申领第四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核定经营资格的出口商可通过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出口商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前,应到许可证局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第六条出口商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登录许可证局网站(网址:),进入进出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一)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01. 管理范围
02. 办理程序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1.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
2.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办) 3. 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地方发证机构)
1. 201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 (1)重点旧机电产品,发 (2)消耗臭氧层物质,发
中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都包括。
2、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
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
可证。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 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办理程序(了解)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 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 2013(年2实)行发出证口机许构可自证收管到理符的合商规品定有的4申8种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 (1)实进施(措出施):口出许口可配证额。许特可殊证情、况出下口,配进额口招许标可、证出最口多许不可超证过管1理0个 (2)签工发作机日构。(分3类): ①许可证局: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种商品; ②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大米、玉米粉、钢材、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商品; ③ 地方发证机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商品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
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
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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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会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
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
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商务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商务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四)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食类(参见教材62页)
(5)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见教材62页)
四、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
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废纸除外)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08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质及化学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
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
(2)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申请。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